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葉X1、白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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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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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4民終52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富山路西、西站大街藍山庭院19-1-01031號。
負責人:竇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1,女,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2,女,系葉X1之妹,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內蒙古興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X,女,住內蒙古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男,蒙古族,系白X之夫,住址同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X1、白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內0404民初50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的專家手術費30000元、誤工費23210.93元,合計53210.93元,由中航安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承擔被上訴人葉X110%的損失12100元,由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在一審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葉X1提交的醫療費票據中未包含30000元的專家手術費用,對該部分費用也未提供任何由醫院出具的正規醫療發票,僅憑由醫院出具的證明來證明費用的實際發生缺乏事實依據,對該部分費用產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也未進行舉證。其次,根據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葉X1住院期間探視時與其家屬交談并結合本案一審起訴狀可知,被上訴人葉X1受傷前無職業,僅在家中照顧其母親,而成年人照顧、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應算作是其誤工的依據,一審庭審過程也未提交任何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實際產生誤工費的證據。另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八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0元?!北景钢袩o事故責任的×××號車輛在中航公司投保交強險,被上訴人葉X1的各項損失應在其投保的交強險無責賠付項目下承擔被上訴人葉X1損失的10%,一審法院未依法扣除上述費用而判定由上訴人承擔于法無據,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葉X1答辯服判。
被上訴人白X答辯服判。
一審原告葉X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01232.36元、誤工費23210.93元(129.67元×179天)、護理費31020元、交通費1757.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900元(100元×179天)、營養費17900元(100元×179天)、財產損失費4000元(手鐲3000元、自行車300元、衣服700元),合計447021.27元(包括被告白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669元,已扣除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50000元);上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均計算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4月5日住院期間;待具備鑒定條件時,對葉X1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以及去除體內固定物住院手術醫療費用、后續治療用等進行鑒定后,對本案中未主張的損失,另行主張權利;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8年10月8日12時10分許,被告白X駕駛×××號小型轎車(所有人包X)沿大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赤峰二中”西側路段開車門下車時,與原告葉X1駕駛二輪自行車沿大板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該地點相撞,事故發生同時,案外人朱某駕駛×××號輕型貨車從左側車道由北向南駛過,發生致原告葉X1受傷、二輪自行車及×××號小型轎車輕微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隊三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白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葉X1無責任,朱某無責任。被告白X駕駛的×××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當日,原告至赤峰學院附屬醫院第一次住院治療至2018年11月20日,計43天,原告支付醫療費171966.62元及醫療器具費146元,被告白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669元(包含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中),經診斷為:重癥胸外傷、左側氣胸、右側血氣胸、雙肺挫傷、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肱骨骨折、左前臂開放性傷口、左橈神經損傷、肝挫傷、右腎挫傷、腹腔積液、右腰部皮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低氧血癥、失血性休克、失眠、焦慮狀態、多發腔隙性腦梗死、腦血管瘤、右側小腿肌間靜脈血栓、氣管狹窄、泌尿道感染、肝功能異常、骨盆骨折。治療建議:轉上級醫院治療。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轉至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第二次住院治療至2018年11月30日,計10天,原告支付醫療費23475.49元、醫療器械費13300元、病歷復印費10元,支付赤峰學院附屬醫院診察費10元、救護車費6000元(赤峰至北京),經診斷為:氣管上段瘢痕下閘;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肱骨骨折術后;右側坐骨骨折;泌尿系統感染(產氣腸桿菌);尿潴留;高血壓3級,極高危,雙側眼底出血;腹瀉;右小腿肌間靜脈血栓;丙肝抗體陽性;肝功能異常;低蛋白血癥;低鉀血癥;貧血。出院建議為:出院后1-2周復查氣管鏡,觀察氣道塌陷情況;建議出院后1個月、3個月、6個月、1年規律復查氣管鏡,評估患者氣道情況;如有喘息加重,隨時急診就診,必要時行氣管切開/T管置入;避免受涼及交叉感染;??漆t院完善丙肝相關檢查,一月后復查肝功能,必要時給予進一步治療;口服坦索羅辛滿1周后可再次嘗試拔除尿管,泌尿外科隨診;繼續應用彈力襪防止下肢靜脈血栓形成;骨科隨診,可考慮開始康復治療;一個月復查血常規,觀察貧血程度,必要時血液科門診就診;清淡飲食,避免辛辣、刺激食物。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4月4日,原告轉至赤峰學院附屬醫院第三次住院治療125天,支付醫療費129283.61元、救護車費6000元(北京至赤峰)、護理費及出診費169元,經診斷為,氣管狹窄:1、氣管狹窄T管置入術后;2、氣管切開;3、雙肺挫傷;4、肺炎;5、雙側多發肋骨骨折;6、右側小腿肌間靜脈血栓;7、泌尿系感染;8、耳聾;9、雙側慢性中耳乳突炎;10、白內障;11、左眼陳舊性視網膜分支靜脈閉塞;12、低鉀血癥;13、丙型肝炎;14、左側肱骨骨折;15、左前臂開放性傷口;16、左橈神經損傷;17、肝挫傷;18、右腎挫傷;19、腹腔積液;20、右腰部皮下血腫;21、蛛網膜下腔出血;22、腦挫裂傷;23、失眠;24、焦慮狀態;25、多發腔隙性腦梗死;26、腦血管瘤。出院醫囑:注意休息,避免勞累,注意咳嗽、咳痰;轉北京上級醫院繼續治療;如有不適隨診。原告在赤峰學院附屬醫院第三次住院期間支付專家手術費30000元、病歷復印費33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葉X1墊付醫療費50000元。
