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田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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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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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59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泌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陳XX,女,漢族,住河南省泌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系原告兒子),住河南省泌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河南博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X,男,漢族,住河南省泌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968106XXXX。
負責人:彭XX,任公司總經理職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南金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田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袁XX,被告田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損失暫定為3萬元(具體賠償數額以鑒定結果為準),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直接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7日18時30分許,被告田X駕駛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王泌線大熊莊曹申煙花爆竹門市部路段時將原告撞到,造成身體多處骨折。事故發生后,泌陽縣公安交警大隊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被告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被告的違章行為致使原告住院治療31天,已支付各項費用3萬余元,對于上述所請求的各項損失被告至今沒有賠償。故,具文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原告在開庭審理階段,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為52162.5元。
被告田X辯稱,事故發生后,我墊付了一萬元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我墊付的一萬元;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若事故真實,保險無免責事由,駕駛人具有駕駛資格,車輛正常年檢,我司可按法律規定支付原告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對出院證中顯示的護理人員兩名不認可,原告的病情為肋骨多發性骨折,盆骨骨折,依照醫學常識,該病情陪護人員應為一人,因此護理費應計算一人,且原告的病歷中并未有相應醫囑需兩人護理;對于醫療費發票應當扣除原告治療腦梗塞的相關用藥,并扣除百分之十的非醫保用藥;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應當計算五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各方提交的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證據,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7日18時30分,在泌陽縣王泌線大熊莊曹申煙花爆竹門市路段,被告田X駕駛車牌號為豫A×××××小型普通客車與步行的原告陳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陳XX受傷,車輛損壞。經泌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田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陳XX于2019年10月7日入住泌陽縣,于2019年11月7日出院,醫療費用18989.08元;2019年10月7日在泌陽縣中醫院門診治療,醫療費用分別為51.5元、80元、38元、84.9元、1170元、780元。綜上,陳XX共計住院31天,醫療費用為21193.48元。被告田X于事故后支付原告陳XX醫療費9999.4元。2019年12月23日,本院委托駐馬店中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陳XX的傷殘等級評定,鑒定意見為陳XX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檢查費705元。
另查明,被告田X駕駛的豫A×××××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被告田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陳XX74周歲。2018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74.19元,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45677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的身體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田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陳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毀損,陳XX受傷。泌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田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豫A×××××小型客車所有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陳XX的損失經依法核算為:1.醫療費21193.4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550元(50元/天×31天);3.營養費620元(20元/天×31天);4.護理費7758.83元(45677元/年÷365天×31天×2人);5.交通費酌定620元;6.傷殘賠償金19124.51元(31874.19元/年×6年×0.1);7.精神撫慰金酌定5000元;8.鑒定檢查費705元。綜上,陳XX的損失合計56571.8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內全部承擔,因被告田X墊付給原告陳XX部分醫療費用,故某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陳XX46572.42元,支付給被告田X9999.4元。
綜上,原告陳XX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具體賠償數額以本院核定為準,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請求醫療費應扣除10%非醫保用藥部分及治療其自身疾病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其此辯稱不予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依據原告的病情護理費應計算一人,因原告年齡較大且所受傷較嚴重沒有自我行動能力及其提交證據,對其此辯稱不予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等間接費用,因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將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進行解釋、說明,故對其此辯稱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下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陳XX46572.42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被告田X9999.4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段鮮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劉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