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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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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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98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
負責人:李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男,漢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男,漢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系吳X表哥。
原審被告:陳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原審被告陳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民初39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被上訴人吳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陳X甲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由吳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鑒定機構在未核實車輛更換配件品質的情況下,直接對車損按4S店標準鑒定有失公允,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配件品質另行鑒定并同時對車損價值進行重新鑒定;2、訴訟費和鑒定費屬于間接理賠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一審認定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與保險法相悖。
吳X辯稱,1、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與本案無關,且一審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指定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車損進行了價格評估,程序合法,評定的價格是市場價格并非4S店價格。2、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X甲書面答辯稱,一審法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符合法定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的定損沒有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一味降低賠償成本,沒有考慮車輛的性能和安全,陳X甲對此不能認可,某保險公司造成了額外的訴訟費和評估費。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之處,車損以及評估費、鑒定費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吳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陳X甲、某保險公司賠償吳X皖H×××××號小型轎車損失89345元(含評估費5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和其他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1日19時25分許,陳X甲駕駛車牌號為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在228省道7KM+500M桐興小區內倒車時與吳X駕駛車牌號為皖H×××××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經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吳X無責任。2019年5月3日,吳X與桐城市寶誠汽車修理廠簽訂1份《車輛維修協議》,吳X擬定將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受損的皖H×××××號小型轎車在該廠進行維修,雙方約定:按吳X要求給該車損壞所有配件更換,更換配件標準必須為原廠配件,并需經吳X認可等內容。吳X將其受損車輛皖H×××××號小型轎車交與桐城市寶誠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同時,吳X與陳X甲、某保險公司就受損車輛維修相關事宜進行協商,但對車輛維修構件價格沒有達成一致意見。2019年6月15日,受損車輛維修竣工;同年6月16日,吳X從桐城市寶誠汽車修理廠提走皖H×××××號小型轎車,某保險公司拒賠車輛修理費用。2019年8月13日,吳X訴至一審法院,并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受損車輛皖H×××××號小型轎車進行財產損失評估。一審法院依法指定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該車輛進行車物損失評估,估損總值為84345元,吳X支付評估費用5000元。吳X系皖H×××××號小型轎車車主,安徽省瑞爾印務有限公司系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登記車主。本起交通事故發生時,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在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及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投保的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中,陳X甲駕駛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在小區內倒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X的皖H×××××號小型轎車受損。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陳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吳X無責任,陳X甲為實際侵權人,應賠償吳X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一審法院依法指定具有評估資質的合法評估機構作出車物損失評估報告,估損總值為84345元。該評估報告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應作為本案定損的依據,應予以確認。經核實,吳X的合理財產損失如下:1、皖H×××××號小型轎車損失價值為84345元,2、評估費5000元,損失合計89345元。本起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皖H×××××號輕型廂式貨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吳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可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吳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計89345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2034元,減半收取101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吳X已墊付,執行中由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吳X支付)。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各方爭議焦點為一審依據評估報告意見認定車損以及對訴訟費和鑒定費的處理是否適當。關于車損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本案車損評估系一審法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出的,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本案符合重新鑒定的情形,一審采信評估報告的意見認定車損為84345并無不當。關于鑒定費和訴訟費,鑒定費屬于訴訟費用范疇,鑒定費與案件受理費一并納入訴訟費用確定由誰負擔。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審對鑒定費、訴訟費的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 谷
審判員 左 紅
審判員 劉夢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潘朝玉
書記員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