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閆XX與陳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晉0724民初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昔陽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張XX,男,漢族,昔陽縣人。
原告:閆XX,女,漢族,昔陽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女,山西宇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女,漢族,昔陽縣人。
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住宅)1幢1-2層3號商鋪。
負責人:唐XX,女,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晉中市榆次區。
負責人:韓XX,男,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男,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X、閆XX與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閆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負責人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被告乙保險公司負責人韓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二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52138.41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原告張XX騎電動車(后乘其妻原告閆XX),行至留莊村口路段時,和被告陳XX駕駛的晉K...“北京”小型轎車相撞,致二原告受傷,二車損壞。二原告當天入住昔陽縣。被告陳XX所駕事故車投保于被告甲保險公司和被告乙保險公司。故上述各被告應共同承擔賠償之責。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實部分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愿在合理的范圍內賠償二原告損失。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在我公司投有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一份,愿依法賠償,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陳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張XX主張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4991.56元,2、伙食補助費600元(100元*6天),3、營養費900元(30元*30天),4、護理費600元(100元*6天),5、誤工費2000元(100元*20天),6、交通費200元,共9291.56元。并舉出如下證據予以證實自己的主張: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
任,且車輛損壞;
2、保險單二份,證明被告陳XX的事故車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各一份;
3、昔陽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一冊、診斷證明一份、出院證一份,證明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致傷住院的傷情、治療過程及住院天數;
4、昔陽縣人民醫院住院費收據一份、費用明細清單3頁,證明原告張XX醫療費為4991.56元;
5、原告張XX兒子張孝軍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護理人員的身份情況;
6、原告張XX的誤工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張XX月工資26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原告張XX的誤工證明無負責人簽名,也無提供勞動合同,且年齡偏大,不應產生誤工費,對此不予認可。護理費認可賠償600元,交通費無據可查,不予賠償。其余無異議。
被告乙保險公司同意以上質證意見。
二被告除對誤工證明提出異議,屬證據的瑕疵,但無法否認證據的真實性,對其余證據被告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確認。
原告閆XX主張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12246.85元,2、伙食補助費6300元(100元*63天),3、營養費1800元(30元*司法鑒定60天),4、護理費9000元(100元*司法鑒定90天),5、誤工費12000元(100元*司法鑒定120天),6、鑒定費1000元,7、交通費500元,共42846.85元。并舉出如下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
昔陽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一冊、診斷證明一份、出院證一份,證明原告閆XX因交通事故致傷住院的傷情、治療過程及住院天數;
昔陽縣人民醫院住院費收據一份、費用明細清單4頁,證明原告閆XX醫療費為12246.85元;
昔陽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閆XX誤工期12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60日;
鑒定費發票一份,證明鑒定費花費1000元;
原告閆XX女兒張曉麗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護理人員的身份情況;
昔陽縣蒙記莜面王飯店出具的證明一份、該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經營者閆志勇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閆XX在該飯店打工,月工資32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3號認為系單方委托,且鑒定天數偏高,不予認可。對證據6號原告閆XX的誤工證明認為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對其余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從原告提供的病歷醫囑單看出原告從7月12日-8月13日未有治療記載,存在掛床現象,應予剔除住院天數。護理費認可6000元(60天*100元),不認可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其余損失在交強險內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同意以上質證意見,對各項賠償認為伙食補助費應按33天,每天100元計算,營養費無醫囑證明不應支持。
經審理本院認定基本事實如下:2019年6月11日,原告張XX駕駛“賽克”電動車(后乘其妻原告閆XX),沿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至國道207線980KM+300M路段時,與路口駛入機動車道右轉彎行駛的被告陳XX駕駛的晉K...“北京”小型轎車相撞,致二車損壞,二原告受傷。二原告當即入住昔陽縣,原告張XX于2019年6月17日出院,共住院6天,診斷為:“右肩部軟組織損傷、右顴部軟組織損傷、右手軟組織損傷”。閆XX診斷為:“左顴部軟組織損傷、右腕部軟組織損傷、右膝關節創傷性滑膜炎、右側前交叉韌帶及內側副韌帶損傷、右內側半月板前后角損傷”,于2019年8月13日出院,共住院63天。本次事故經昔陽縣交警隊責任認定原告張XX、被告陳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陳XX所駕事故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有限額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一份。原告張XX主張的:1、醫療費4991.56元,有昔陽縣人民醫院的住院費收據、病歷、診斷證明等予以證實,且被告無異議,應予認定;2、伙食補助費600元,計算合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認定;3、營養費900元,應酌定為10天,每天30元計算為300元賠償較妥;4、護理費600元,計算合理,且被告無異議,應予支持;5、誤工費2000元,原告所舉證據雖有瑕疵,但受傷住院產生誤工的事實存在,被告以對方是農民不應產生誤工的抗辯欠妥,此項應酌定為1000元;6、交通費200元,無據可查,不予支持。六項共7491.56元。原告閆XX主張的:1、醫療費12246.85元,有昔陽縣人民醫院的住院費收據、病歷、診斷證明等證實,被告無異議,應予認定;2、伙食補助費6300元,原告以住院63天,每天100元計算,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3、營養費1800元,原告雖舉出昔陽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證實營養期為60天,但綜合原告的病歷、診斷證明記載原告的傷情,應酌定為30天,每天30元為900元較妥;4、護理費9000元,綜合雙方的訴辯、舉、質證意見,被告的質證意見,依據本院上述3項認定的理由,應酌定為60天,每天100元計算為6000元;5、誤工費12000元,原告所舉證據確有瑕疵,但受傷產生誤工事實存在,依據本院上述3、4項的認定意見,應酌定為90天,每天100元計算為9000元;6、鑒定費1000元,屬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7、交通費500元,無據可查,不予支持,上述共計35446.85元。二原告共計賠償金額為42938.41元。綜上所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XX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撞傷原告夫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二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因其所駕事故車在二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限額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故二原告的損失應由二被告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之責。昔陽縣交警隊的責任認定客觀、清楚應當作為本案賠償責任劃分的依據。本案二原告夫婦的損失依據本院上述認定,共計為42938.41元。其中醫療費限額部分為:25338.41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二原告10000元后,余款15338.41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原則,被告陳XX承擔責任的60%為9203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依法賠償二原告,其余損失二原告自行負擔。死亡傷殘部分為16600元,未超過交強險限額,連同鑒定費1000元,共176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依法賠償二原告。經調解無效,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二原告各項損失276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二原告9203元;
二原告的其余訴求不予支持。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1.73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宇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