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林XX(集團)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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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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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7民初168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上海松林XX(集團)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松林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松林XX(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理賠款16,514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4日15:43分、19:25分,案外人王某1駕駛原告所有的號牌為滬AXXXXX8的車輛分別與案外人周某、案外人王某2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王某1在兩起事故中均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事故中發生車損,為此花費了修理費69,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賠,但被告僅支付賠償金52,406元,尚有16,594元未支付。本案審理過程中,經評估,車輛損失金額為68,920元,因此,被告還應支付理賠款16,514元。故原告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事故車輛確實在被告處投保,對于事故發生、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被告就事故車輛的定損金額為52,406元,且已經全額賠付,被告已經履行完畢。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24日15時43分,案外人王某1駕駛車牌號為滬AXXXXX8的機動車與案外人周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王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同日19時25分,王某1駕駛上述車輛又與案外人王某2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王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牌號為滬AXXXXX8機動車的登記車主為原告。事發時,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被保險人為原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860,627.80元。
經評估,牌號為滬AXXXXX8機動車在上述兩起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分別為25,460元和43,460元,合計68,920元。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理賠款52,406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鑒定報告等,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原告理賠款。原、被告對于車輛損失的金額存在爭議,經本院委托鑒定,確定車損為68,920元。被告對于鑒定意見不持異議,故應當按照該金額賠付原告。扣除被告已經賠付的款項,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理賠款16,514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與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松林XX(集團)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6,51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元,減半收取107.50元,評估費2,500元,合計訴訟費2,60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蔣慧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