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縣駿馳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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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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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526民初31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唐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高唐縣駿馳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
法定代表人:梁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東金城法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
負責人:姚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山東德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唐縣駿馳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馳公司)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駿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駿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救援費、吊裝費、施救費、貨物賠償款共計30105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損,具體數額以鑒定結論為準;3、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駿馳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救援費、吊裝費、施救費、貨物賠償款、車損共計176804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駿馳公司名下所有的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并在機動車商業保險中購買了保險金額為306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保險金額為100000元的車上貨物責任險,均附加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2019年8月5日,王貴良駕駛魯P×××××、魯P×××××號重型貨車沿京福線由北向南行駛至317公里+700米處時,與前方順行等待放行信號的駿馳公司駕駛員劉立興駕駛的魯P×××××、魯P×××××號重型貨車相撞,魯P×××××、魯P×××××號重型貨車又與前方楊志奎駕駛的豫N×××××、豫N×××××號重型貨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滄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吳橋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貴良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立興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駿馳公司支付吊裝費2000元、施救費8000元、救援費2750元,同時向冠縣鴻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支付貨物賠償款17355元。該車經聊城市大公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鑒定車損價值為139719元,駿馳公司支付鑒定費6980元。保單第一受益人山東高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涉案車輛的索賠權轉讓給駿馳公司行使,駿馳公司系適格原告。駿馳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協商理賠償未成。駿馳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支持前述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駿馳公司陳述的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情況及事故過程和責任劃分等事實;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合理損失,但不同意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雙方無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貨損問題。駿馳公司提交冠縣鴻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現場照片以證明其貨損情況,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有異議,認為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并沒有記載涉案車輛載有的貨物有損失。經審查,駿馳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能夠認定因涉案事故造成了涉案車輛車上貨物損失,損失金額以冠縣鴻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出具的賠償證明確定的金額為宜。
關于車損價值問題。駿馳公司提交聊城市大公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一份以證明車損情況,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報告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車損價值過高。經審查,該評估機構并未存在資質缺陷或者評估人員沒有相應資格等情況,評估過程符合法律規定,該評估報告為有效證據。對該評估報告中認定的車損價值,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吊裝費問題。駿馳公司提交吳橋縣陳憲泉車輛救援隊出具的吊裝費單據一份以證明因涉案事故原告支出吊裝費情況,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主張吊裝費不是涉案事故的直接損失,根據保險條款和保險單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某保險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就上述免責事由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和提示義務,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因該筆費用系處理涉案事故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采納,吊裝費按票據認定。
關于施救費問題。駿馳公司提交吳橋縣陳憲泉車輛救援隊出具的施救費單據一份以證明施救費支出情況,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施救費用過高。經審查,施救費系處理事故必要支出,且有證據予以證明,應予支持,施救費按票據認定,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救援費問題。駿馳公司提交高唐縣黎明重型汽車維修部救援費票據一份以證明救援費支出情況,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認為出具救援費票據的高唐縣黎明重型汽車維修部不具備施救救援的相關資質,且該筆救援費用不是發生在事故發生地。經審查,駿馳公司無其他證據佐證該項支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該筆救援費與涉案事故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對駿馳公司主張的救援費,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駿馳公司關于魯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情況及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等事實,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駿馳公司經營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和車上貨物責任險各一份,均附加不計免賠,駿馳公司繳納保險費后,某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駿馳公司車損、貨損及施救費。保單第一受益人山東高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涉案車輛的索賠權轉讓給駿馳公司行使,駿馳公司據此取得向某保險公司求償的權利。關于鑒定費、訴訟費、吊裝費,某保險公司雖主張上述費用系間接費用不予承擔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上述免責事由已盡到明確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上述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依法承擔。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駿馳公司車損139719元、貨損17355元、施救費8000元、鑒定費6980元、吊裝費2000元,共計17405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高唐縣駿馳運輸有限公司車損139719元、貨損17355元、吊裝費2000元、施救費8000元、鑒定費6980元,共計174054元;
二、駁回原告高唐縣駿馳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18元,由原告高唐縣駿馳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9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焦樹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