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章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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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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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民終541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吉林睿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章X,女,漢族,住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X,吉林中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吉林省源力合眾餐飲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
法定代表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住吉林省公主嶺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章X、吉林省源力合眾餐飲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力公司)、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4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涉案險種賠償范圍內容的特別約定非格式條款,屬于固定的保險范圍,一審法院認定屬格式條款錯誤。本案涉及險種被保險人為餓了么的物流配送合作商,投保人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協議非格式條款,為雙方合意達成,餓了么系統為投保人開發,對于該險種賠償范圍及除外責任投保人完全知悉,且我方的保險條款經過保監會的備案,保費與賠償范圍直接掛鉤,對于賠償項目屬于固定的賠償范圍,非免責部分,故如法院判決我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要根據保單特別約定,根據保單,三者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財產損失費在保險賠付范圍內,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律師費不在保險賠付范圍內。二、關于具體賠償項目問題。1.醫療費,我方只認可中日聯誼醫院產生的合理費用,對于換藥費1587元、感染打針費用2233元不予認可,因未有相應醫囑證明發生的合理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2.誤工費,本案中章X無固定工作,根據餓了么雇主責任保險合作協議,應按照100元/天給予不超過90日的誤工津貼,結合本案應賠付90天的誤工費9000元。3.傷殘賠償金根據雇主責任保險條款A款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特約條款A,九級傷殘對應的限額比例為7%乘以保險限額40萬元,應賠償傷殘賠償金的數額為28000元。4.對于其他賠償項目。依據保險特別約定部分,屬于除外責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章X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準確,應予維持。一、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內容采用格式條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向法庭遞交一份保單,但該保單屬于格式條款。保單下半部分對傷殘限額和事故賠償限額做了一個限制其責任的特別約定。該約定既沒有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履行了說明義務,投保人亦沒有已單獨簽名確認己閱讀并同意該條款,因此該限制性格式條款無效。某保險公司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主張免責無效。二、保險公司陳述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判項總額沒有超過保單最高的投保限額,符合合同約定。保單“每人傷殘限額”欄中,明確約定限額是80萬元,在附加險一欄中明確約定,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80萬元。從該保單的約定的事項中,傷殘限額是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不僅僅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項目,而且還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如果保單只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項目的話,就應該在合同明顯位置標注清楚,而不能含糊不清的僅表述為“每人傷殘定額”這樣的字眼。在合同顯著位置標注是“傷殘限額”,又在不明顯的位置做一個賠償項目限定約定,就是明顯的格式條款,該做法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就相應條款己盡提示和說明義務,保單的統一印制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免責條款無效。另根據保單載明傷殘限額是每人80萬元,而不是40萬元,誤工費對于超過五天期間的誤工損失按每天150元計算,而不是按照100元計算。
源力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作斌未發表意見。
章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劉XX、源力公司、某保險公司向章X共同賠償醫療費135469.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交通費521元、輔助器具費345元;二、判令劉XX、源力公司、某保險公司向章X共同賠償誤工費護理費10509元、殘疾賠償金113276元、后續治療費25000元、營養費22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66168.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復印費142元、鑒定費3300元、律師代理費10000元;三、判令某保險公司對章X的全部損失在雇主責任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經某保險公司賠付后仍不足的賠償部分,由劉XX、源力公司向章X承擔賠償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由劉XX、源力公司、某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19日20時許,劉XX騎電動自行車,沿長春市南關區繁榮路東向西行駛至繁榮路健民街時,將由南向北過人行道的章X相撞,至章X受傷。事故發生后,章X被送至吉林大學中日聯醫院治療21日,出院診斷為左側踝關節開放性粉碎骨折、右側內踝、外踝、后踝骨折、右側脛骨遠端骨折、右側踝關節開放性外傷、右側踝關節皮膚碾挫傷、社側脛后動脈損傷。本次住院共花費醫療費129239.51元。出院后發生門診診療費2410.3元、換藥費1587元、感染打針費用2233元。本次交通事故,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關區大隊于2018年5月19日作出第2201024201800023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章X無責任。事故發生時劉XX系源力公司雇員(配送員),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源力公司雇員劉XX投保雇主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承保配送員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個人責任,每次事故及累計賠償限額400000元。訴訟前,章X自行委托吉林中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等項目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7月5日作出吉中正司鑒所[2019]臨鑒宇第457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被鑒定人章X右踝關節外傷后果構成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章X后續治療費約需25000元;3.被鑒定人章X護理期限應以傷后75日為宜。4.被鑒定人章X營養期應以傷后75日為宜。章X支付鑒定費3300元。另查明,章榮順與章X為父女關系,梁繼康與章X系母女關系。章X另有未成年子女一名,名祝某,現已滿5周歲。再查,章X為本次訴訟花費律師代理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當事人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故該認定書應予采信。