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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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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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2民初414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2019-11-19
原告:劉XX,男,漢族,戶籍地山東省,現住上海市寶山區(qū)。
被告:上海優(yōu)慣物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上海優(yōu)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慣物流公司)、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訴訟中,原告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依法由審判員李欣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車輛租賃費用4,583元(5500元/月÷30天×25天)。事實及理由:2019年6月29日18時30分許,案外人李某某駕駛車主登記為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的滬AXXXXX貨車行駛至上海市閔行區(qū)漕寶路外環(huán)線西側,同車道追尾原告駕駛的車主登記為案外人上海宏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增公司)的滬GXXXXX轎車,導致兩車車損,引發(fā)本案事故。當日,公安機關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原告無責。
嗣后,原告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共計25天)將滬GXXXXX轎車送修,支出維修費7,200元、施救費620元。
本案事故期間,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就滬AXXXXX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已賠付滬GXXXXX轎車維修費7,200元,施救費620元。
2019年6月10日,原告與宏增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租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月租金5,500元,租賃的車輛為滬GXXXXX轎車。本案事故期間,原告亦按每月5,500元標準支付2019年6-7月的租賃費用11,000元(5,500元/月×2個月)
綜上,原告據此訴訟。
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現已通過保險理賠滬GXXXXX轎車維修費7,200元,施救費620元。就原告主張的車輛租賃費用,不屬于保險范圍,不予理賠。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事故認定書;2.原告的機動車駕駛證、滬GXXXXX機動車行駛證;3.案外人李某某機動車駕駛證、滬AXXXXX貨車的機動車行駛證、交強險保單;4.牽引服務作業(yè)單;5.滬GXXXXX轎車的維修檢查報告;6.汽車租賃合同及收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保單抄件及賠付截屏。
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自行負擔。據此,本院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于本案具有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9日18時30分許,李某某駕駛車主登記為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的滬AXXXXX貨車行駛至上海市閔行區(qū)漕寶路外環(huán)線西側,同車道追尾原告駕駛的車主登記為案外人宏增公司租賃的滬GXXXXX轎車,兩車受損,引發(fā)本案事故。當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警支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原告無責。
事發(fā)當日,上海赫暢汽車牽引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yè)單(牽引),原告支出施救費620元。
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原告就滬GXXXXX轎車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7,200元。
本案事故期間,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就滬AXXXXX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現被告某保險公司已賠付原告車輛維修費7,200元,施救費620元。
2019年6月10日,案外人宏增公司(甲方)與原告劉XX(乙方)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同意將榮威550型黑色車牌號滬GXXXXX車輛出租給乙方,乙方同意自2019年6月10日12時起至2020年6月5日12時止租賃甲方提供的車輛,租金起始日期以具體發(fā)車日為準,租金為5,500元/月。
2019年6月10日、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10日,宏增公司向原告出具三份收據,收款方式為現金,金額為5,500元,收款事由為滬GXXXXX車輛租金。
2019年11月1日,原告遂以訴稱理由,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滬GXXXXX車輛的租車費用是否為保險理賠范圍。由于本案事故所致兩車車損,故由車損所產生事故車輛牽引施救費、車輛維修費為直接損失,屬保險理賠范圍。然原告因租賃車輛受損維修期間仍需支付車輛租賃費用,導致其租賃費用損失為間接損失,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現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租車損失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實難支持。
根據事故認定書,李某某負事故全責,事發(fā)時李某某駕駛車主登記為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的滬AXXXXX貨車從事物流履職行為,故原告的租車損失費用應由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賠付。現原告要求被告優(yōu)慣物流公司賠付租車損失費4,583元之訴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優(yōu)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劉XX車輛租賃費4,583元;
二、駁回原告劉XX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上海優(yōu)慣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