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林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鄂01民終1060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林XX,男,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X,黃岡市黃州區東湖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保公司)與被上訴人林X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0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人保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上訴請求:1、撤銷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007號民事判決,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首先,依據交強險合同條款約定,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而一審法院將部分醫療費用支出直接計入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內,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次,一審法院直接依據林XX提交的黃岡市黃州區禹王街道辦事處的證明,認定林XX從事建筑行為,并按建筑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予以改判。
林XX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李XX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得當,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林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李XX賠償林XX因此次事故導致損失合計201013.61元;2、判令人保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李XX、人保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4月20日8時3分許,李XX駕駛鄂D×××××號自卸低速貨車,沿祁家灣街連崗村還建小區出來,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徑祁家灣街連崗村還建小區路段時,將同向步行的林XX撞傷。經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分局交通巡邏民警大隊認定李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林XX無責任。林XX受傷后,被送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住院治療19天,后經黃岡博林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傷殘程度為十級,后期治療費約需18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80天,護理期限90天,營養期限為90天。
另查明,事故車輛鄂D×××××號自卸低速貨車登記在高全孝名下。該車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為:自2017年5月3日0時起至2018年5月2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017年初,李XX通過中介購買鄂D×××××號自卸低速貨車,未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10月20日,林XX承包的汪家沖社區勞動保障房地塊土地被依法征用。事故發生后,李XX墊付費用30000元,人保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
經法院依法核算,林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為182961.94元,其中醫療費67959.54元、后期醫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殘疾賠償金63778元(31889元/年×20年×0.1)、誤工費18154元(50199元÷365天×132天)、護理費8420.4元(93.56元/天×90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精神撫慰金酌定為2000元、交通費酌定為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XX在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忽視交通安全,造成林XX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李XX負全部責任,林XX無責。故對于林XX的經濟損失182961.94元,林XX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鄂D×××××號自卸低速貨車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強險,故人保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林XX經濟損失110000元(120000元-10000元)。李XX應在交強險范圍外賠償林XX經濟損失32961.94元(182961.94元-120000元-30000元)。
關于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當事人均無異議,法院予以照準。
關于醫療費,因林XX主張的4000元醫療費用未提供發票予以證實,對于該部分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誤工費,林XX因傷至殘持續誤工,其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為132天。林XX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三年內實際工資收入情況,但結合庭審當人的陳述及相關證據,法院參照建筑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收入計算其誤工費用。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定,但其訴請標準過高,法院依法予以核減。其主張精神撫慰金及交通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其請求過高,法院酌情認定為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100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審法院判決:一、由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林XX經濟損失110000元;二、由李XX賠償林XX經濟損失32961.94元;三、駁回林XX其他的訴訟請求。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一審案件受理費1505元,公告費260元,鑒定費2500元,共計4265元,由林XX負擔1232元,由李XX負擔3033元。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各方當事人對案涉事故的責任劃分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維持?!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約定,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死亡傷殘費用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等支出。醫療費用賠償范圍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理的后期治療費、營養費等。審理查明,經計算,林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為182961.94元,其中醫療費67959.54元、后期醫療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殘疾賠償金63778元(31889元/年×20年×0.1)、誤工費18154元(50199元÷365天×132天)、護理費8420.4元(93.56元/天×90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精神撫慰金酌定為2000元、交通費酌定為1000元(上述各項損失的具體數額當事人均沒有異議)。依據上述保險條款約定,人保公司在涉案事故中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為93352.4元,共計103352.4元,因此前人保公司已墊付醫療費用10000元,相互沖抵后,人保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仍應向林XX賠償93352.4元。剩余經濟損失49609.54元(扣除李XX已墊付的醫療費30000元)則應由李XX賠付。人保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林XX的誤工費計算標準問題。本院認為,案涉事故系發生在建筑工程工地上,結合林XX提交的黃岡市黃州區禹王街道辦事處的證明,可以認定林XX從事建筑行業,一審法院按照建筑行業標準計算誤工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實體處理不當,應當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600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林XX經濟損失93352.4元;
三、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林XX經濟損失49609.54元;
四、駁回林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505元,由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文清
審判員 何義林
審判員 李 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舒 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