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胡XX、謝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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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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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終87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廣東省佛山市。
負責人:陳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女,漢族,住湖南省湘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湖南海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謝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城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X及原審被告謝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6民初46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胡XX賠償299439.66元;二、駁回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030.42元(胡XX已預交),由胡XX負擔130.4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90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胡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關于誤工費。胡XX主張其事故發生前月均工資為3000元,但其僅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并沒有相應的工資銀行流水或工資簽收本予以佐證,且其工作證明沒有相關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該工作證明關于胡XX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亦與本案事件不符。因此,胡XX的誤工費應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二、關于殘疾賠償金。胡XX提交的證據僅能顯示其子女在佛山生活居住,不能直接反映其本人在城鎮生活居住滿一年。而且,佛山市佛奧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龍江分公司棕櫚園物業服務中心出具的居住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形式,也無相關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名,某保險公司對其合法性不予確認。該物業服務中心不是戶籍管理機關,其出具的證明沒有相關事實依據。再者,胡XX與其女兒均在佛山市****有限公司工作,其女兒有佛山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則胡XX也必然會有相關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被上訴人胡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關于戶籍問題,胡XX與其家人一起在佛山居住工作,胡XX提交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其在佛山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再者,胡XX已達退休年齡,其沒有參加社會保險。法律只規定工人以及干部的退休年齡,并沒有規定農村居民何時退休。
原審被告謝XX述稱,同意某保險公司的意見。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胡XX提交了佛山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及原審被告謝XX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經審核,上述證明與本案存在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胡XX的誤工費應如何確定;2.胡XX的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胡XX提交了佛山市邁尚家具有限公司的證明,證實其在該公司工作及工資為每月3000元。胡XX主張因其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公司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故未能提供銀行流水相印證。本院認為,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事實上,多數公司亦采取現金方式發放工資。因此,一審判決根據公司證明認定胡XX的工資標準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胡XX主張其與女兒、丈夫共同居住在佛山市順德區******************,經查,該房屋確屬胡XX的女兒王某1所有,而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亦出具證明證實胡XX在此居住,結合佛山市****有限公司出具的胡XX及其丈夫王某2的工資證明,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相互印證,一審判決認定胡XX在本次事故發生前已經在佛山地區居住、生活、工作一年以上正確,胡XX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5.4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瑩
審判員 侯 進
審判員 禤敏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張湘潔
書記員 鄒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