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柳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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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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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民終937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負責人: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河南修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河南修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柳XX,男,漢族,住山東省商河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苗XX,男,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內黃縣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內黃縣。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柳XX、苗XX、內黃縣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2019)魯0125民初7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異議金額7063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柳XX、苗XX、物流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柳XX與苗院峰協議書約定雙方互相諒解,柳XX自負己方車損、受傷乘客醫療費及其他費用,該協議已明確規定柳XX各項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且事故雙方均簽字按手印,說明均已承認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柳XX損失明顯錯誤。二、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保險條款》第24條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免責。苗XX提供的從業資格證有效起始日期為2018年9月14號,而事故發生時間為2018年6月10號,不在有效期內,且駕駛證姓名為“苗XX”,而駕駛人身份證為“苗院峰”,姓名明顯不一致,某保險公司無法核實該駕駛人及車輛是否具有駕駛資格,苗XX未取得駕駛營運車輛相應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故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三責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有誤,且被保險人超期報案,對損失不能確定的部分,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三、發票不清,未扣除非醫保用藥,且營養費、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柳XX提供的醫療費發票字跡不清,無法認定是否是其本人的治療費用,原審判決直接采信明顯不當,且未扣除非醫保用藥。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的規定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只負責賠償柳XX醫療費中屬于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范圍之內的花費。超出該部分的非醫保用藥花費,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柳XX第二次住院治療缺少轉院醫囑,二次住院與事故無關。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營養費、伙食補助費應分別按照20元/天、50元/天計算。四、客運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缺少發包方出具的同意柳XX主張車損并接受賠款的書面證明,柳XX主體不適格,不應支持車損請求。一審判決對車輛損失沒有按照30%的比例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而是讓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一審認定的車輛損失為5854.8元,扣除交強險2000元以后,剩余的3854.8元某保險公司應按30%的責任承擔。
柳XX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正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苗XX、物流公司未作答辯。
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苗XX、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柳XX醫療費585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誤工費10800.8元、護理費320元、車輛維修費7944元,共計25319.4元;2.訴訟費由苗XX、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6月10日0時40分許,柳XX駕駛魯AXXXYH出租車沿著濟陽縣國道220線由南向北行駛至192KM+600M路段時,追尾碰撞前方苗XX駕駛的豫EXXX93/豫EXXX1掛重型半掛貨車,事故導致柳XX及出租車乘客龐云棟、龐云勇、龐云恒四人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車損。該事故經濟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柳XX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苗XX負該事故次要責任,出租車乘客龐云棟、龐云勇、龐云恒無責任。
柳XX受傷后被送往濟陽縣人民醫院治療1天,經診斷其傷情為:急性輕型顱腦損傷、面部多發皮膚擦挫傷、右手皮膚挫裂傷、左膝關節閉合性損傷、關節積液、右肩部軟組織損傷、腔隙性腦梗塞。柳XX在濟陽縣人民醫院花費醫療費2127.26元。2018年6月10日,柳XX前往商河縣中醫醫院接受治療3天,花費醫療費3727.34元。柳XX住院治療3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總額為300元。
另查明,物流公司系豫EXXX93/豫EXXX1掛重型半掛貨車的所有人,事故發生時系苗XX駕駛該車輛,苗XX系物流公司雇傭的司機,事故發生時在履行職務期間。豫EXXX93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豫EXXX1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10萬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商河縣公共交通營運中心系魯AXXXYH小型轎車的所有人,事故車輛魯AXXXYH小型轎車系柳XX自商河縣公共交通客運中心承包經營,雙方簽訂有出租車承包經營合同,且商河縣公共交通客運中心出具證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由柳XX直接主張權益,車輛損失賠償款由柳XX直接收取。
另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另外受傷人員龐云勇、龐云棟、龐云恒亦另案訴至商河縣人民法院,經商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認定,龐云勇、龐云棟自愿將其兩人的交強險份額分配給龐云恒,商河縣人民法院判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龐云恒醫療費9500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5157.8元、殘疾賠償金83602.2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合計118060元;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龐云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庭審后,柳XX同意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在某保險公司的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項爭議較大,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1、醫療費。一審法院認為,柳XX因交通事故兩次住院共計支出醫療費5854.6元,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認定柳XX的醫療費為5854.6元。
