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某保險公司等旅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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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9民初12233號 旅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張X甲,女,住北京市延慶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金色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762983XXXX。
法定代表人:胡XX,總經理。
被告:北京金色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延慶營業部,住所北京市延慶區-12-1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229MAXXXUBA43。
法定代表人:張X,總經理。
被告:竹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101452XXXX。
法定代表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北京市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1798536XXXX。
法定代表人:聶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甲與被告北京金色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色福旅行社)、北京金色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延慶營業部(以下簡稱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竹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園旅行社)、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的法定代表人張X,竹園旅行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金色福旅行社、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判令金色福旅行社、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竹園旅行社、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連帶賠償1.醫療費11208.0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3.交通費2500元;4.誤工費20400元;5.營養費12000元;6.護理費14600元;7.殘疾輔助器具費2360元;8.復印費44元,上述共計63612.04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張X甲與金色福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金色福旅行社組織的自2017年12月6日至11日的泰國6天5晚貴賓旅游團,并向金色福旅行社支付了全部旅游費用。旅游期間,張X甲因在泰國乘船時受傷。2017年12月11日回國住院治療,后因賠償事項訴至法院。2019年3月5日,張X甲進行了二次手術,現就二次手術的各項賠償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張X甲訴至法院。
竹園旅行社辯稱,同意支付張X甲的醫療費,不同意其他的訴訟請求,原因如下:1.就張X甲的傷殘等級和營養期、護理期、誤工期的范圍和賠償金額,在(2018)京0119民初6868號案件中已經確定,現張X甲重復主張營養期、護理期和誤工期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關于張X甲主張的各項損失,其中誤工費,張X甲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無法證實其還在原單位工作,且在(2018)京0119民初6868號案件中,誤工期已經確定至定殘前一日,誤工費也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對定殘后的誤工損失已經以傷殘賠償金的形式給予了賠償,故不應再重復主張。不認可醫療器具費用,因為沒有醫囑或者相應機構的證明。醫囑所載的“神經營養”跟法律上的營養費不能等同,神經營養是指在藥物上給予支持,故對營養費不同意賠償。不認可護理費,因為沒有醫囑等證明,且在上次訴訟中張X甲的護理期已經確定,并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辯稱,不同意張X甲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與金色福旅行社簽訂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險期自2017年2月1日零時至2018年1月31日二十四時止。保單約定,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4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750元或者核定損失金額的20%。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與張X甲之間沒有合同關系。2.根據(2018)京0119民初6868號民事判決書,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已經于2019年3月1日向張X甲履行了賠償義務,賠償金額為361488.62元。3.張X甲主張的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在上一次訴訟時已經主張并且賠付了。4.訴訟費不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
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與竹園旅行社的答辯意見一致。
金色福旅行社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無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2017年11月27日,張X甲與金色福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并與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簽訂了北京金色福國際旅行社延慶門市部合同附件,參加2017年12月6日從北京出發的泰國五晚六天的旅行團。2017年12月9日,張X甲乘坐快艇出海時,由于海上風浪較大造成劇烈顛簸,張X甲受傷。2017年12月11日,張X甲回國到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腰椎骨折。
2.2018年6月28日,張X甲將金色福旅行社、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竹園旅行社、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訴至本院,要求連帶賠償醫療費、康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手術保險費。2019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8)京0119民初686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金色福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張X甲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法人金色福旅行社承擔,金色福旅行社與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簽訂旅行社責任險,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竹園旅行社與金色福旅行社之間的糾紛另行解決,最終判決:一、金色福旅行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張X甲醫療費15684.07元、康復費219.83元,合計15903.9元;二、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張X甲醫療費62736.29元、誤工費17000元、護理費9930元、營養費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就醫交通費150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263073元、鑒定費2270元、手術保險費900元、康復費879.33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361488.62元。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上述判決已生效。
