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50王X甲與蔡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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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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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23民初685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阜寧縣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王X甲,男,漢族,居民,住阜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阜寧縣阜城工業園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X,男,漢族,居民,住阜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江蘇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鹽城市。
負責人: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該公司員工。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鄴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甲與被告蔡X、、第三人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愛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被告蔡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第三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王X甲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項損失合計201196.77元(含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第三人墊付的18882.82元、被告蔡X墊付的10000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08月02日03時30分左右,被告蔡X駕駛蘇JXXXXX號小型轎車沿阜寧縣阜城街道城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銀行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由原告王X甲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生追尾相撞,致原告王X甲受傷,雙方車輛及原告王X甲電動三輪車上裝載的魚等物品損壞。經阜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蔡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X甲無責。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
被告蔡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蔡X墊付了10000元,請求一并處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事故責任由法院依法審核,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我公司墊付了醫療費10000元,要求一并處理。由于事故車輛可能涉嫌非法營運,請求商業三者險免除賠償責任。對原告的具體主張,請求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僅認可誤工費按每日61元計算,僅認可財產損失800元,另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第三人乙保險公司述稱,本起事故中,我司為原告墊付了18882.82元醫療費用,要求優先賠付。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08月02日03時30分許,被告蔡X駕駛蘇JXXXXX號小型轎車沿阜寧縣阜城街道城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銀行前路段時,與前方同向由原告王X甲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生追尾相撞,致原告王X甲受傷,雙方車輛及原告王X甲電動三輪車上裝載的魚等物品損壞。事故經阜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蔡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X甲無責。蘇J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蔡X,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11月,被告蔡X持有B2駕駛證,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王X甲受傷后住院治療,被告蔡X為其墊付醫療費10000元,被告甲保險公司為其墊付費用10000元,第三人乙保險公司墊付費用18882.82元。原告王X甲經本院委托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鑒定所鑒定,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關于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的傷殘程度,因局部內固定在位,暫不予評定)。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原告王X甲戶籍地為阜寧縣合利漁業隊66號,后在阜寧縣阜城街道水岸麗都購買51號樓404室房屋一套,并于2015年1月13日辦理所有權登記;其在阜寧縣農貿市場租賃固定攤位以從事漁業經營為主要收入來源。
經審查原告的各項損失為:
醫療費:根據原告的主張及其提供的有效票據,本院核定為53201.77元(含保險公司墊付的10000元,第三人墊付的18882.82元、被告蔡X墊付的1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因其未能對受害人提供的用藥清單中屬于非醫保用藥種類和名稱進行舉證,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按住院每日30元計算,原告住院46天,為1380元;
營養費:按鑒定意見書90日,每日15元,計1350元;
護理費:按鑒定意見書60日,每日80元,原告的主張4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誤工費:原告經鑒定誤工期限為180日,事故發生前在阜寧縣農貿市場租賃固定攤位從事漁業經營,本院對原告主張21600元,予以支持;
殘疾賠償金:原告王X甲傷殘鑒定時為44周歲,按城鎮標準計算20年,賠償系數為0.1,為944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原告王X甲在本起事故中無責,酌情支持4000元;
交通費:酌情認定為500元;
鑒定費:為1750元;
財物損失:原告王X甲在本起事故中主張了包括電動三輪車、增氧泵4臺、魚筒和魚等,合計15695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能就事故發生時,上述財產受損情況及金額作進一步舉證,本院無法核實原告在事故發生時,上述財產受損的事實及損失具體金額,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載明的雙方車輛及原告電動三輪車上裝載的魚等物品損壞的實際情況,酌情支持4000元主張。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各項損失。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鹽城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客觀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蔡X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故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應首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商業三者險的約定,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100萬元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的事故車輛涉嫌非法營運,根據商業三者險的約定,屬于改變被保險機動車使用性質致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負責賠償的辯解意見,因被告甲保險公司所提供事故車輛的照片或截屏,不能直接證明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正處于營運狀態,被告蔡X對事故車輛處于營運情況亦不予認可,甲保險公司所提供事故車輛的照片或截屏不能足以證明事故車輛從事非法營運或導致風險顯著增加,進而符合保險責任免賠情形;且被告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在訂立商業三者險合同時已對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院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該點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王X甲的各項損失合計185231.77元(不含鑒定費),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63231.77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已墊付的10000元,依法予以扣減;因本起事故產生的鑒定費1750元,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事故當事人按責分擔,即由被告蔡X負擔,對被告蔡X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本案中一并予以處理,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理賠款中向其返還8250元;第三人乙保險公司墊付的費用18882.82元,應予返還,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理賠款中直接向第三人支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王X甲賠償148098.95元;匯入(開戶名稱:王X甲,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XXX61);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被告蔡X返還8250元;匯入(開戶名稱:蔡X,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賬戶:62XXX91);
三、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第三人乙保險公司支付18882.82元;匯入(開戶名: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開戶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賬戶:53XXX12);
四、駁回原告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8元,減半收取計2159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589元(在賠償款中一并支付),由原告王X甲負擔570元;鑒定費1750元,由被告蔡X負擔(已在返還款中扣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愛民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建恩
書記員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