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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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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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終33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
負責人:韓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7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778號民事判;2.改判某保險公司按照李XX的實際損失以及實際維修車輛金額賠償;3.上訴費由李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委托的公估公司所作的公估報告嚴重失實,一審法院要求我公司按照公估報告金額賠償李XX的車輛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1.公估報告所作出的金額超出特約維修站最高配件金額。一審庭審中鑒定人出庭作證,明確說明公估報告出具金額參考特約維修站金額,如在市場維修則比公估報告的金額低30%-35%,李XX未在特約維修站進行維修,所以鑒定金額將遠遠高于實際維修金額,對于我公司的異議,一審法院及公估公司未作出解釋。據此,我公司認為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進行賠償,一審法院判決按照公估公司的價格賠償,有很大不當得利的風險。2.公估項目存在虛列情況,部分配件項目無法與公估鑒定照片匹配,公估公司的鑒定人對此亦無法進行解釋。3.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李XX答辯稱,1.車輛維修不是確定車輛損失的唯一方式。本案的車損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并由一審法院委托進行的,車輛的損失已經確定。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有異議,但未提供有效證據。2.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河北德聯開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估算單是單方出具,證明效力遠遠低于雙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3.鑒定費依法應由保險公司負擔,訴訟費由法院依法裁決。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損189192元、公估費11345元、路產損失1760元、拖車施救費2500元,共計204797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24日,李XX妻子張淑品駕駛的冀AXXXXX號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驊方向277KM+250M處時,碰撞高速公路護欄,造成車輛損壞及路產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淑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冀AXXXXX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金額為246489.6元的車損險含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及指定修理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李XX為本案事故車輛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其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險單及保險條款所約定的內容均為保險合同內容,雙方當事人均應當依據該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針對李XX主張的訴訟請求:1.車輛損失。車輛維修不是確定車輛損失的唯一方式,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沒有維修,不等同于車輛沒有損失,由車輛評估機構進行損失評估同樣是確定車輛損失的方式。本案冀AXXXXX號車的車輛損失已由雙方協商選定、法院依法委托的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金額為189192元。關于某保險公司所提公估報告未核實事故車輛的維修地點及維修方案,故不予認可公估報告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故車輛未實際維修,故公估機構在鑒定過程中無須核實事故車輛的維修地點及維修方案,僅須依照鑒定程序核定車輛損失。應某保險公司申請,公估人員出庭接受了某保險公司關于定損依據等問題的詢問,一審法院認為,因本案事故車輛投保有指定修理廠險,公估機構根據行業通用的詢價系統以市場價格的上限核定車輛損失符合合同約定及行業習慣。關于某保險公司所提公估報告中8個部件價格高于4S店定損價格,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所依據的河北德聯開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估算單》系單方提供的證據,其證明效力低于本案公估報告,且該《估算單》不足以推翻公估報告的合法性,故對某保險公司關于公估報告定損金額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所提車損公估照片無法說明丟失配件的合理性及評估項目的完整性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公估機構已補充提交了全部定損照片以證實公估報告所記載損失項目的真實性及合理性,某保險公司雖認為其無法說明丟失配件的合理性及評估項目的完整性,但未提供證據支持其抗辯主張,亦未申請對車輛損失的關聯性進行鑒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本案應以車損公估報告作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應依據公估的車損金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公估費。本案公估費11345元由李XX預付,該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施救費。李XX提供的金額為2500元的施救費發票的開票日期(2018年9月27日)與事故發生時間(2018年4月24日)不符,故對施救費票據不予采信,鑒于事故車輛發生碰撞,進行施救確有必要,酌定施救費用為2000元,某保險公司應據此承擔賠償責任;4.路產損失。李XX提供的《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河北省損壞(占用)公路路產賠償費專用收據》記載明確,與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失1760元,且李XX已經實際支付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依據路產賠償費專用收據金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李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損失189192元、公估費11345元、施救費2000元、路產損失1760元,共計204297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XX保險金額人民幣204297元;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68元,減半收取計20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78元,由李XX負擔6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公估報告確定的車損能否作為定案依據。2.鑒定費和訴訟費是否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關于車損的問題,本案的車損系由雙方協商選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公估機構具有法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一審法院依據該公估報告確定車損金額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雖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估算單》系單方委托且所列項目的名稱與公估報告所列項目的名稱不完全一致,《估算單》的證據效力低于專業的公估機構的評估結論,不足以否定公估結論的客觀性、公正性。另李XX未修車并不能否定車損的發生及對該車損的認定,亦不違反保險財產補償原則。據此,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公估報告中有部分配件虛列、公估報告評估結論明顯依據不足或者公估程序嚴重違法,其認為公估報告認定的車損高于實際車損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鑒定費是為了確定車損而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據此,某保險公司所提上述費用屬于間接費用,不應由其負擔的上訴理由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劍
書記員史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