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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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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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1421民初21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綏中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
住所地:綏中縣。
投資人:黃質營,系該車隊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系該車隊職員。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綏中縣。
負責人:劉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系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X,系遼寧興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
法定代表人:劉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苑XX,劉穎,系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訴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的委托訴訟代理趙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曲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苑XX、劉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經濟損失2051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遼PXXXXX號車輛于2019年3月6日2時10分發生交通事故。經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司機王振風無責任。另原告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車輛損失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為此訴至法院同,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原告合理損失應該收全責方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崔繼亮駕駛的遼H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HXXX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投保車輛負全部責任,對原告合理合法損失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對于貨物損失,因原告提供的物品報告系單方委托,鑒定時也未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對原告損失的貨物數量、規格及鑒定結論不予認可。訴訟費和鑒定費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6日2時40分,崔繼亮駕駛車牌號為遼H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HXXX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沈西產業開發大道行駛至沈西產業開發大道遼中區于家房路口南時,與王振剛駕駛車牌呈為遼PXXXXX的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碰撞,致車輛及車上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遼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第2101224201900007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此事故由崔繼亮負全部責任,王振剛無責任。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是王振剛駕駛的遼PXXXXX號車的實際車主。崔繼剛駕駛的遼H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遼HXXXXX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為證明車損及貨物損失向本院提交了二份鑒定報告,證明P77265車輛修復價值為20545元,P77265車載物品損失價格評估總金額為21689元。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所有車輛的車損申請重新鑒定,法院依法委托遼寧順達舊機動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作出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本次委估車輛損失為18238元。被告乙保險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對貨物損失提出重新鑒定,于2020年1月10日撤回重新鑒定申請書。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報告書、營業執照等證據材料載卷證明,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公民出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在交通事故中財產受到損害,理應獲得賠償,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綏中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原因分析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繼亮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適當、客觀公正,原、被告均無異議,應作為本案的處理依據。關于原告的車輛損失數額,由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綏中法院依法委托遼寧順達舊機動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作出車損評估報告,該報告鑒定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的貨物損失,因被告乙保險公司撤回對貨物的重新鑒定申請,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貨物損失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因崔繼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9927元。
二、駁回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限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款至如下賬號:戶名:綏中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賬號:64XXX95,開戶行:葫蘆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綏中馬路灣支行。行號:314227100020。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99元,原告綏中縣歐際運輸車隊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畢淑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何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