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羅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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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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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4民終25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400859311XXXX。
負責人:劉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系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女,漢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府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瑞昌市橫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柯XX,男,漢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XX、柯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贛0481民初126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少賠付各項賠償款共計59625.72元或發回重審。主要理由:一審查明事實不清,被上訴人羅XX屬失地農民事實依據不足,誤工費應當不予計算。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羅XX屬失地農民判決其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計算無事實依據。
被上訴人羅XX答辯稱,我們認為羅XX屬失地農民,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
羅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78804.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原告羅XX傷殘等級認定及重新鑒定費分擔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羅XX提供的由瑞昌瑞光法醫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有有異議,并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原、被告協商同意,原審法院委托南昌大學司法醫學鑒定研究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依據目前情況,評定被鑒定人羅XX左足損傷遺留左足第1-5趾功能均完全喪失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右足損傷遺留右踝關節功能障礙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原、被告對上述重新鑒定意見均無異議,原審法院認為該鑒定意見可作定案依據。因此次重新鑒定結果降低了原鑒定意見的等級,故重新鑒定費4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和原告羅XX各承擔一半。
2、原告羅XX傷殘賠償金賠償標準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碼頭鎮長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有異議,認為該證明沒有載明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時間,且應提供失地養老保險購買情況憑證,原告羅XX應提供征地協議等,且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調查表一份,證實原告職業是務農。
原審法院依法前往瑞昌市碼頭鎮長豐村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取證。該村村民委員會向原審法院提供了一份詳細的長豐村土地征收明細表,并進一步說明最后一批土地征收是在2016年12月由政府確定并啟動,2017年4月征收補償款陸續到位。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前一年,2016年12月原告羅XX已然屬于失地農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系失地農民自愿參保,至于是否購買并不影響其身份。殘疾賠償金標準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調查表,原告羅XX長期生活在農村,在成為失地農民前從事務農符合常理,并不能因此而去否定原告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成為失地農民的事實。
3、關于醫療費、營養期、護理期的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羅XX提供的購買坐便椅和輪椅的收據及增值稅發票關聯性有異議,醫囑并未要求購買相應的輔助用品,且收據和發票開具時間相隔八個月。原審法院認為購買輪椅及坐便器是根據原告傷情,為方便護理及自身活動所需,應予支持。至于原告的護理期及營養期,原審法院認為應以住院時間為準,對于護理標準,應按照江西省居民服務業48994元/年的行業標準予以計算。
基于上述,原告羅XX因本次事故的損失認定為:1、醫藥費81319.82元;2、營養費2304元(24元/天×96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920元(20元/天×96天);4、護理費13065.06元(48994元/年÷360天×96天);5、交通費960元;6、殘疾賠償金104162.52元(33819元/年×14年×22%);7、精神撫慰金4400元;8、鑒定費2100元。以上共計210231.40元。財產損失原告羅XX未提供證據,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綜上所述,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亡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柯XX駕駛贛G×××××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郭光旗駕駛的電動車搭載羅XX發生碰撞,造成原告羅XX和郭光旗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柯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羅XX和郭光旗無責任。該認定并無不當,原審法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及不計免賠,且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內進行承擔,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不承擔部分及超出保險限額部分應由被告柯XX承擔。
因該起事故中兩位傷者系母子關系,雙方同意交強險醫療費各占一半,傷殘部分先賠付郭光旗94296.33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羅XX醫療費5000元、傷殘部分15703.67元,共計20703.67元。因原、被告均同意核減非醫保用藥比例為20%,原審法院予以照準,且在另案中(郭光旗與柯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已經是按扣減10000元以外的數額再進行核減,故此案中核減數額為16263.96元(81319.82元×20%),由被告柯XX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付169163.77元(210231.40元-傷殘部分20703.67元-非醫保用藥16263.96元-鑒定費2100元-重新鑒定費2000元)。因被告柯XX已經墊付了醫療費80266.82元,加上其應承擔的非醫保用藥16263.96元、鑒定費2100元、案件受理費1938元,該款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羅XX的賠償款予以扣減,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被告柯XX59964.86元(80266.82元-16263.96元-2100元-1938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應賠付原告羅XX109198.91元(169163.77元-59964.86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羅XX醫藥費等費用20703.67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109198.91元,合計129902.58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付被告柯XX59964.86元。三、駁回原告羅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76元,減半收取1938元,由被告柯XX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村委會水稻種植面積核實種植戶登記表(2019)照片兩張,該照片拍攝于長豐村村委會公示欄,證明羅XX種植水稻面積為0.33畝,不符合失地農民標準。被上訴人羅XX質證稱,這是打印件,對于證據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該證據上顯示的水稻種植面積0.33畝實際是羅XX全家人共用的田地面積。被上訴人羅XX向本院提交三份證據,1、長豐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2、征地費分配表兩張,3、瑞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格認定登記匯總表一份,證明長豐村在進行土地征收補償的時候是以戶主進行登記的,其中羅XX目前實有農業人口數量是兩人,現其二人共有田地面積是0.33畝,也就是人均不足0.3畝,且經過瑞昌市公安局、瑞昌市國土資源局、瑞昌市農業局、瑞昌市財政局和瑞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最終認定,羅XX享有失地農民參保資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證據真實性需要核實。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羅XX一、二審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在本案事故發生前屬于失地農民,故一審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被上訴人羅XX的傷殘賠償金,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一審并未認定被上訴人羅XX的誤工損失。
綜上,上訴人財保九江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29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麗麗
審判員 張 濤
審判員 毛江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徐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