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X與馬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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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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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3123民初11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盈江縣人民法院 2019-10-11
原告:邵XX,男,傣族,云南省盈江縣人,務農,小學文化,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云南昭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331201610874254,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馬XX,男,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現住河南省沁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X,云南欣藝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331201911103940,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80060906XXXX,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負責人:王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云南欣藝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331201811020383,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邵XX與被告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被告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9,560.62元,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馬XX承擔50%的賠償責任;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8月8日,邵XX駕駛車牌號云N×××××3的二輪摩托車載邵咩原,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輛行駛道與平新線“T”型路口,左轉行駛往平原方向,與從平原鎮方向駛來馬XX駕駛豫H×××××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H×××××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邵XX、邵咩原受傷,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盈江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公交認字(2016)第007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當事人邵XX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2、當事人馬XX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3、當事人邵咩原在此事故中無責任。”邵XX受傷后到盈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6天,原告的損失合計為人民幣9,560.62元,詳見賠償清單。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馬XX駕駛的豫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投保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馬XX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馬XX辯稱,1.被告馬XX駕駛的涉案事故車輛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侵權責任比例賠償。2.對原告提供的賠償清單數額及計算標準予以部分認可,其中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共計4,900.62元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予以認可;對誤工費的計算標準,需要原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每日收入為80元,否則認為誤工費過高;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已包含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中,所以不予認可;對于交通費,需要提交正規發票,且有證據證明是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現原告主張交通費過高,希望法庭綜合考慮。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異議,針對責任劃分應在交強險外就予以劃分責任,不包含商業三者險。2.因被告馬XX存在超載,而且超載也是事故原因之一,根據被告馬XX與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被告馬XX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3.對原告提供的賠償清單數額及計算標準予以部分認可,其中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共計4,900.62元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予以認可;對誤工費的計算標準,需要原告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每日收入為80元,否則認為誤工費過高;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已包含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中,所以不予認可;對于交通費,需要提交正規發票,且有證據證明是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現原告主張交通費過高,希望法庭綜合考慮。
本案原告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圍繞訴辯主張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馬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本院對原告邵XX提交的證據評判如下: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訴訟主體適格。2.某保險公司企業登記信息1份,證明某保險公司企業信息及訴訟主體適格。3.盈公交認字[2016]第007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被告馬XX的身份信息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盈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1)當事人邵XX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2)當事人馬XX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3)當事人邵咩原在此事故中無責任”。4.盈江縣人民醫院病情證明、出院記錄各1份,證明原告因事故受傷被診斷為:雙肩部軟組織挫傷、腦震蕩等傷病情況、及住院16天的事實。5.盈江縣人民醫院發票2張,證明原告在盈江縣人民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4,900.62元的事實。6.邵XX賠償清單,證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損失合計9,560.62元。以上證據1-5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6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評判如下:1.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1份,證明該合同的第二部分第27條第二款中約定被保險人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本案中被告馬XX存在超載,所以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要求被告馬XX承擔10%的賠償責任;2.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單復印件2份,證明肇事車輛分為兩部分,半掛牽引車、倉棚式運輸半掛車在其公司購買了一系列保險;3.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險車輛信息表復印件2份,證明半掛牽引車汽車(車牌號為豫H×××××)的投保情況為:交強險122,000元、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半掛車(車牌號為豫H×××××)的投保情況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綜合型)65,000元,商業三者險(主險)50,000元、不計免賠。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8日,原告邵XX駕駛車牌號為云N×××××的二輪摩托車載邵咩原,沿由東往西行駛,12時5分許,當車行駛至與平新線“T”型路口,駛入平新線左轉彎駛往平原鎮方向時,與沿平新線從平原鎮方向駛來被告馬XX駕駛的豫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H×××××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邵XX、邵咩原受傷,兩車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盈江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盈公交認字[2016]第007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當事人邵XX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2.當事人馬XX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3.當事人邵咩原在此事故中無責任。”原告邵XX受傷后被送到盈江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6天,共支付醫療費4,900.62元(住院費4,616.22元,門診費284.4元)。被告馬XX駕駛的車輛豫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100萬的商業三者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附加險;豫H×××××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額為5萬的商業三者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本案中原告邵XX因本次事故受傷可列入賠償范圍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4,900.62元;2.誤工費800元;3.護理費8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5.交通費150元。以上五項合計:8,251元。另查明,被告馬XX駕駛的涉案車輛在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時,已明確約定:被保險人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1.關于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應如何確定的問題。云南省盈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本案原告邵XX及被告馬XX駕駛的車輛均屬于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因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原告邵XX與被告馬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應由被告馬XX賠償50%的責任,原告邵XX自擔50%的責任。被告馬XX駕駛的涉案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故本次交通事故對原告邵XX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被告馬XX存在超載,根據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享有10%的絕對免賠率。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按照責任分擔。二、關于原告邵XX的具體損失應如何確定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的規定,本案中原告邵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可列入賠償范圍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4,900.62元。根據《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邵XX向本院提交的由盈江縣人民醫院出具的治療費票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對原告邵XX住院及門診治療開支醫療費4,900.62元,本院予以支持。2.誤工費800元。根據《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原告邵XX受傷住院16天,故本院確認誤工期為16天,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本院確認誤工費為800元(16天×50元/天)。3.護理費800元。根據《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告邵XX受傷住院16天,故本院按照護理天數16天計算,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本院確認誤工費為800元(16天×50元/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根據《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案中,原告邵XX受傷住院1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16天,每天1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故本院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600元(16天×100元/天)。5.交通費150元。根據《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原告邵XX受傷住院時間、處理事故等實際情況需要,本院酌情考慮150元。以上五項損失共計8,251元。原告的以上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按原告邵咩原與邵XX的醫療費所占比例予以賠償,原告邵XX的醫療費賠償金額為900元(10,000元×9%),剩余部分5,600.62元,由被告財產保險瑞麗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2,240元(5,600.62元×40%),由被告馬XX賠償560元(5,600.62元×10%)。關于原告邵XX的誤工費800元、護理費800元、交通費150元,共計1,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邵XX各項損失共計4,890元,定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馬XX支付原告邵XX各項損失共計560元,定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邵XX承擔21(已付),由被告馬XX承擔29元(未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長 龐鳳英
審 判 員 許焱焜
人民陪審員 鄭維倫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金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