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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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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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540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市煒衡(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遼寧寶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男,漢族,住沈陽市蘇家屯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XX、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1民初26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誤工期過長,超過合理期間。
王XX辯稱:誤工費和其他判項根據原審證據符合客觀事實及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黃XX辯稱,統一保險公司意見。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醫療費56609.66元、伙食補助費11700元、誤工費29154元、護理費3234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7468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000元,共計211897.66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20時30分,黃XX駕駛遼A×××××小型轎車行駛到沈陽市蘇家屯區右轉彎時與直行的遼A×××××號轎車刮碰,造成遼A×××××號車乘客王XX受傷,此次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認定黃XX負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王XX受傷后被送到沈陽市骨科醫院救治,經醫生診斷為右膝內半月板撕裂、右膝關節前十字韌帶損失損傷等傷情,并住院治療117天,王XX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黃XX賠償上述費用以維護王XX合法權益。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8日20時30分,黃XX駕駛遼A×××××小型轎車行駛到沈陽市蘇家屯區右轉彎時與直行的遼A×××××號轎車刮碰,造成遼A×××××號車乘客王XX受傷,此次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認定被告黃XX負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王XX受傷后被送到沈陽市蘇家屯區中心醫院治療,后于2018年10月25日到沈陽市骨科醫院救治,經醫生診斷為右膝內半月板撕裂、右膝關節前十字韌帶損失損傷等傷情,并住院治療117天,支出醫療費56609.66元,雇傭護理支出護理費24420元。王XX起訴至一審法院后經一審法院委托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鑒定,王XX右膝傷殘等級為10級傷殘,支出鑒定費1000元。另查明,遼A×××××車輛系黃XX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后,保險公司支付王XX醫療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王XX所受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王XX經濟損失為醫療費56609.66元、伙食補助費11700元、誤工費29514元、護理費24420元、傷殘賠償金74684元、鑒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酌定給付900元;王XX要求給付朱雪護理費6600元,其出院醫囑注明4.全休2個月、8.專人陪護康復鍛煉,陪護并非護理,是鍛煉中需陪護,故王XX住院前6日及出院后康復鍛煉需陪護,一審法院酌定給付誤工費3000元;以上總計損失為206827.66元。扣除保險公司已付10000元,為196827.66元。保險公司提出事故責任應重新認定問題,僅憑保險公司提供事故照片,一審法院不能確定事故真實情況,對事故責任無據更改。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王XX196827.6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0元,由黃XX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認定的王XX誤工期是否合理。誤工期應根據王XX接收治療的醫療機構意見予以確定,某保險公司雖對誤工期有異議,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醫療機構確定的關于王XX誤工期意見的充分證據,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對于當事人未提出上訴請求的事項,本院對此不進一步審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軍
審判員 鄒明宇
審判員 王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曦
書記員銀水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