劉XX的過錯行為與章X身體受到的傷害有直接因果關系,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關于劉XX、源力公司及某保險公司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源力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劉XX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章X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關于某保險公司所稱精神損失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輔助器具費、被撫養入生活費、復印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律師代理費、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并提供保單證明,該保單屬于格式條款,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就相應條款已盡提示和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上述費用由應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章X稱治療費仍持續發生,一審庭審中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若與本次事故有關可另行主張。本次交通事故給章X造成的損失,依其每項訴訟請求,依法評定如下:1.醫療費:雖源力公司、某保險公司對章X的部分治療費合理性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鑒定。可確定章X合理的醫療費用為135469.81元;2.誤工費:章X住院21日,醫囑休息90日,誤工期應按111日計算,章X未提供收入證明,誤工費可按城鎮居民服務業平均標準140.12元計算,應保護15553.32元;3.護理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護理期為75日,參照每日140.12元的標準,確定護理費為10509元(140.12元/日×75日);4.交通費:結合章X出入院情況,交通費可保護521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依病歷確定共計住院21日,應按每日100元標準計算該費用為2100元;6.營養費:依鑒定意見,章X營養期為75天,營養費確定為7500元;7.傷殘賠償金:章X為城市戶口,應當根據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損害賠償費用。依鑒定意見,章X的外傷構成九級傷殘,傷殘賠償金系數可定為20%,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故傷殘賠償金為113276元(28319元/年×20年×20%);8.輔助器具費:為術后購買輔助器械必要花費,應予保護345元。9.后續治療費:依鑒定意見,章X骨折后需行金屬固定物取出術,后續治療費為25000元;10.被撫養人生活費:關于章X主張章榮順、梁繼忠被撫養人生活費一節,并未舉證證明章榮順、梁繼忠無勞動能力及無其他生活來源,故不予支持。關于未成年子女祝某的生活費應予保護,祝某被撫養人生活費為26066.3元(20051元/年×13年×0.2÷2)。11.復印費:因訴訟必復印醫療機構病歷,其復印費屬于合理費用,根據票據確定復印費為142元;12.鑒定費:依據鑒定意見被采信及發票,確定鑒定費為3300元;13.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次事故給章X造成了一個九級的損害后果,考慮損害后果及事故責任,可酌定保護10000元;14.律師代理費:系章X為主張本次訴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依據票據,應予保護10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付章X醫療費135469.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護理費10509元、營養費7500元、后續治療費2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傷殘賠償金113276元、誤工費15553.32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6066.3元、輔助器具費345元、交通費521元、復印費142元、鑒定費3300元、律師代理費10000元,合計359782.43元。二、駁回章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供的《平安雇主責任險保險憑證》及《餓了么雇主責任險合作協議》的內容,“特別約定”部分系投保人和保險人對“雇主責任險保險范圍”的確定,而非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賠償義務。
關于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問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平安雇主責任險保險憑證》“特別約定”部分第2條約定:“個人責任(每次事故及累計限額40萬):承保配送員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駕駛使用的交通工具僅限承保電瓶車、有效行駛證的摩托車(且配送員需持有摩托車有效駕駛證)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含三者誤工費……和訴訟費用。”對于直接損失的范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餓了么雇主責任險合作協議》的附件一《產品方案》沒有進行明確的解釋。而“特別約定”只是對三者誤工費、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賠償范圍進行了約定,并不能據此得出“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均應屬于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此外,訴訟費用系雙方約定賠償范圍,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復印費、精神損失費、鑒定費、律師費系此次事故帶來的間接損失,不在平安雇主責任險保險范圍內,某保險公司可不予賠償。因劉XX系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給章X造成的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源力公司應當向章X賠償復印費、精神損失費、鑒定費、律師費。
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換藥費1587元、感染打針費用2233元不應賠償的問題。根據章X的傷情及其提供的出院診斷書中出院醫囑,上述兩項費用系合理的治療費用,一審予以保護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誤工費問題。《平安雇主責任險保險憑證》“特別約定”部分第4條約定:“若三者無法提供工資證明以及繳稅證明,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持續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經醫院證明,對于超過五天期間(不包括第五天)的誤工損失按100元/天給付誤工津貼保險金,累計給付限90天。”根據該約定,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誤工費9000元。另外,關于誤工費的計算問題,一審在計算方式上存在錯誤,本院一并予以糾正。章X于2018年5月19日20許發生交通事故,2018年6月9日出院,出院后全休三個月,誤工期間為三個月零21天,扣除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參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誤工費應為11244.81元(3047.67元/月×3月+140.12元/天×15天)。剩余誤工費2244.81元(11244.81元—9000元)應由源力公司承擔。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傷殘賠償金數額問題。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特約條款A約定的比例進行計算,但該特約條款A針對主體是被保險人的雇員,而“特別約定”中“按擴展條款”指向不明,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不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424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付章X醫療費135469.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護理費10509元、營養費7500元、后續治療費25000元、傷殘賠償金113276元、誤工費9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6066.3元、輔助器具費345元、交通費521元,合計329787.11元;
三、吉林省源力合眾餐飲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付章X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誤工費2244.81元、復印費142元、鑒定費3300元、律師代理費10000元,合計25686.81元;
四、駁回章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075元,由章X負擔44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368元,吉林省源力合眾餐飲配送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6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6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212元,吉林省源力合眾餐飲配送服務有限公司負擔48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呂玉玉
審判員 高云燕
審判員 肖 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源
書記員 邢藝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