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高XX、張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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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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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05民初443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602室。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江蘇名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X。
被告:張X。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
負責人:馬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北京市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北京市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XX、張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聽證,于2020年2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到庭參加聽證及庭審,被告高XX、張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立即支付原告24000元,要求被告高XX、張X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3日12時35分,被告高XX駕駛蘇E****1在獅山路名城花園由西向東行駛,因輪胎破裂與護欄相撞,護欄受力后碰撞對向正常東向西行駛的案外人浦東杰駕駛的蘇E****6車輛,致兩車受損。經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高XX負事故全部責任。蘇E****6車輛經被告乙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為24000元。蘇E****6車輛系浦東杰所有并在原告處投保車損險。故浦東杰向原告申請索賠并獲得了賠款,且將已經取得賠款部分的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被告高XX駕駛的蘇E****1系被告張X所有,并投保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首先,案涉交通事故已經過虎丘區人民法院一次審判,案號為(2017)蘇0505民初3794號,在該案中法院駁回了原告起訴;其次,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7條、第21條,高XX僅持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沒有一般民用車輛的機動車駕駛證,故高XX僅能駕駛部隊車輛,不能駕駛案涉民用車輛,乙保險公司有權不負賠償責任;再次,高XX是否系被保險人張X允許的駕駛人,由于本案中高XX與張X均未出庭而完全無法確認,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人亦不負責賠償。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高XX、張X未作答辯。
本案原、被告雙方圍繞其訴訟請求及辯稱意見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與質證,對雙方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案外人浦東杰為其所有的車牌號蘇E****6福特牌小型轎車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21日0時起至2017年4月20日24時止。同時,案外人浦東杰還為該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等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928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21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20日二十四時止。
2016年8月13日12時35分,被告高XX駕駛蘇E****1小型普通客車在獅山路名城花園由西向東行駛,因輪胎爆胎與護欄相撞,護欄受力后碰撞對向正常由東向西行駛的案外人浦東杰駕駛的蘇E****6小型轎車,致兩車損壞、物損(護欄)。2016年8月23日,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編號為(2016)Z06396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高XX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蘇E****6車輛損失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24000元,后該車送交維修。嗣后,蘇州豪駿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開具購買方名稱為蘇E****6的江蘇增值稅普通發票1份,金額共計24000元,服務名稱為維修費。
2016年11月11日,案外人浦東杰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轉賬支付授權》,載明其知曉本次事故算一次出險記錄,同時其未收到關于此事故的任何賠償款。同日,案外人浦東杰向原告出具《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載明浦東杰報來蘇E****6車于2016年8月13日出險索賠一案,收到原始發票1張,發票金額合計24000元,原告根據保險條款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規定已將全案審理完畢,該賠案核實賠付金額24000元;浦東杰同意接受上述賠款,以解決上述保險單項下的全部索賠;同時,浦東杰同意將已取得的上述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并同意原告以原告或浦東杰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或訴訟,浦東杰并將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以利原告實現該項權益。
2016年11月14日,原告向案外人浦東杰轉賬匯款24000元。
2017年8月,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高XX歸還原告墊付款24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優先賠償損失。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蘇0505民初379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起訴,理由為原告未提供蘇E*****Z車輛駕駛員駕駛證信息。
另查明,被告高XX所持駕駛證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準駕車型B,有效期限至2016年11月21日。
再查明,涉案事故發生時被告高XX駕駛的蘇E****1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為被告張X所有。張X為蘇E****1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作為蘇E****6車輛的保險人,已于2016年11月14日向浦東杰賠付24000元,故其取得了代位行使浦東杰對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高XX負全部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案涉蘇E****6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應首先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關于超出交強險范圍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案涉蘇E****6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萬元,故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2000元。綜上,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合計24000元。同時,因原告代位求償的金額未超出蘇E****6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的商業三者險限額,故被告高XX、張X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高XX持有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不能駕駛案涉民用車輛,乙保險公司有權不負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第三十三條規定:“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根據上述規定,持武警部隊駕駛證人員申領小型轎車機動車駕駛證的,免予考試即可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本案事故發生時,高XX駕駛的機動車系持有C照即可駕駛的小型客車,而高XX持有駕照系武警部隊B照駕駛證,雖然該駕駛證在駕駛地方車輛時需受部隊相關規定的限制,但并不意味著高XX的駕駛技能和水平的缺失,并不必然導致保險風險的增加,因此不能視為無證駕駛。并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亦未認定高XX系無證駕駛,故本院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案涉交通事故已經過本院一次審判的意見,本院認為,在(2017)蘇0505民初3794號案件中,本院并未對原、被告雙方的實體權利進行處理,不存在一事二審的情形,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由于本案被告高XX與張X均未出庭,無法確認被告高XX是否系被保險人張X允許的駕駛人,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亦不負責賠償的意見,因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可以免付賠償責任的相應證據,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另,被告高XX、張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相應的舉證、質證和抗辯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款2400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采用轉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案件標的款專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商業街支行,賬號:6228400406149611267)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公告費900元,合計13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 判 長 王 瑩
人民陪審員 羅 赟
人民陪審員 周麗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賈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