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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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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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9民初1362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19-10-18
原告:馬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衛XX,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上海市中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XX與被告劉XX、第三人撤銷之訴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并經雙方當事人申請、同意延長三個月以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衛XX律師、被告劉XX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律師、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9民初21641號(以下簡稱21641號案)民事判決書。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4日,被告劉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滬AXXXXX車輛(涉案車輛)分別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均為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14日0時至2018年8月13日24時。2018年4月2日23時10分左右,案外人劉某某駕駛劉XX的車輛在本市嘉閔高架路東側1104處與原告駕駛的滬AXXXXX車輛撞擊,致兩車相撞受損。經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馬X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事后,原告曾與劉XX聯系賠償事宜未果。2018年8月,因劉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成,故起訴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虹口法院作出(2018)滬0109民初21641號民事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劉XX支付保險金471,300元(其中車輛損失修理費469,800元、施救費1,500元)。2019年初,某保險公司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為案由將原告起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其向劉XX支付的保險金。因原告認為其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21641號案民事訴訟導致其對理賠金額失去抗辯機會,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劉XX辯稱:21641號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并非是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沒有權利請求撤銷其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原告提供的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以下簡稱道交中心)在事故發生后出具的《物損評估意見書》僅是對涉案車輛外觀的評估,并未對車輛進行拆解,故該車輛損失應以21641號案件中,法院委托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為依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作為21641號案件的案外人無權申請撤銷該案的民事判決。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其對劉XX主張的涉案車輛損失金額提出過重新評估,法院委托了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系合法、有效的。道交中心在事故發生后出具的《物損評估意見書》僅是對涉案車輛外觀的評估,并未對車輛進行拆解,因此不能作為車輛損失的依據。原告所稱曾與劉XX聯系賠償但遭推諉一事也無充分證據證明,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雙方當事人對涉案車輛投保情況、事故經過、責任認定等事實均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原告提出對21641號案件中本院依法委托的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智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出具的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認為:1、在鑒定報告中,舉升門殼、后下落門殼、舉升門撐桿(左右)的修理單價均高于道交中心評估的價格;2、鑒定報告的第五十二項之后,除第五十四項后地板外,其余項目在道交中心的評估報告中均未提及。
達智評估公司鑒定人高某某、陳某到庭對原告的上述疑問分別予以回應:1、達智評估公司鑒定報告中大部分材料費均低于道交中心評估的價格;2、道交中心對舉升門殼、后下落門殼的修理單價還需加付材料管理費率,加上該費率后單價高于達智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3、涉案車輛的舉升門撐桿(左右)系自動撐桿,故達智評估公司是按照自動舉升門撐桿的單價來進行評估的,而道交中心則是按照手動舉升門撐桿的單價來評估的;4、關于評估項目不一致的問題,鑒定人是根據車損照片來認定實際損壞的,不僅有對車輛外觀損傷的評估,也有對車輛內部損傷的評估,而道交中心的評估僅是對車輛外觀損傷的評估。
另查明,在21641號案中,劉XX起訴時提供了由上海冉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冉株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的評估報告,評估金額為549,321元。審理中,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本院依法委托達智評估公司進行重新評估。因劉XX已將事故車輛轉讓,故鑒定人員無法對車輛實物復勘,依據車損照片進行了評估。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21641號案民事判決書、道交中心出具的物損評估意見書、事故車輛勘估表、車損照片、聊天記錄,被告提供的達智評估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雙方當事人及鑒定人的陳述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在于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21641號案民事判決是否確實有誤的問題。
一、關于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是對案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利害關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21641號案件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審理的是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原告并非該合同的當事人,故無權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亦無權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撤銷該案判決。某保險公司依據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劉XX理賠后,可依法向原告追償,故該案判決與原告確實存在利害關系,原告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本案訴訟適格。
二、關于21641號案民事判決是否確實有誤。事故發生后,因道交中心僅對事故車輛的外觀進行評估,未對車輛進行拆解,故劉XX自行委托冉株評估公司進行評估,并訴訟至本院。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有司法評估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達智評估公司)重新鑒定。在本案中,原告對達智評估公司的鑒定報告提出異議,并要求以道交中心出具的評估意見書為理賠依據。審理過程中,鑒定人員到庭對原告的各種疑問均給予了合理解釋。本院認為,達智評估公司的鑒定報告中大部分材料費均低于道交中心評估的價格;原告認為達智評估公司評估價格高于道交中心評估報告的舉升門殼、后下落門殼,因道交中心的評估價格還需加付材料管理費率,加上該費率后單價高于達智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涉案車輛的舉升門撐桿(左右)系自動撐桿,而道交中心是按照手動舉升門撐桿的單價來評估的。故達智評估公司與道交中心評估報告在項目一致的情況下,達智評估公司的評估價格均低于道交中心的評估價格。道交中心未對事故車輛進行拆解,對于事故車輛的內部損失未做評估。在21641號案件評估中,因劉XX在訴訟前已將車輛依法轉讓,導致達智評估公司無法對事故車輛進行復勘,其依據冉株評估公司的車損照片對事故車輛內部損失進行評估,具有相關依據,鑒定結論公平、合法、有效。原告雖然對鑒定結論不認可,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鑒定報告的相應證據,故本院依據達智評估公司的鑒定意見作出的21641號案民事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銷21641號案民事判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張 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周嘉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