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操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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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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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270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110號、200號。
負責人:竇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安徽益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安徽益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操XX,男,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懷寧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盧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盧X乙(系盧X甲之子),男,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操XX、盧X甲、盧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30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減少賠償款17569.6元。事實與理由:1、操XX因本起事故受傷,但未構成傷殘等級,不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操XX已年滿71周歲,勞動能力已喪失,對其誤工費不應支持。
操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操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盧X甲、盧X乙、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2750.75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7日9時28分,盧X甲駕駛盧X乙所有的皖K×××××號三輪汽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懷寧縣高河鎮茶嶺路2K+500M處時,臨時停車開門與后方操XX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操X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操XX被送往懷寧縣中醫骨傷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其傷情為:1、左側多發肋骨骨折伴胸腔積液;2、腦震蕩;3、多發膽囊結石。2019年3月28日,操XX出院,共住院29天,醫療費9479.7元,出院醫囑:休息三個月,加強營養、定期復查等。2019年7月16日,操XX前往懷寧縣人民醫院門診復查,診療費645元。治療期間,盧X甲支付操XX的醫療費用6279.7元。2019年8月9日,操XX在懷寧縣高河鎮為君車行振寧路經營部修理電動車,花費927元。根據操XX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對其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期進行鑒定。2019年9月4日,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操XX傷后的誤工期以120日、護理期以60日、營養期以90日為宜。操XX支付鑒定費1200元。一審另查明:本起事故經懷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盧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盧X甲駕駛的皖K×××××號三輪汽車屬于其子盧X乙所有,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盧X甲駕駛的皖K×××××號三輪汽車,與操XX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操XX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應予認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定責恰當,應予采信。操XX要求賠償各項損失之主張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合理部分應予以支持。操XX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1012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30元/天×29天),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護理費7408.8元(123.48元/天×60天),誤工費13569.6元(113.08元/天×120天),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300元(酌定),車損927元,上述損失合計39000.1元。醫療費用損失超出交強險理賠限額2794.7元。因盧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皖K×××××號三輪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操XX的各項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即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操XX的各項損失共計36205.4元。超出交強險理賠限額的醫療費用2794.7元由盧X甲予以賠償。案件受理費,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之規定,交強險賠償部分適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部分一審案件適用保險合同的約定。據此,綜合考慮操XX受償數額、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數額等因素認定各當事人的訴訟費用負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一審法院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操XX的各項損失共計36205.4元。二、被告盧X甲賠償原告操XX的醫療費用損失2794.7元,與盧X甲墊付的醫療費6279.7元相互沖抵后,原告操XX尚應返還被告盧X甲3485元。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付清;由銀行轉賬的,請轉款至法院賬戶(戶名——懷寧縣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懷寧縣支行;賬號——10×××01)。三、駁回原告操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68元,減半收取計434元,由操XX負擔34元、盧X甲負擔1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00元;鑒定費1200元,由盧X甲負擔2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00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二審予以確認。
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對操XX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是否適當。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操XX因本起交通事故身體受傷,其合理損失依法應獲得賠償。對于一審法院認定的除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外的其他損失,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二審予以確認。對于誤工費,操XX一審中提供了懷寧縣茶陵鎮萬福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操XX在家務農,系家庭主要勞動力,操XX雖已年滿71周歲,但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確實存在誤工損失,一審法院據此按照上一年度安徽省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誤工費,并無不當。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操XX因本起事故受傷,且在事故中無責任,雖未構成傷殘等級,但給其身心帶來一定痛苦,一審法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左 紅
審判員 程 順
審判員 陳世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紅軍
書記員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