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葛XX原審被告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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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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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終546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男,漢族,住吉林省扶余縣。
原審被告:許XX,男,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
原審被告:長春市公共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葛XX,原審被告許XX、長春市公共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交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1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中的傷殘賠償金87222.52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兩項共計102222.52元;2.本案上訴費由葛XX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改判或發回重審。一、根據司法鑒定程序,委托法院鑒定的司法鑒定必須通知雙方當事人,在葛XX的司法鑒定中,未通知我方到場參加葛XX的身體檢查,剝奪了我方權利。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合理性存疑。二、鑒定結論中的傷殘等級依據是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評定,該項鑒定的法醫臨床鑒定要求是需要有“須骨折后6個月以上,且去初外固定物后進行適當的功能鍛煉至少2個月”,鑒定機構在未達評殘時機的情況下,為葛XX提供鑒定,并在此情況下,出具鑒定結論,屬于嚴重違背鑒定要求,結論不應采信。三、我方在一審中,明確提出質疑,一審判決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剝奪了我方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剝奪我方權利,請求查清案件事實,支持我方訴訟請求。
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許XX、公交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39031.53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鑒定費、律師代理費、訴訟費;3.以上保險不足部分由許XX、公交公司承擔。訴訟中,葛XX將醫療費由264908.06元變更為267115.6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由2760元變更為3360元,交通費由500元變更為7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26日16時許,許XX駕駛×××號解放牌大型普通客車沿長春市東嶺南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自由大路左轉彎時,遇行人葛XX由南向北在人行橫道內橫過自由大路發生碰撞,致葛XX身體受傷的交通事故。隨后葛XX由120急救車送到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住院治療68日并支付了住院費及相關費用,其中公交公司墊付121000元。本次事故,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關區大隊于2018年2月6日制作吉公交認字[2018]第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XX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葛XX不承擔事故責任。各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均表示無異議。許XX系公交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工作任務。公交公司為其所有的×××的大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及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起訴前,葛XX的婚生子葛真鵬就傷殘等級、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和后續治療費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中心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吉常司鑒中心[2018]臨鑒字第5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葛XX身體被鑒定為兩處傷殘分別為九級、十級,護理期限90日,營養期限90日,后續治療費29000元。并由其支付鑒定費4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經一審法院通知司法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后,未準許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另查明,在庭審時,某保險公司對葛XX的用藥合理性提出鑒定申請,但其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未提交鑒定申請書。再查明,葛XX系城鎮居民,其因訴訟委托吉林良譽律師事務所律師交納律師代理費2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交警部門制作的事故認定書,各方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且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具有證明力,故該事故認定書應予采信。由此許XX的過錯行為造成葛XX的身體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構成侵權,對此許XX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鑒于許XX系公交公司的員工,且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工作任務,據此公交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就案涉的問題及訴求依法評判如下:關于公交公司、某保險公司如何賠償問題。因肇事車輛×××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且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據此,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對葛XX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再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公交公司予以賠償。關于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問題。由于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由此某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內容已向投保人公交公司履行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但庭審時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案件受理費、律師代理費和鑒定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據此葛XX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人身傷害而提起訴訟而發生的鑒定費、案件受理費和律師代理費屬于合理費用,況且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被認定不產生效力,故上述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葛XX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應否采信問題。因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但經司法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后,未準許其重新鑒定,故該鑒定意見應予采信。關于葛XX主張的醫療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費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雖對葛XX的用藥合理性提出鑒定申請,并準予了鑒定申請,但其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鑒定申請書,對此視為某保險公司對醫療費合理性無異議,由此根據醫療機構的門診手冊及住院病歷并結合醫療費票據及門診票據,確定醫療費為267115.66元。本次交通事故給葛XX造成的損失,依其每項訴訟請求,依法評定如下:1.醫療費:依上述評定,確認醫療費為267115.66元,因公交公司墊付121000元,且葛XX主張時予以扣減,對此扣減公交公司墊付121000元,故醫療費為146115.5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病歷,葛XX住院68日,按100元/日標準計算,確定該筆費用為6800元。3.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意見,葛XX身體被鑒定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其賠償系數為0.22。因葛XX于2018年6月21日定殘,其年齡已滿66歲,應按14年計算,并按城鎮居民保護,故殘疾賠償金確定為87222.52元(28319×14年×22%)。4.護理費:根據鑒定意見,葛XX護理期限需90日,確定護理費為140.12元/日×90日=12610.8元。5.營養費:根據鑒定意見,葛XX營養期為90日,每日營養費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計算,故確定營養費為100元/日×90日=9000元。6.后續治療費:根據鑒定意見,確認后續治療費為29000元。7.交通費:因葛XX提交的票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結合葛XX住院的時間及護理人員的實際情況,酌定保護400元為宜。8.精神損害撫慰金:葛XX此次外傷構成一處十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其主張1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當,應予保護。9.鑒定費:因采信鑒定意見,結合鑒定費發票,確認該項費用為4000元。10.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葛XX的實際傷情確需要輔助器具用于康復治療,結合票據,其主張的疾輔助器械費用2760元合理,予以保護。11.律師代理費:根據行業收費標準及律師代理費發票和保護數額,葛XX主張的律師代理費22000元,經核算符合行業標準,應予保護。以上各項賠償項目數額,合計334908.88元。依上述評定,公交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方式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僅賠償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項下賠償殘疾賠償金87222.52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760元、護理費12610.8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合計117993.32元。由于該數額超出限額110000元,對此從殘疾賠償金87222.52元中扣減7993.32元。以上共計12000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的賠償: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有醫療費136115.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元、后續治療費29000元、營養費9000元、殘疾賠償金7993.32元、律師代理費22000元、鑒定費4000元,合計214908.88元。三、公交公司的賠償:因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已足額賠償了葛XX各項訴求,故公交公司無需賠償。綜上所述,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六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葛XX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79229.2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760元、護理費12610.80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合計120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葛XX醫療費136115.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800元、后續治療費29000元、營養費9000元、殘疾賠償金7993.32元、律師代理費22000元、鑒定費4000元,合計214908.88元;三、駁回葛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93元,其中葛XX負擔31元,太平洋保險司負擔3162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中,葛XX為支持其一審訴請,訴前單方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對傷殘等級等作出鑒定意見,葛XX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傷情達九級傷殘,左內踝骨折傷情達十級傷殘。二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陳述對葛XX十級傷殘沒有異議。關于葛XX是否構成九級傷殘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葛XX傷殘等級依據是膝關節功能喪失程度評定,而葛XX鑒定時未達評殘時機,因此對該鑒定提出異議。本案中,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作出后,針對某保險公司的質疑,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復函,原審法院亦提請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二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雖針對其主張提交相關證據,但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該項主張。因此,結合葛XX損害情況、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相關鑒定情況、分析說明論述以及復函、鑒定人到庭陳述等,在鑒定意見依據充分、客觀的前提下,原審判決采信吉林常春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確定傷殘等級系數并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適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結合本案中對葛XX傷殘等級的確定以及結合葛XX損害后果等綜合因素,原審判決保護精神損害撫慰金及數額適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云燕
審判員 肖 瑤
審判員 呂玉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