再查明,原告葉X1于居住于城鎮。原告的母親劉月榮,于現有兩名子女,為該兩名子女的被撫養人,其隨子女居住于城鎮。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葉X1駕駛的電動車與被告白X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實,白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有道路交通事故書足以認定,因白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原告請求的各項經濟損失未超出保險限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被告白X本案中不再承擔責任。原告請求的誤工費23210.93元(129.67元×179天)、護理費31020元(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4月5日計17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7900元(100元×179天)、營養費17900元(100元×179天),未超出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醫療費401232.36元(含醫療費、專家手術費、醫療輔助器具費、白X墊付的醫療費),剔除原告提交的無法確定是否與本次事故相關的費用,原告的醫療費應為383359.72元(醫療費324904.72元、救護車費12000元、白X墊付的醫療費票據金額2669元、專家手術費30000元、病歷復印費340元、醫療輔助器具費146元、醫療器械費13300元),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費4000元(手鐲3000元、自行車300元、衣服700元)過高,原告自行車損壞雖然由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但是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事故中損失的財產及財產價值,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757.88元過高,依據原告提交的與事故相關聯的交通票據金額為986元,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因事故產生的其他損失另案主張權利。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50000元,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扣除;被告白X為原告墊付的費用2669元,該費用包含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原告認可已收到該墊付的款項,現又在本案中主張,屬于重復訴訟,本著鼓勵肇事方積極賠付傷者,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省審判資源的原則,法院將以上數額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從總賠償款中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給付被告白X。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的原告主張的損失中,應扣除朱某駕駛的車輛無責賠付的10%后,由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的主張,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無責賠付方的投保信息,待其證據充分后,可另行主張權利,本案中,法院不作處理,故該辯稱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其辯稱的不承擔訴訟費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葉X1醫療費383359.72元(醫療費324904.72元、救護車費12000元、白X墊付的醫療費2669元、專家手術費30000元、病歷復印費340元、醫療輔助器具費146元、醫療器械費13300元)、誤工費23210.93元、護理費31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900元、營養費17900元、交通費986元,合計474376.65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50000元,應為424376.65元(其中包含被告白X為原告葉X1墊付的266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給付被告白X);二、駁回原告葉X1對被告白X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一、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向被上訴人葉X1賠償專家手術費30000元及誤工費23210.93元;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賠償被上訴人葉X1的損失范圍內應否扣除×××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被上訴人葉X1的10%損失,共12100元。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向被上訴人葉X1賠償專家手術費問題。被上訴人葉X1雖未提交專家手術費用的醫療費票據,但根據被上訴人葉X1提交的赤峰學院附屬醫院出具的說明可以證實,被上訴人葉X1在赤峰學院附屬醫院治療的過程中因病情的緊迫性及必要性,需聘請專家對被上訴人葉X1進行手術,故被上訴人葉X1聘請專家進行手術的費用3000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關于被上訴人葉X1主張的誤工費問題。被上訴人葉X1一審期間提交了其誤工的證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被上訴人葉X1沒有誤工的事實,應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關于要求扣除×××號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被上訴人葉X110%的損失問題。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實×××號車輛的投保信息,亦未申請追加×××號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故本案對該請求不予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可另案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3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偉波
審判員鄧宏濤
審判員其其格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劉雨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