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牟XX、徐XX、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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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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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終47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吉林自主軍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牟XX,男,漢族,住吉林省農安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X,男,漢族,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X,男,漢族,住長春市綠園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牟XX、徐XX、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6民初6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律師代理費7000元、鑒定費2600元,合計9600元由朱XX賠償,并改判我方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5539.2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牟XX、徐XX、朱XX承擔。事實及理由:本案的案涉保險條款約定了間接損失、律師代理費等訴訟性質費用不在保險人的理賠范圍內,并且投保人進行了簽字確認,投保人確認已經收到了免責條款、保險人已經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且我方的免責條款系記載于專門的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區別于普通條款的。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免除責任條款應當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另外,一審判決在計算交強險賠償數額時多計算60元。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牟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徐XX、朱XX、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共計80315.91元(110315.91元-10000.00元交強險墊付-20000.00商業險墊付),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剩余部分由徐XX、朱XX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門診就醫費12265.87元、吉大一院住院費54019.64元、病案復印費91.20元、交通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25天=2500.00元、護理費140.12元×60天=8407.20元、營養費100.00元×60天=6000.00元、誤工費141.10元×120天=16932.00元、鑒定費2600.00元、代理費700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徐XX、朱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6日20時55分許,徐XX駕駛×××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新竹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鑫源水果店門前時,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牟XX撞倒致傷。經綠園區交警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牟XX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牟XX先后到208醫院(現964醫院)、吉大一院救治,診斷為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等,住院25天。治療中,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為牟XX墊付醫療費10000.00元,在商業險限額內為牟XX預賠20000.00元。出院后,經牟XX委托,吉林正達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吉正達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58號法醫臨床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牟XX此次損傷的護理期限評定為60日;2、牟XX此次損傷的誤工期限評定為120日;3、牟XX此次損傷的營養期限評定為60日。另查,徐XX駕駛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朱XX,徐XX系朱XX雇員,事故發生時徐XX駕駛車輛正在執行朱XX委派事務,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徐XX駕駛機動車與牟XX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牟XX受傷的后果,牟XX的合法經濟損失應當獲得賠償,具體認定如下:醫療費,牟XX主張門診費12265.87元、住院費54019.64元,共66285.51元,但于庭審中僅提供了門診費11895.27元、住院費54019.64元(共65914.91元)的票據,此筆費用為牟XX合法支出,應予保護;備品費310.00元無正規票據,某保險公司亦表示不予認可,故不予支持;急救費中含60.00元里程費,應計算在交通費中;牟XX住院2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保護2500.00元;經鑒定,牟XX傷后護理期限為60日,牟XX主張護理費8407.20元(140.12元×60天)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保護;經鑒定,牟XX營養期限為60日,牟XX主張營養費6000.00元(100.00元×60天)應予支持;牟XX為農民,務農為生,因本次事故受傷,經鑒定誤工期限為120日,誤工費應保護16932.00元(141.10元×120天);牟XX主張交通費500.00元,但未能提供500.00元的交通費票據,鑒于牟XX傷后就醫、復查確需支出交通費,故酌情保護其交通費260.00元(含60.00元里程費);牟XX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訴訟,發生鑒定費2600.00元、代理費7000.00元,有票據為憑且為合法支出,應予保護;牟XX因訴訟復印病案需要,發生病案復印費91.20元,有票據為憑,應予保護。以上牟XX合法經濟損失共109705.31元。
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徐XX負全責,其為朱XX雇傭的司機,于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雇主委派事務,故徐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牟XX保險理賠之外的經濟損失應由朱XX承擔。由于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故牟XX的經濟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牟XX醫療費10000.00元(已支付),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牟XX25599.20元(護理費8407.20元、誤工費16932.00元、交通費26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本案某保險公司雖主張“三費”等不同意承擔,但未能提供已向被保險人盡到解釋、說明義務的相應證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牟XX54014.91元(醫療費55914.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00元、營養費6000.00元、鑒定費2600.00元、律師代理費7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0元)。朱XX賠償牟XX病歷復印費91.20元。
綜上,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牟XX醫療費10000.00元(已支付),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牟XX25599.20元(護理費8407.20元、誤工費16932.00元、交通費26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牟XX54014.91元(醫療費55914.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00元、營養費6000.00元、鑒定費2600.00元、律師代理費7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0元);二、被告朱XX賠償原告牟XX91.20元;三、駁回原告牟XX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執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08.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93.00元,與前款一并執行,原告負擔15.00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欲解決鑒定費、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由誰負擔問題,應審查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針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是否對投保人盡到明確解釋及說明義務。本案中,根據一審庭審筆錄及卷宗記載以及二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的相關陳述,某保險公司未針對其主張提交相關證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一審判決在計算交強險賠償數額時多計算60元問題,亦已通過適當方式解決,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云燕
審判員 肖 瑤
審判員 呂玉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