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范XX、殷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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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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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民終90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蘇州高新區。
負責人:高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女,漢族,住蘇州市相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X,江蘇王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殷XX,女,漢族,住蘇州市相城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XX、原審被告殷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2019)蘇0507民初34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誤工費原審法院判決不當,不應當支持被上訴人誤工費主張。理由如下:一、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已高達61歲,遠超退休年齡,對誤工費認定應當從嚴審核。二、被上訴人庭審時僅提供兩份證明,陳述工資是現金發放,但未能提供工資簽收單、勞務合同等證明材料。三、兩份證明中僅有公司蓋章,并無證明人身份信息,也無證明人簽字、聯系方式,公司負責人也未到庭作證。另外,本次事故發生于2017年11月8日,而收入證明的落款日期為2017年10月31日,對于證明的真實性上訴人不認可。四、被上訴人提供“企業信用公示信息”來源存疑,上訴人認為不合常理。綜上,上訴人不認可被上訴人誤工費,請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范XX未作答辯。
原審被告殷XX未陳述意見。
范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殷XX賠償范XX各項損失人民幣30639.04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2、判令殷X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8日17時許,殷XX駕駛蘇E×××××小型轎車與范XX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在鳳北公路83路公交青牛浜站邊相撞,致雙方車輛受損,范XX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取證,于同年4月30日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為殷XX負全部責任,范XX無責。范XX事發后送醫救治,其病情達臨床穩定狀態后,經委托鑒定,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范XX因車禍致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尚未構成殘疾。2、被鑒定人范XX的誤工期為四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二個月;營養期為二個月。現范XX為賠償事宜訴至一審法院。
另查明,蘇E×××××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殷XX,該車于事故發生前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后,殷XX墊付范XX醫療費447.41元,某保險公司確認未墊付款項。
以上事實,由范XX提供的當事人主體身份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病歷本、出院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的陳述證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范XX損失的核定。
范XX主張:1、醫療費4259.04元(包括殷XX墊付447.41元),提供門診病歷本原件1本、出院記錄原件1份、費用清單原件1份、醫藥費票據原件16張。2、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按住院7天、每天50元計算。3、營養費3000元,按50元/天計算60天。4、護理費6000元,按100元/天計算60天。5、誤工費14000元,按3500元/月計算4個月。提供收入證明和工資停發證明原件2張、企業信用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證明范XX事發前在蘇州飛騰塑業有限公司工作,從事的工種是挑塑料,工資現金發放,發放的時候在一本日記本上有簽字,但向廠里要的時候廠里說沒有保留,范XX在2017年1月份進入該廠工作,事發之后沒有再去上班,沒有勞動合同,老板叫吳洪明。事發時范XX在下班時候。6、鑒定費1860元,提供收費票據原件1張。7、車輛損失170元,提供維修費收據原件1張。8、交通費1000元,無票據,酌情主張。
經質證,殷XX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輛損失及交通費表示無異議,對其他項目表示由法院審核。某保險公司表示,醫療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醫療費要扣除10%非醫保用藥,無證據提供。對鑒定報告及發票真實性無異議,認可營養費40元每天計算60天,護理費80元每天計算60天。誤工費不認可,對兩份證明真實性不認可,兩份證明均無負責人簽字,出具該證明的人員不清楚,要求該公司負責人出庭接受詢問,另外,范XX需要補充勞動合同,因其證明中說范XX系正式職工,對于其工資現金發放應當提供事故發生前一年的簽收單以及事故發生后沒有工資發放的工資條,停發工資的證明時間為2019年5月18日,與事故發生已經相隔一年半,證明中僅陳述事故發生后停發工資,未明確具體停發的時間,范XX事發時已超過退休年齡,對于誤工費法院應當從嚴審核。鑒定費我方不承擔。電動車我方未定損,僅憑該收據不能確認其維修是否針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交通費酌情認可2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范XX舉證和殷XX、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范XX的損失作如下認定:1、醫療費,經審核為4259.04元,上述費用的發生有醫療機構的醫藥費票據為憑,相關門診病歷、出院記錄、費用清單佐證,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故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范XX住院7天,每天50元標準合理,認定350元。3、營養費,范XX的營養期為60天,原告主張50元/天標準合理,認定3000元。4、護理費,范XX的護理期為60天,范XX主張100元/天標準合理,認定6000元。5、誤工費,范XX的誤工期按鑒定認定4個月。因事發時,范XX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故對其誤工費請求應從嚴審核。范XX提供的證明和企業信用公示信息能夠證實范XX事發前在蘇州飛騰塑業有限公司從事勞務,其因本次事故造成收入減少為客觀事實。但范XX庭審中未能提供每月收入3500元的有效依據,故主張按3500元/月計算誤工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現一審法院酌情參照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月計算范XX的誤工費,認定8080元。6、鑒定費,按收費票據認定1860元。鑒定費系確定范XX損失的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抗辯不承擔該費用,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不予采納。7、車輛損失,范XX因事故致車輛受損在事故認定書中已有記載,應予確認。其具體受損金額雖未經評估、鑒定,但范XX提供的收據落款時間為2017年11月27日,距事故發生時間較近,且收據中載明了修理的具體項目和每個項目的金額,合計修理費170元比較合理,且某保險公司也無相反證據證明該金額與實際損失不符,故一審法院予以認定。8、交通費,系范XX治療必然發生的費用,結合范XX的治療次數、距離等,酌情認定300元。
以上,范XX的損失認定為:醫療費4259.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6000元、誤工費8080元、鑒定費1860元、車輛損失17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人民幣24019.04元。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事故機動車蘇E×××××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機動車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范XX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沒有證據顯示某保險公司對范XX的各個賠償項目及金額有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故對范XX的損失24019.04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殷XX本案中除了承擔訴訟費用外無需再承擔賠償支付義務,其墊付款447.41元原告應予返還,為便于結算,可由被告人保蘇州分公司在應支付范XX的賠償款中扣除后代為返還。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第、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范XX人民幣24019.04元;二、范XX應返還殷XX人民幣447.41元;綜上一、二項,人保財險蘇州市分公司支付范XX23571.63元,支付殷XX447.41元,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費收取人民幣225元,由范XX負擔52元,殷XX負擔173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依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范XX已超過國家規定女性法定退休年齡,一審法院支持其誤工費損失主張是否合理。本院認為,范XX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依然可在其力所能及范圍內參加勞動并且獲得相應的報酬。一審法院對范XX誤工費主張作了從嚴審核,即認為,范XX雖提供的相關證明和企業信用公示信息能夠證實其事發前在蘇州飛騰塑業有限公司從事勞務,并因本次事故造成收入減少的客觀事實,但上述證據還不足以證明其每月工資收入為3500元的主張,故一審法院酌情參照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月計算范XX的誤工費損失8080元,屬于合理裁量范圍,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能就其提出的上訴請求而提供相關事實依據用來反駁被上訴人范XX的誤工費主張所依據事實,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上訴人人保財蘇州分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劍鳴
審判員 顧 平
審判員 姜雨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殷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