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唐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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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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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922民初1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江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陳XX,女,漢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四川同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XX,女,漢族,住四川省南江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000062384XXXX。
主要負責人:李X,該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四川經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被告唐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唐XX承擔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69220.2元(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86788.8元,扣除已支付的醫藥費17568.6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額范圍內直接賠付給原告;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6月26日,被告唐XX駕駛川YXXXXX號小型轎車,由南江縣傅家鄉向東埡社區方向行駛,17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楊雀村0公里500米處時,該車右前輪碾壓上道路右側正常行走的原告陳XX的右腳,造成原告右足骰骨粉碎性骨折并錯移位、右足外側楔骨粉碎性骨折并錯移位等傷害。南江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唐XX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同時根據證據顯示,川YXXXXX號小型轎車在富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投保,該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30日在巴中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65天。經原被告選定的四川博宇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為十級,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被告的行為給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極大傷害。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后,多次找二被告協商解決此事故,至今沒有一個結果,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特訴訟至人民法院,望從速公決。
被告唐XX辯稱,唐XX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XX受傷屬實,但是唐XX購買了保險,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唐XX也墊付了部分費用,這些錢也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陳XX的部分請求計算標準于法無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保險公司已經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用,應當予以扣減。原告主張的部分費用不合理,請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6日,唐XX駕駛川YXXXXX號小型轎車,由南江縣傅家鄉向東埡社區方向行駛,17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楊雀村0公里500米處時,該車右前輪碾壓上道路右側陳XX的右腳,造成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南江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唐XX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陳XX受傷后,在巴中骨科醫院住院治療65天,于2019年8月30日出院,開支醫療費共計17568.89元。在陳XX住院治療期間,某保險公司預付醫療費1萬元,唐XX預付醫療費7568.89元,并另行向陳XX支付現金11000元。
2019年1月8日,陳XX委托四川博宇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同時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評定,開支鑒定費2030元,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陳XX的傷殘程度為十級;2.被鑒定人陳XX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
另查明,唐XX駕駛的川Y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庭審中的陳述,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復印件、病歷資料、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唐XX在駕駛機動車時未確保必要的行車安全,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陳XX受傷,應當對陳XX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承保川YXXXXX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陳XX要求賠償醫藥費17568.6元、傷殘賠償金66432元(33216元/年X20年X10%)、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30元/天X65天)、營養費1800(20元/天X90天)、護理費6500元(100元/天X65天)、交通費860元、住宿費460元、鑒定費203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陳XX的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依法調整為3000元。陳XX在巴中市巴州區江北街道辦事處工作,有固定收入,其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雖然證明陳XX請假期間少發津貼及補助等部分工資,但并未明確該部分工資的具體金額,故陳XX實際減少的收入無法確定,本院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因陳XX傷殘等級為十級,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故對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陳XX主張的后續治療費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內的用藥,各方當事人均同意按照15%的比例在醫療費中予以扣減,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陳XX因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的損失總額為100600.6元,某保險公司首先應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87252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77252元),然后還應在其承保的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8683.31元。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內的用藥2635.29元及鑒定費2030元應由唐XX承擔。唐XX已經支付的18568.89元,以及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1萬元應當在上述賠償款中予以抵扣。上述費用品迭后,某保險公司實際應向陳XX支付72031.71元,應向唐XX支付13903.6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XX支付賠償款72031.71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告唐XX支付理賠款13903.6元;
三、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84元,減半收取1842元,由被告唐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亞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戴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