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XX與楊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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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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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692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章XX,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寧波市鄞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浙江靈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住寧波市海曙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為:91330200954233171R)。住所地:寧波市海曙區。
代表人:洪糧鋼,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戎X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章X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被告**、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章XX起訴稱:2017年12月26日,被告**駕駛浙BXXXXX號小型轎車與原告發生碰撞。該事故由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2772.72元、后續治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30元、誤工損失43440元、營養費5400元、護理費7900元、傷殘賠償金12026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3372.80元、交通費400元、鑒定費2600元、物損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合計233683.52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原告將住院伙食補助費變更為7100元、誤工損失變更為51770元、護理費變更為221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變更為40383.20元,理賠額合計為278193.92元。
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答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愿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交通費400元、物損1400元,其他賠償意見在下文逐項闡述。
被告**答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登記在其妻子俞晶竟名下,由被告**駕駛,被告**已經賠償原告醫療費76526.94元,已經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和住院期間護理費14400元,與賠償額抵扣后,超額的應予返還。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并認證如下:
1.原告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擬證明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兩被告對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2.原告提供出院記錄、門診記錄、醫療費發票等,擬證明原告住院治療71天,花費門診醫療費2772.72元,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7100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表示,原告住院共花費醫療費76526.94元,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給被告**,不在本案中審理,對后來的門診醫療費2772.72元無異議,但其中醫保外醫療費387.73元由被告**負擔,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30元計算。被告**無異議。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予以認定,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已經調整為每天100元,故對原告主張的7100元予以認定;
3.原告提供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疾病診斷意見書、工資明細清單、借記卡明細清單、寧波市三生藥業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臨海市匯溪鎮孔丘村村民委員會和臨海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臨海市匯溪鎮孔丘村村民委員會和臨海市匯溪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等,擬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經醫療后目前遺留右髖關節功能喪失達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建議休養期限為10個月、營養期限為6個月、護理期限為5個月,后續醫療費13000-15000元,原告花費鑒定費2600元,主張營養費5400元、誤工損失51770元、護理費22100元、傷殘賠償金12026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0383.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因寧波市鄞州第二醫院出具疾病診斷書,認為原告已有骨痂生長,后期拆除內固定費用約為18000元,故主張后續醫療費18000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表示,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無異議,鑒定費應由被告**承擔,同意賠償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三期過長,營養費、誤工損失、護理費過高,被撫養人生活費中對撫養人個數有異議,且應該扣除被撫養人章宏吉每月180元和被撫養人陳梅蘭每月220元的農保收入。被告**同意承擔鑒定費,并提供收據,擬證明其已經支付原告住院期間護理費14400元。原告表示,被告**已經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但住院時間應按71天計算。本院表示:對雙方無異議的予以認定;關于三期,原告已經經過司法評估,確定休養期限10個月、營養期限6個月、護理期限5個月,被告辯稱三期過長,但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確定營養費為5400元,原告主張按每月5177元計算,合計51770元,低于上一年度寧波市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住院護理費,被告**已經按每天200元計算支付護工,該價格與本地護工相當,本院予以支持,但應計算71天,即14200元,出院后護理費本院酌情按每天90元計算79天,即7110元,故護理費合計為21310元;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被撫養人章宏吉和陳梅蘭夫婦子女不止兩個,但未舉證佐證,本院不予采信,被撫養人章宏吉和陳梅蘭的農保收入為每個月180元和220元,數額較少,加上本案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也低于農村人均消費支出,故不予扣除,但原告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有誤,本院確定為20191.60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情確定為4000元;關于后續醫療費,原告主張在本案中一并予以賠償,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本院酌情確定后續醫療費為14000元。
綜上,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2月26日,被告**駕駛浙BXXXXX號小型轎車由南往北行駛至滄海路潘火煤氣站路段處時,與人行橫道上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碰撞、車輛受損。該事故由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經醫療后目前遺留右髖關節功能喪失達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建議休養期限為10個月、營養期限為6個月、護理期限為5個月,后續醫療費13000-15000元。被告**支付原告的住院醫療費76526.94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已經理賠完畢,不在本案中審理。原告在本案中可以獲得的賠償款為醫療費2772.72元(其中醫保外醫療費387.73元)、后續治療費1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100元、營養費5400元、護理費21310元、誤工損失51770元、傷殘賠償金12026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0191.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2600元、物損1400元、交通費400元,合計251212.32元。被告**已付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和住院期間護理費14200元,合計14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了浙BXXXXX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擔賠償責任。由此,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醫療費2384.99元、后續治療費1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100元、營養費5400元、護理費21310元、誤工損失51770元、傷殘賠償金12026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0191.60元、物損1400元、交通費400元,合計248224.59元。被告**賠償原告醫保外醫療費387.73元、鑒定費2600元,合計2987.73元,與其已付的14500元抵扣后,原告應返還被告被告**11512.27元。由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章XX248224.59元,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理清;
二、原告章XX返還被告**11512.27元,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理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5472元,減半收取2736元,由原告章XX負擔408元,被告**負擔23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厲國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 俞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