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XX與孫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527民初291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淮濱縣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季XX,女,漢族,住淮濱縣。
委托代理人:洪X,系河南文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XX,系河南文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孫XX,男,漢族,住淮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500079430XXXX。
地址:信陽市羊山新區。
公司法人代表:散江,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XX,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500794277XXXX。
地址:信陽市。
公司法人代表:孫建壘,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趙X,系公司職員。
原告季XX訴被告孫XX、、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信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季XX及委托代理人洪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XX、被告太平洋財保的委托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季XX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1賠償原告車輛損失32600元,評估費1800元,共計34400元;2、被告2被告3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3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3日,被告孫XX駕駛豫S×××××號小型轎車,沿平長216省道行駛至平長216省道弘昌加氣站北500米,與原告車輛駕駛員林改駕駛的皖K×××××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又撞到他車造成原告受傷,3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車輛受損維修后評估損失為32600元,評估費1800元。此交通事故經淮濱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孫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駕駛員林改無責任。經與3被告溝通無果后,原告只得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3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被告孫XX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代理人肖XX辯稱:評估費用我司不予承擔,交強險范圍內我們承擔。
被告太平洋財保代理人**、趙X辯稱:1、我司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七個工作日內郵寄重新鑒定申請;2、在被告駕駛證、行駛證齊全,保單合格有效的情況下承擔責任;3、我司不承擔間接損失;4、對維修清單價格需要申請重新鑒定,其他證據沒有異議。5、我司認可第二次評估意見,第一次評估系原告單方委托,其評估費用應由原告與被告孫XX自行協商。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被告孫XX駕駛豫S×××××號小型轎車,沿平長216省道行駛至平長216省道弘昌加氣站北500米,與林改駕駛的皖K×××××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后又撞到劉磊駕駛的豫S×××××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造成孫XX、孫嘉浩、林改受傷及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淮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4115271201800303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孫X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林改、劉磊、孫嘉浩無責任。事故受損車輛皖K×××××小型普通客車系原告季XX所有。2019年6月11日,原告單方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評估標的2018年12月13日因交通事故導致受損的皖K×××××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價值為人民幣32600元。后于2019年10月22日經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重新鑒定,評估結論:皖K×××××小型普通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人民幣叁萬零陸佰壹拾叁元(30613元)。另查明,被告孫XX駕駛的豫S×××××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在被告太平洋財保處購買有商業三者險(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率)。
以上事實有如下當庭質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證實:1、原告身份證及行駛證復印件;2、交通事故認定書;3、被告孫XX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4、在被告保險公司承保的保單復印件2頁;5、中衡評估報告及費用、維修清單。6、天正國際保險公估評估報告一份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的過錯責任,淮濱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責任認定,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應作為賠償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求車輛損失32600元,因此次事故系三車相撞,存在兩車無責任情況,無責車輛在交強險范圍內各有100元責任,原告未起訴無責車輛購買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結合中正國際保險公估評估報告結論,故本院認為應在車輛賠償中予以扣除200元。原告訴求司法鑒定費用1800元,系間接損失,應由被告孫XX負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豫S×××××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季XX車輛損失2000元。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豫S×××××號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季XX車輛損失28413元。
原告季XX鑒定費用1800元,由被告孫XX承擔。
駁回原告季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履行方式為,戶名:季XX帳號:62×××36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淮濱縣支行固城營業廳)
案件受理費330元,由被告孫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預交上訴費憑證(收款單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16開戶行:興業銀行信陽市分行),僅遞交上訴狀不遞交上訴費預交憑證的,將在上訴逾期后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龐連華
人民陪審員 陳春雨
人民陪審員 洪 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蔣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