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馬偉業物流有限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北京市第二營業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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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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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285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019-11-26
原告:北京金馬偉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區-052。
法定代表人:朱XX,總經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軒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北京軒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金馬偉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馬偉業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馬偉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馬偉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車牌號為×××的修理費5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4日19時42分,在北京市東六環由東向西24公里處,金馬偉業公司所有的由劉xx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與案外人申xx駕駛的車牌為×××汽車發生追尾事故。經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確認,劉xx負全部責任。當時,金馬偉業公司及時向甲保險公司報險,后經評估和修理,金馬偉業公司已花費修理費55000元。但甲保險公司至今不予理賠。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金馬偉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涉案被保險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屬實,事故亦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定損,定損價格為44437元;但在后期理賠中,甲保險公司審核事故當時駕駛人劉xx的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資格證時發現,該資格證二維碼無法掃描出信息,且發證機關保山市交通運輸局是錯誤的,應為道路運輸管理局;后金馬偉業公司提交了第二份資格證,該資格證經北京交通委員會官網查詢,劉xx沒有做過從業資格登記;因此甲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當時劉xx沒有道路運輸資格證卻駕駛營運車輛,根據保險條款約定,甲保險公司予以拒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調查報告,證明金馬偉業公司的司機在事故發生當時沒有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金馬偉業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并表示甲保險公司之前一直表示在審核駕駛司機的資格,后來司機離開,金馬偉業公司沒有留存司機的資格證,目前也無法核實真實性。本院認為,該證據為甲保險公司單方制作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院另查明事實:2017年8月23日,乙保險公司北京市第二營業部向金馬偉業公司簽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金馬偉業公司,保險車輛號牌號碼×××,廠牌型號東風DFXXX60XXXXX2JV廂式運輸車;其中商業保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玻璃)、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等,責任限額分別為153170元、1000000元、按條款規定執行;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8月23日24時止。保險單重要提示載明: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
2018年7月14日19時42分,劉xx駕駛×××與案外人申xx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二人簽署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認定劉xx負事故全部責任,申xx不負責任。后甲保險公司出具定損報告,載明定損金額為44537元。
事故發生后,金馬偉業公司將車輛京xxxx送至北京東汽方科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汽方科公司)進行維修,東汽方科公司維修后出具維修結算單,載明維修金額共計55800元。金馬偉業公司表示實際支付維修費用55800元,因計算錯誤,故本案中僅主張55000元。甲保險公司不認可該金額,但表示不申請鑒定。
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中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駕駛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訴訟中,甲保險公司曾提交了投保單證明其向金馬偉業公司交付了保險條款并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金馬偉業公司申請對投保單上的公章進行鑒定,后甲保險公司撤回該證據,并表示其不再就交付保險條款和明確說明義務另行提交證據。
金馬偉業公司提交的劉xx的機動車駕駛證載明:劉xx的準駕車型為A2,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25日至2024年7月25日。
關于劉xx的從業資格,金馬偉業公司表示:當時對劉xx的從業資格證原件進行了核實,金馬偉業公司也無法辨別真偽;現在因劉xx已經離職,公司沒有再留存劉xx的從業資格證,故無法就當時的情況再提交證據。甲保險公司則表示在核保過程中,金馬偉業公司先后三次提交了不同的從業資格證復印件,但第一次的證件二維碼無法掃出,官網截屏查詢不到,照片上公章亦不清晰;第二次的證件二維碼亦無法掃出,且保山發證機關應為保山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而非證件上的保山市交通運輸局;第三次證件顯示初次領證日期為2018年6月22日,可掃碼查詢,但通過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官網查不到該證件的信息。
甲保險公司提交證明稱,乙保險公司北京市第二營業部為甲保險公司下屬機構,甲保險公司作為本案主體參加訴訟,并且行使和承擔訴訟中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金馬偉業公司對此不持異議。
本院認為,金馬偉業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投保,甲保險公司給金馬偉業公司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保險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中的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的條款對金馬偉業公司是否發生效力。就此本院認為,首先,事故發生當時,駕駛司機劉xx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表明劉xx具有駕駛員資格,其無從業資格證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也未有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即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其次,甲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當時向金馬偉業公司交付了保險條款并就條款的免責部分進行了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對金馬偉業公司不產生效力。第三,根據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核保情況來看,金馬偉業公司確實提交了劉xx的從業資格證,不能以二維碼無法掃描識別、網絡無法查詢到相關信息說明該從業資格證書系偽造。甲保險公司也未進一步提交證據證明金馬偉業公司偽造了劉xx的從業資格證書。綜上,甲保險公司以駕駛司機劉xx無從業資格為由拒賠,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
綜上所述,本院對金馬偉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金馬偉業物流有限公司車輛修理費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方
人民陪審員 紀艷紅
人民陪審員 牛淑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吳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