3.2019年3月5日至3月9日,張X甲在北京積水潭醫院進行二次手術,住院4天。出院時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支具保護,適當活動,避免損傷;對癥治療,配合神經營養,適當功能鍛煉;保持傷口清潔,定期換藥,如需要按醫囑術后2周拆線;術后3個月復查,周五下午脊柱復查門診復查;如有不適,及時就診。張X甲治療期間支出醫藥費11081.97元。
4.金色福旅行社在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投有旅行社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其中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每人賠償限額:國內旅游400000元,出、入境旅游4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絕對免賠額為750元或核定損失金額的20%,二者以高者為準。
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醫療費,張X甲提交了醫療費票據、住院費用清單,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竹園旅行社對上述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上述票據予以確認。其中復印費屬于張X甲的訴訟成本,本院不予支持。張X甲提交的醫療費中已經由醫保報銷的部分應予扣除,對其個人支付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經核算,張X甲支出醫療費11081.97元。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張X甲提交了住院費用清單、住院病歷等,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竹園旅行社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交通費,張X甲提交了證人徐某的證人證言。金色福延慶營業部、竹園旅行社認為,徐某出具的交通費收條,屬于書面證人證言,但證人未出庭作證,故不認可徐某出具的交通費收條。本院認為,張X甲提交的徐某出具的交通費收條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該證據不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故對該項證據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將根據張X甲的傷情、就醫次數、就醫距離以及交通費支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因素依法酌定。
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張X甲提交了購買醫療器械的發票,證實其殘疾輔助器具的花費。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竹園旅行社認為沒有醫院的醫囑和相關機構的證明,不同意賠償。結合張X甲的傷情和出院診斷證明中關于“休息3個月,支具保護”的醫囑,可以判斷使用輔助器具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可以幫助張X甲恢復病情,故對該項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誤工費,張X甲主張每月工資收入3400元,要求按照6個月計算誤工費。竹園旅行社和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認為張X甲屬于退休人員,不存在誤工損失,且其沒有提交誤工費證據,沒有證據證實其是否仍在原單位上班,前一次訴訟誤工費給到了定殘前一日,傷殘賠償金也已經包含了定殘后的誤工損失,故不同意賠償誤工費。對此本院認為,在受害人定殘后進行的延續性治療期間,如受害人傷殘等級較低,僅喪失小部分勞動能力或受害人的傷殘對其從事工作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僅以殘疾賠償金尚不足以彌補其誤工損失時,也可酌情考慮支持部分誤工費用。故本院結合張X甲的年齡、傷情和定殘對其勞動能力的實際影響等因素,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予以支持,具體數額本院予以酌定。
關于營養費,張X甲提交的北京積水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醫囑建議為“對癥治療,配合神經營養”。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竹園旅行社認為神經營養屬于藥物營養支持,與法律上的營養費不等同,不應支持。對此本院認為,醫囑中的“神經營養”系指以藥物治療方式給予神經營養,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加強營養,但考慮到張X甲此次受傷部位為腰椎骨折,傷情較重,對其主張的營養費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關于護理費,張X甲提交了李某個人出具的護理費收條以及護理費發票,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竹園旅行社不同意賠償護理費。本院認為,張X甲未提交住院期間及出院后需要護理的相關醫囑,故無法證實護理費的支出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故對護理費本院不予支持。
經核算,張X甲的合理經濟損失為:1.醫療費11081.9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100元/天×4天);3.交通費2000元;4.殘疾輔助器具費2360元;5.營養費450元(30元/天×15天);6.誤工費6000元(100元/天×60天),共計22291.97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住院病案、診斷證明、休假證明書、醫院處方、醫療費票據、書面證人證言、護理費發票、輔助器具費發票、陪護費發票、(2018)京0119民初6868號民事判決書、保險單、保險合同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張X甲與金色福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金色福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旅游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張X甲在泰國乘船受傷,金色福旅行社應當按照雙方旅游合同之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金色福旅行社在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投有旅行社責任險,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金色福旅行社延慶營業部雖然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其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法人金色福旅行社承擔。本案中,張X甲主張竹園旅行社系泰國當地的地接旅行社,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金色福作為旅游經營者,張X甲作為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者,現張X甲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張X甲在此次訴訟中經核定的各項損失數額與前次訴訟本院判決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賠付的數額之和,未超出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承保的40萬賠償限額,故此次核定的各項損失由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直接賠付給張X甲。金色福旅行社和竹園旅行社之間的糾紛可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甲醫療費11081.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6000元、營養費450元、輔助器具費2360元,共計22291.97元。
二、駁回原告張X甲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5元,由原告張X甲負擔516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金色福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17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管紅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希希
書記員 韓思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