孫XX與尹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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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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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1279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孫XX,女,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北京萬商天勤(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XX,男,漢族,居民身份證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14號房及20-23層8-14號房。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湖北超視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XX與被告尹XX、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經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對原告孫XX所受損傷殘疾程度等重新鑒定,于2019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被告尹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訴稱,2018年12月20日,尹XX駕駛車牌號為鄂AXXXXX的小型客車,沿中北路行駛至中北路財政廳門前時,與駕駛武漢A97755兩輪電動車的本人發生碰撞,致本人受傷、兩車受損。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交通大隊認定尹XX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本人負次要責任。經調解,尹XX自愿承擔此事故的八成責任。本人傷后在武漢大學中南醫院住院治療11天,經湖北明鑒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本人所受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18000元左右,誤工期為260天,護理期為110天。尹XX所駕駛車輛已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故訴請判令尹XX賠償本人各項損失190848元;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承保保險限額內優先賠償;本案訴訟費用由尹XX、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中,孫XX明確賠償179501元(系醫療費22430.74元、后續醫療費15000元、誤工費27000元、護理費9591.04元、交通費1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營養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1378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法醫鑒定費2300元,按責分擔金額)。
被告尹XX辯稱,對此次機動車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沒有異議。對孫XX主張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對孫XX損失應依法認定并在承保范圍內予以賠償,商業三責險賠付不超70%,并應扣減醫療費用20%的非醫保用藥費用,本公司已墊付10000元醫療費用,鑒定、訴訟費用不應由本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20日19時07分許,尹XX駕駛車牌號碼為鄂AXXXXX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武昌區中北路湖北省財政廳門前時與孫XX的駕駛車牌號碼為武漢A97755兩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孫XX受傷。2019年1月2日,武漢市公安局武昌區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尹XX負事故主要責任,孫XX負次要責任。經尹XX與孫XX協商,尹XX自愿承擔此事故的八成責任。
孫XX所受損傷經武漢大學中南醫院門診診斷收入院治療11天,于2018年12月31日出院。孫XX用去急救費用145元、門診醫療費用2716.90元、住院醫療費用44997.74元,其中,尹XX墊付15428.9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用10000元。
2019年4月15日,湖北明鑒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孫XX之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建議給予后期醫療費用18000元左右,誤工時間為傷后260天,護理時間110日。孫XX支付法醫鑒定費用2300元。因原、被告就賠償未達成一致,為此,孫XX依其訴請訴至本院。本案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孫XX的致殘程度為九級,建議給予后續治療費15000元或以實際發生為準,誤工期為傷后270日,護理期為傷后90日,營養期為傷后90日。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用。
另查明,孫XX為城鎮居民,因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時系百麗鞋業(武漢)有限公司職員,孫XX提交的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的收入證據,孫XX2018年1月至12月月均實際收入3043.23元,因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后,其2019年1月至9月實際收入總計為20556.80元,工資實際收入損失6832.27元。尹XX駕駛的、以其名義登記的車牌號碼為鄂AXXXXX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于2017年11月1日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賠償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責險),并承保商業三責險不計免賠險,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在車輛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孫X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復印件,武漢大學中南醫院入院證、住院病案首頁、手術記錄、病情說明、出院記錄、診斷證明書、X線檢查診斷報告單、檢驗報告單、檢驗科報告單、住院患者費用清單,湖北省醫療單位門診收費票據、湖北省醫療單位住院收費票據、湖北明鑒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湖北增值稅普通發票、居民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書、百麗鞋業(武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個人收入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交通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湖北客運出租車發票、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被告尹XX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復印件、湖北省醫療單位自助收費專用票據、湖北省醫療單位門診收費票據、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法醫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原、被告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責任均不持異議,本院對案涉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尹XX負事故主要責任,孫XX負次要責任,對孫XX在本案依法認定的各項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侵權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參照《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超出部分由尹XX承擔相應責任(80%),其余損失(20%)由孫XX自行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院對孫XX訴請的損失認定如下: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確定為47859.64元;
后期醫療費參照法醫鑒定結論確定為15000元;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故根據孫XX提交的證據確定其誤工費6832.27元;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故參照本院所在地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及孫XX已支付的護理費用,確定其護理費為9591.04元(38897元/365天X90天);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本案考慮孫XX所受損傷傷情及治療交通費用支出的必要,本院酌定其交通費為15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550元(50元/天X11天);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鑒定機構的意見予以確定4500元(50元/天X90天);
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故孫XX的殘疾賠償金為137820元(34455元/年X20年X0.2);
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院依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以及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的過錯,確定為3000元;
法醫鑒定費據實予以認定2300元;
上述損失共計227602.9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賠付孫XX120000元,由尹XX賠償孫XX86082.36元,其余損失21520.59元由孫XX自行負擔。因尹XX所駕駛車輛由某保險公司承保商業三責險,并承保商業三責險不計免賠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的規定,且沒有依法應扣除金額,故應由某保險公司賠付孫XX204242.36元,由尹XX賠償孫XX1840元。因本案案涉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后,尹XX已墊付15428.9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案一并處理,故由某保險公司賠付孫XX180653.48元,返還尹XX13588.90元,現孫XX訴請賠償179501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孫XX189501元,已賠付1000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再賠付原告孫XX17950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被告尹XX13588.90元;
三、駁回原告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98元,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的規定,減半收取499元,由被告尹XX負擔(此款原告孫XX已墊付,被告尹XX將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孫XX)。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員 祝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郭錦雯
書記員李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