2、誤工費。柳XX主張誤工費依據2018年度交通運輸業每天234.8元計算46天,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一審法院認為,柳XX系出租汽車駕駛員,其誤工費可以按照2018年度交通運輸業每天234.8元/天計算,柳XX未提供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證實其誤工時間,結合柳XX的住院時間,一審法院認定其誤工時間為3天,柳XX主張的誤工費應為704.4元。
3、護理費。一審法院認為,柳XX主張護理費賠償標準80元/天計算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采納,結合柳XX的住院天數,柳XX的護理費為240元(80元/天×1人×3天)。
4、車輛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柳XX提供維修發票及維修明細等證據,結合柳XX提供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魯AXXXYH的車輛損失為21816元,殘值作價金額70元,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賠15891.2元,柳XX的車輛損失為5854.8元(21816-70-15891.2)。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均不得非法侵犯。苗XX駕駛豫EXXX93/豫EXXX1掛重型半掛貨車與柳XX發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苗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苗XX系物流公司的雇傭司機,事故發生時系其履行職務期間。豫EXXX93/豫EXXX1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柳XX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合理合法損失,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該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柳XX的相應損失,不足部分由物流公司予以賠償。結合雙方當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外按30%的比例賠償柳XX的各項損失為宜。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柳XX醫療費5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柳XX誤工費、護理費44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柳XX車輛損失2000元;四、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柳XX醫療費1606.38元;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柳XX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柳XX誤工費、護理費151.32元;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柳XX車輛損失3854.8元;八、駁回原告柳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款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2元,由原告柳XX負擔275元,由被告內黃縣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57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理本院認定,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柳XX與苗XX簽訂的協議書約定柳XX自負己方車損、受傷乘客醫療費及其他費用,其不應承擔對柳XX損失的賠償責任;柳XX稱該協議書系其胞弟柳風波代簽,簽訂協議時未告知其內容,不認可協議內容。對此,本院認為,協議中柳XX簽名處為“柳XX(柳風波代簽)”,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柳XX曾授權柳風波簽訂該協議,且即使柳風波具有簽訂該協議的權利,該協議約束的是柳XX與苗XX,柳XX仍有權對自己的損失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某保險公司該項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主張苗XX提供的從業資格證有效起始日期在事故發生之后、駕駛證姓名與身份證上的“鋒”與“峰”不一致,其無法核實苗XX是否具備駕駛豫EXXX93/豫EXXX1掛重型半掛貨車的駕駛資格,其不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還主張柳XX的醫療費用應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對該部分其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本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苗XX在事故發生時不具有相應駕駛資格,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亦未有關于相關問題的描述,某保險公司亦未指出柳XX的醫療費用中存在非醫保用藥;且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對上述兩項主張的免除某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故其關于其不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及不應賠償柳XX非醫保用藥費用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主張柳XX提供的其在商河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的收費票據印章不清。對此,經本院審查,該票據上加蓋的印章雖略有模糊,但能夠辨認出印章中名稱為商河縣中醫醫院,且結合柳XX提交的商河縣中醫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書及住院患者費用匯總清單,能夠反映出柳XX在商河縣中醫醫院的治療情況,一審法院對柳XX在商河縣中醫醫院住院的治療費用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柳XX主張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100元/天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一審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柳XX未在本案中主張營養費損失,某保險公司關于其營養費標準過高的主張本院無從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問題。一審時,柳XX提交了商河縣公共交通客運中心出具的關于魯AXXXYH車輛損失由承包人柳XX直接主張、賠償款由柳XX直接收取的證明,且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柳XX在庭后提交的相關證據其不再質證。據此,某保險公司關于柳XX主張車損并接受賠償款項的主體不適格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魯AXXXYH車輛損失為21746元(20816元-7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剩余款項按照責任比例30%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即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應賠償車輛損失5923.8元[(21746元-2000元)×30%],因魯AXXXYH車輛損失已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15891.2元,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剩余車輛損失,即交強險范圍內2000元、商業三者險范圍內3854.8元,不超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未加重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車輛損失扣除交強險2000元剩余3854.8元應按30%的責任承擔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彥亭
審判員 郭維敬
審判員 趙 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楊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