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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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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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11民初141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孟XX,女,漢族,住所地青島市黃島區(qū)。
委托代理人:苗X,青島西海岸仁德法律服務所。
法定代表人:韓XX,青島西海岸仁德法律服務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黃島區(qū)。
法定代表人:許XX,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丁X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萬XX,山東兆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孟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XX的委托代理人韓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XX參加了訴訟。庭審中,原告申請將被告某保險公司膠南支公司變更為某保險公司,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98125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30日11時許,孟慶鵬駕駛被告某保險公司膠南支公司承保的魯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青島市黃島區(qū)泊里鎮(zhèn)董家口路與威寶路與陳世榮駕駛的魯BXXX99號小轎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魯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嚴重。該事故經(jīng)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孟慶鵬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陳世榮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是魯BXXXXX號小型客車的被保險人,該車被告某保險公司膠南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損險和不計免賠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拒不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據(jù)此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魯BXXXXX在我司投保車損險,定損金額過高,我司不予認可,鑒定費、施救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我司不予承擔。請原告提交明細。涉案車輛在我司投保車損險,我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于2018年10月8日為其所有的魯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551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8日11時至2019年10月8日24時。
2019年6月30日11時許,孟慶鵬駕駛魯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黃島區(qū)泊里鎮(zhèn)董家口路與威寶路路口處與案外人陳世榮駕駛的魯BXXX99號小轎車相撞發(fā)生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魯BXXXXX號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孟慶鵬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陳世榮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后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青島大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受損情況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鑒定報告,魯B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金額為91625元。原告另為事故支出鑒定費6000元及施救費500元。
本院認為,魯B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商業(yè)險,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且生效。被保險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經(jīng)鑒定為91625元,被告應向原告賠付上述損失。施救費500元及鑒定費6000元,屬于原告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綜上,被告應向原告賠付保險金共計98125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孟XX支付保險金98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3元,減半收取11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交納,視為未上訴。
審判員 金玉蘭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劉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