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5某保險公司與魏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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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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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13民初2425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告:魏XX,男,漢族,住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魏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魏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墊付的搶救費67950.27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被告駕駛車牌號為蘇HXXXXX摩托車行駛至G205國道1102KM+400M處,與劉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劉某受傷。因無力支付搶救費用,受害人向原告申請墊付搶救費67950.27元。現向被告進行追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魏XX辯稱,原告公司業務員小侯建議被告辦理道路救助基金,并告知被告不需要償還,被告給了6000元的好處費;被告身患疾病,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以撿垃圾為生,經濟困難,現在沒有償還能力。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31日,被告魏XX駕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蘇H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事發地點時,與劉某駕駛的蘇能牌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被告魏XX和劉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9月18日,被告魏XX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本人在賠償責任內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已墊付費用,并保證在賠付道路事故受害人賠償款時,將優先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上述費用。2016年9月21日,原告為劉某墊付醫療費67950.27元。后經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調解,被告魏XX與劉某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該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蘇0812民初3945號的民事調解書中載明:“四、江蘇省道路救助基金墊付的醫療費與原告劉某無關,由被告魏XX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其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救助費用,是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接受救助的當事人以及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均有義務履行及時償還救助基金的承諾。劉某、被告魏XX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告魏XX向原告出具承諾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在該承諾書出具后,原告為劉某墊付了醫療費67950.27元,被告魏XX亦應當按照承諾書履行相應的義務;且根據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2017)蘇0812民初3945號民事調解書作出的調解內容,原告墊付的醫療費由被告魏XX處理。綜上,原告要求被告魏XX償還墊付費用,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魏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墊付款67950.2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8元,由被告魏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開戶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某保險公司賬號:62XXX43,被告魏XX賬號:62XXX35)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 張 蕊
審判員 陶 春
審判員 陳士濤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劉雨濛
書記員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