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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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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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804民初74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湛江市坡頭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湛江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00894395XXXX負責人:黃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廣東君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該司員工。
被告:李X甲,男,漢族,住湛江市坡頭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男,漢族,住湛江市坡頭區,系被告父親。
原告訴被告李X甲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4005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在庭審的過程中,原告增加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司法鑒定費5448元。
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25日,李X甲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坡頭區南××路××區紅綠燈路段,與鄭廣富駕駛的粵G×××××號車輛發生碰撞,造成李X甲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鄭廣富不負事故責任。
由于粵G×××××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以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事發當時正處于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后,粵G×××××號車輛所有人鄭廣富就此事故的損失向原告索賠14005元,原告方已履行了賠償責任。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原告有權就此事故的損失向被告追償14005元。
由于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被告李X甲答辯稱,一、對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證據及責任認定等無異議;二、原告所主張的損失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三、委托評估公司進行損失評估是原告申請的,應由原告負擔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
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二、粵G×××××號車輛保險單;三、粵G×××××號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四、維修費發票;五、賠付憑證;六、權益轉讓書;七、賠款通知書、轉賬記錄。
被告提交了《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下簡稱《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明細表》(下簡稱《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
本院對原、被告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2月25日,李X甲飲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
23時40分左右,行駛至湛江市××南××路××區紅綠燈路段時,因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規定,與案外人鄭廣富駕駛的粵G×××××號車輛發生碰撞,造成李X甲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坡頭大隊(下簡稱交警坡頭大隊)作出湛坡公交認字[2018]第000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鄭廣富不承擔事故責任。
由于粵G×××××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事發當時正處于保險期間。
事故發生后,鄭廣富對粵G×××××號車輛進行了維修,并就此事故的損失向原告索賠14005元,原告實際履行了賠償責任。
鄭廣富簽署《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聲明將14005元賠款的追償權轉移給保險公司。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湛江市正量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下簡稱正量公司)作出《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和《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車輛損失價格為5850元,該份結論書上沒有載明委托人。
某保險公司自行對粵G×××××號車輛進行了保險定損,認定車輛損失價格為14005元。
在庭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車輛進行損失價格鑒定。
法院搖珠選定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一正公司)進行評估,一正公司作出《財產損失評估報告》鑒定車輛損失金額為14005元,評估費5448元。
本院在審理的過程中函詢交警坡頭大隊:1.對涉案車輛進行損失價格鑒定是由哪里委托進行的為何在結論書中沒有載明委托人2.在進行損失價格鑒定時,有什么人在場3.在進行損失價格鑒定時,是否對涉案車輛進行了拆檢4.《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和《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明細表》是否已經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交警坡頭大隊作出復函: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七十六條:“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由當事人自行委托具備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定、評估。
財產損失數額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規定,該案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是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2.關于在進行損失價格鑒定時有什么人在場的問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3.該案的《價格鑒定結論明細表》中沒有載明有隱件待查項目,進行損失價格鑒定時應該沒有對涉案車輛進行拆檢。
4.《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和《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明細表》已送達雙方當事人,其中鄭廣富是2018年3月2日簽收,李X甲是2018年3月7日由李X乙代收。
本院認為,本案屬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對李X甲具有追償權的問題。
李X甲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及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引致事故的發生,李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鄭廣富在獲得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賠款后,亦已將車輛保險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的規定,原告某保險公司有權向侵權人李X甲追償。
二、關于車輛損失價格如何確定的問題。
被告李X甲抗辯某保險公司自行制作的保險定損價格過高,亦不認可經法院委托的一正公司作出的損失價格鑒定,主張以正量公司作出的《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和《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的為準。
根據坡頭交警的復函可知,正量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損失價格評估時沒有進行拆檢。
結合生活常識,車輛發生事故后對車輛進行拆檢更能準確地檢查和評估出實際損失。
一正公司的《財產損失評估報告》,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定損報告》、車輛維修費發票、賠付憑證,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
經綜合考慮,一正公司的《財產損失評估報告》的證明力高于正量公司的《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和《損失價格鑒定明細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的規定,本院對李X甲的抗辯不予采信。
粵G×××××號車輛因本次事故而產生的損失,本院確認為14005元。
此外,因被告不認可某保險公司主張的14005元損失,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損失價格鑒定而產生了5448元的鑒定費,也應由事故的侵權人即被告李X甲承擔。
因此,原告訴訟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4005元及鑒定5448元,合共19453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李X甲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給付19453元給原告某保險公司。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0.12元,由被告李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林麗雀人民陪審員 張榮達人民陪審員 黃衛梅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書 記 員 劉玉嬋附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