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某保險公司、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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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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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459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董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富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
原告董XX與被告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徐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031.24元、營養費900元、誤工費19,200元、護理費2,400元、鑒定費900元、交通費800元、衣物損200元、律師費3,000元,共計29,431.24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徐XX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3日7時59分,被告徐XX駕駛車牌號為蘇AXXXXX小型轎車行駛至顓興路中溝路東約50米處,與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上海市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為,被告徐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受傷后,經上海市閔行中心醫院門急診治療后,經原告委托,2019年8月14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傷情作出鑒定:休息120天,營養30天,護理60天。現原告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徐XX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其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50萬元。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有異議,原告6月就開始上班了,理賠時保險公司僅認可按上海最低工資賠償1至2個月。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涉案車輛蘇AXXX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已購買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原告主張的損失:醫療費合計金額1,930.40元,應扣除非醫保用藥30.40元;營養費,認可900元;誤工費,原告應提供與勞動合同對應的銀行流水,否則僅認可最低工資標準2,480元計算4個月;護理費,認可2,400元;交通費,根據就醫金額及次數認可100元;衣物損,沒有票據,酌定100元;鑒定費,保險公司同意在商業險中按責承擔;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范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3日7時59分,被告徐XX駕駛牌號為蘇AXXXXX小型轎車,沿顓興路行駛至顓興路中溝路東約50米時,與行人董XX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徐X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受傷后,原告前往上海市閔行區中心醫院等處就診。2019年8月14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就原告傷情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之損傷酌情給予休息期120天、營養期30天、護理期60天。原告支付鑒定費900元。
另查明,牌號為蘇A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50萬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險。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本案中,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至于不足部分,由被告徐XX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賠償范圍及金額,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理為限。
1、醫療費,經核算,總金額為1,930.40元,對于存在爭議的非醫保部分,本院認為系原告遵醫囑實際治療所需,故對此本院予以確認。
2、營養費,根據原告傷情結合鑒定意見,本院對此酌情支持營養費900元。
3、護理費,根據原告傷情結合鑒定意見,本院對此酌情支持護理費2,400元。
4、誤工費,原告受傷后導致收入的減少實屬難免,根據原告傷情以及誤工情況,本院對此酌情支持19,200元。
5、交通費,本院按照原告就診情況酌情支持100元。
6、衣物損失費,原告因事故受傷,衣物受損尚屬常情,本院對此酌情支持100元。
7、鑒定費900元,系原告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確認。
8、律師費,本院根據本案原告可以主張的數額以及律師行業收費標準,酌情支持2,000元。
綜上,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1,930.40元、營養費900元、護理費2,400元、誤工費19,200元、交通費100元、衣物損100元、鑒定費900元、律師費2,000元,共計27,530.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25,530.40元;由被告徐XX承擔2,000元。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XX25,530.40元;
二、被告徐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XX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67.89元,由原告董XX負擔23.76元,被告徐XX負擔244.1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云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韓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