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有線網絡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如東分公司與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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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23民初41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如東縣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江蘇有線網絡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如東分公司,住所地如東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3323980XXXX(1/1)。
負責人:蔡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系該分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刁XX,江蘇南黃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X,男,漢族,住如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00684142XXXX。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季XX,系該保險公司職員。
原告江蘇有線網絡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如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有線網絡公司)與被告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有線網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刁XX、蔡XX,被告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有線網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32519.92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14時20分左右,被告吳XX駕駛蘇FXXXXX號貨車,在凌河磚瓦廠內刮斷7根光纜,涉及海安、如皋、如東廣電網絡。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
被告吳XX辯稱,吳XX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其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50萬元商業三責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吳XX墊付了1根水泥電線桿。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事故車輛投保事實沒有異議。事故車輛裝載超高,商業險賠償部分應扣除10%免賠額。原告主張的賠償額過高,應按價格鑒定機構評估價計算。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14時20分左右,在如東縣凌河磚瓦一廠內,被告吳XX持A2E證駕駛自有車輛蘇FXX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裝載電力鋼管桿向廠外運送時,由于其車載起重機吊臂沒有平放到位,超高而將原告架設在空中的一組光纜線拉斷(共7根光纜線),1根水泥電線桿折斷,致如東、如皋、海安多個縣市的廣電有線網絡傳輸信號中斷。2018年7月5日如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吳XX對駕駛的蘇FXXXXX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責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為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其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載寫“違反安全裝載現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就此免責事項,以及裝載物超高的事故原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分別在吳XX投保時以及事故發生后,與其進行過說明與確認。
由于事故造成如東至海安廣電省干線、豐利至龍口村干線信號中斷,影響面較大,原告公司立即組織本公司相關部門人員以及維修施工單位江蘇南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施工人員到場進行搶修,花了3天時間搶修完畢。光纜線路搶修完工后,原告公司對工程款費用做了預算,預算總費用為117720.50元。2018年7月25日搶修施工單位江蘇南郵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做出搶修費用預算,預算總費用為132519.92元。由于施工單位所做的工程費用預算沒有提交審計部門審計,原告公司尚未支付該工程款。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于原告公司以及施工單位所做的工程費用預算額均不認可,原、被告間協商未能達成賠償意見,原告有線網絡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2019年6月27日江蘇智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估公司)受本院委托,對案涉光纜線路搶修費用作出公估定損報告,其評估金額為62815.81元。由于搶修過程中,被告吳XX已提供1根10米長規格水泥電線桿,并用自己的車載起重機吊裝到位,公估報告中未計入電線桿的材料費及臺班費。訴訟中,原、被告均認可吳XX墊付的電線桿材料費420元、起重機機械費15元,共計價值435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陳述,并有原告提交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現場照片、原告公司及施工單位搶修工程費用預算表,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保險單抄件、投保人聲明、商業保險免責說明書、保險事故詢問筆錄、被告的駕駛證和行駛證,以及本院委托鑒定的公估定損報告等佐證,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一)被告吳XX駕駛機動車車載物超高,造成原告公司通訊光纜線損害事實客觀存在,如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當事人也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吳X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保額50萬元商業三責險,原告公司的經濟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部分由其在商業三責險賠償責任限額內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由于被告吳XX車載起重機吊臂超高,違反安全裝載規定,按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享有10%絕對免賠率權利,賠償比例應為90%,即吳XX對超過保險公司交強險以外的經濟損失賠償10%。(三)原告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光纜線路搶修費用,參照公估公司評估價格62815.81元計算,另增加被告吳XX墊付的水泥電線桿價值435元,共計63250.81元。訴訟中,原告公司對公估公司的評估價格提出異議,認為搶修工程中實際設置了4個中繼段,其光纜中繼斷測試費用就應按4個中繼斷測試儀器儀表取費的專業定額進行計價,而公估報告中只按1個中繼斷測試儀器儀表取費的定額計價不合規也不合理,是錯誤的。本院認為,公估公司是通過本院合法程序選擇確定的鑒定機構,其具有案涉工程造價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其價格評估時結合施工單位光纜搶修工作實際花費時間,作出的以1個中繼斷測試儀器儀表取費定額標準進行定價工日數,符合實際損失的客觀事實,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32519.92元的訴訟請求,事實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部支持。
綜上理由,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江蘇有線網絡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如東分公司財產損失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江蘇有線網絡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如東分公司財產損失55125.73元。
三、被告吳XX賠償原告江蘇有線網絡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如東分公司財產損失6125.08元,扣減其墊付材料折價款435元后,還應賠償5690.08元。
四、駁回原告江蘇有線網絡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如東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一至三項判決于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履行,款項可以匯交至如東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如東縣珠江路支行,賬號32XXX06。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0元,由原告公司負擔1580元,被告吳XX負擔1370元。鑒定費7500元,由被告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950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賬號:46XXX65,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炳榮
人民陪審員 吳敦成
人民陪審員 吳紅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衛艷茹
書 記 員 何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