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夏邑縣長江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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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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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69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
負責人:顧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安徽中天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邑縣長江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中心商務區。
法定代表人:王X乙,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
上述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安徽龍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甲(系受害人朱**父親),男,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系受害人朱**母親),女,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系受害人朱**妻子),女,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乙(系受害人朱**女兒),女,住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系受害人朱**兒子),男,住安徽省太湖縣。
法定代理人:周X(系朱X母親),女,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
上列五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安徽品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慶市宏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
法定代表人:占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
負責人:安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安徽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夏邑縣長江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朱X甲、王X甲、周X、朱X乙、朱X、安慶市宏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慶宏騰物流公司)、乙保險公司(以下前簡稱人保望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29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查閱卷宗,詢問當事人,核對事實之后,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停運損失及本案訴訟費,不服金額為70433元。事實和理由:1、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停運損失賠償;2、甲保險公司不是本案實際侵權人,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
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共同辯稱,甲保險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不承擔停運損失及訴訟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X甲、王X甲、周X、朱X乙、朱X共同辯稱,甲保險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不承擔停運損失及訴訟費,朱X甲、王X甲、周X、朱X乙、朱X不應承擔停運損失,即使承擔也是在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內承擔。
人保望江支公司書面答辯稱,人保望江支公司對事故的發生經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安慶宏騰物流公司在人保望江支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人保望江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的范圍內對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朱X甲、王X甲、周X、朱X乙、朱X、安慶宏騰物流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人保望江支公司不是實際侵權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人保望江支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
安慶宏騰物流公司未答辯。
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X甲、周X、朱X乙、朱X、安慶市宏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按責賠償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損失128526.40元(車輛損失89675元、評估費4484元、停運損失69433元、評估費4860元、轉運費9000元、施救費5300元,合計182752元,因為是主次責任,按70%計算);2、判令人保望江支公司、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判令朱X甲、王X甲、周X、朱X乙、朱X、安慶宏騰物流公司、人保望江支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17日01時42分,本案受害人朱**駕駛皖H×××××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懷寧縣懷太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懷太線8KM+350M處逆左占道行駛時,與對向孫X駕駛的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朱**當場死亡,路口警示燈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一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經懷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408221201800002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X負事故次要責任,朱**負事故主要責任。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一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實際所有人系孫X,孫X將該豫N×××××重型自卸半掛車掛靠在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名下。皖H×××××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在安慶宏騰物流公司名下,該車輛在人保望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100萬商業險并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朱X甲、王X甲、周X、朱X乙、朱X為受害人朱**的法定繼承人,其中朱X甲、王X甲是朱**父母,周X系朱**妻子,與朱**育有朱X乙、朱X兩名子女。
一審法院結合各方的答辯、質證意見對損失認定如下:1、關于車輛損失,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主張89657元,結合評估報告,予以認定;2、關于車輛停運損失,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主張69433元,結合評估報告,予以認定;3、關于施救費及轉運費,根據車輛施救費發票并結合一審法院庭后赴太湖縣新倉鎮調查核實的有關情況,對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主張的施救費5300元、轉運費9000元,予以認定。綜上,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各項損失合計為173390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朱**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孫X負次要責任,各方當事人對該責任認定均未提出異議,對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予以確認。孫X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本應由直接侵權人朱**承擔賠償責任,因朱**已死亡且其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人保望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100萬且不計免賠,對孫X的損失應先由人保望江支公司在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甲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直接侵權人朱**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予以賠償。經核定孫X本次訴請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73390元,由人保望江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孫X2000元、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孫X119973元[(173390元-2000元)×70%]。關于本案評估費,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主張9344元(4484元+4860元),人保望江支公司辯稱不應承擔鑒定、評估費用,一審法院認為評估費是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將結合本案事故責任劃分決定評估費及訴訟費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孫X各項損失2000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孫X各項損失119973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72元,減半收取計1436元,由原告孫X負擔436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000元;案件評估費9344元,由原告孫X負擔2844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6500元。
二審中,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一份,證明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共同質證認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屬于新證據,不同意對證據效力進行質證。朱X甲、王X甲、周X、朱X乙、朱X共同質證認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達不到其證明目的,該條款屬于商業險通用條款,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條款沒有向投保人出示。安慶宏騰物流公司、人保望江支公司未質證。本院認證意見:該證據為商業險通用條款,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但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條款沒有投保人簽名,不能證明其對停運損失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或者明確說明。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各方爭議焦點為一審認定甲保險公司承擔停運損失是否正確以及一審對訴訟費的負擔是否適當。關于停運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甲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就停運損失免責條款作了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夏邑長江運輸公司、孫X一審中已提交《評估意見書》等證據證明其停運損失,甲保險公司對此沒有提出反駁證據,一審按照《評估意見書》的鑒定意見認定停運損失為69433元并無不當。關于訴訟費,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審對訴訟費的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61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 谷
審判員 左 紅
審判員 劉夢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書記員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