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包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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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民終94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慶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X,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蒙X,系遼寧英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包XX,女,漢族,住址沈陽市沈北新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包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13民初65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并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guān);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涉嫌保險詐騙,原審法院沒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guān)處理,違反法定程序,本案被上訴人包XX及另案中周俊如等五人來自同一地點,保險代理人、聯(lián)系人均為包XX,且均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險,出險后均在同一醫(yī)院、由同一主治醫(yī)師進行治療等,涉嫌保險詐騙,已進行報案,公安機關(guān)正在偵查,故本案應移送公安機關(guān)。
包XX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包XX于2018年11月20日為自己在被告處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為2018年11月27日0時0分0秒至2019年11月26日23時59分59秒,保險費600元。意外傷害醫(y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20000元,意外住院生活津貼保險金限額144000元。意外住院生活津貼特別約定為普通病房的意外傷害住院生活津貼給付標準為400元/天,重癥病房的意外傷害住院生活津貼給付標準為800元/天,單次給付上限90天,累計賠付上限180天。2018年12月3日原告因車禍受傷在沈陽七三九院住院實際住院82天。被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沈陽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申請協(xié)助聯(lián)系公安機關(guān)對此案深入調(diào)查。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為原告投保后,原、被告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現(xiàn)原告因車禍住院治療82天,符合合同約定的普通病房的意外傷害住院生活津貼給付標準,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32800(400×82)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guān)于被告稱原告有騙保嫌疑的主張,因被告未能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于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包XX保險金人民幣32800元,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620元,減半收取310元,由被告承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主張本案涉嫌刑事,但公安機關(guān)目前并未立案偵查,上訴人亦未提交其他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存在保險詐騙行為的證據(jù),故一審法院按照民事案件予以審理并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 鉞
審判員 喬雪梅
審判員 林曉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谷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