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某保險公司與徐XX、李X甲、李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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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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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終734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2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住廣東省普寧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廣東合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揭陽市。
負責人:林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女,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女,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乙,女,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以上三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廣東定海針(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XX、因與被上訴人徐XX、李X甲、李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5民初43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466414.84元予徐XX、李X甲、李X乙;二、陳XX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135210.31元予徐XX、李X甲、李X乙;三、駁回徐XX、李X甲、李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85.89元,減半收取計5142.94元(三原告申請緩交)。由三原告負擔234.8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陳XX分別負擔3805.07元及1103.06元;并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繳納,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陳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2.訴訟費由徐XX、李X甲、李X乙承擔。其上訴主要內容是:一、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結果是其自身疾病及交通事故致傷共同導致,本案處理應考慮其自身疾病及參與度。《司法鑒定意見書》已清楚載明受害人李某某自身患有高血壓(尚危)、肺不張、急性心肌梗死等高危病癥,交通事故僅是誘發因素,受害人李某某自身疾病與交通事故外傷作用相當,由陳XX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不合理。根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某某死亡時間為2018年11月6日,徐XX、李X甲、李X乙直至2018年11月底才告知陳XX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結果。陳XX對受害人李某某住院費用明細清單、治療經過以及司法鑒定情況一無所知,陳XX認為案涉送檢病歷等資料存在片面性,有失公平公正。二、原審法院未核實該醫療費與本次交通事故的關聯性,僅憑一張欠費證明(該證明備注“費用數額僅供參考,以實際清單為準”)判令陳XX為該醫療費全額買單不合理。未核實陳XX在庭審時提出的《診斷證明》欠費金額后載明的“住院期間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17日產生一人陪人費”護理費是否包含在前述的欠費中即額外判令陳XX承擔該筆護理費不合理。徐XX、李X甲、李X乙主張的購買白蛋白藥品費,根據其提交的發票,受害人李某某每天注射量為1到2瓶。陳XX認為該藥品費不是治療所必須費用,且購買該藥品沒有相關的醫囑,難以證明該費用與本案有關聯。三、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陳XX的責任劃分錯誤。交通事故發生時,陳XX已經停車避讓受害人李某某,不存在陳XX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行為。且受害人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載物超過規定寬度的機動車,導致兩車發生碰撞。基于上述情況,陳XX認為受害人李某某負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四、陳XX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錯誤的。
針對陳XX的上訴,徐XX、李X甲、李X乙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陳XX的上訴請求沒有合法依據,應予以駁回。
針對陳XX的上訴,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同意陳XX的上訴意見。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徐XX、李X甲、李X乙343960.02元(不服一審金額122454.82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徐XX、李X甲、李X乙承擔。其上訴主要內容是:一、一審法院沒有批準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認定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全部是交通事故造成。某保險公司認為依據受害人李某某的自身疾病和身體狀況應依法予以鑒定。首先,住院病歷注明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左膿毒癥休克,重癥肺炎所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急性心肌梗死(再發)”,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和體質與交通事故綜合造成。其次,受害人李某某本身具有高血壓3級極高、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心肌梗死、肺部結節查因、肝S4肝結節、中度貧血、低蛋白血癥等疾病,上述疾病與鑒定書認定受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嚴重感染導致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而死亡相關聯。二、一審判決認定“醫療費用470935.79元(住院費2789.04元+醫療費674077.36元+外購藥品89098.80元-前案主張295029.41元)”計算錯誤,第一次判決處理醫療費金額為342439.66元(住院醫療費295029.41元+外購藥45653.80元+醫療費1756.45元),故本次醫療費計算錯誤,受害人剩余醫療費應為“醫療費423525.54元(住院費2789.04元+醫療費674077.36元+外購藥品89098.80元-前案處理醫療費342439.66元)。三、徐XX、李X甲、李X乙的損失應為1-2項443425.54元(醫療費423525.54元+住院伙食補助金19900元)、3-8項602414.50元,共計1045840.04元。一審法院認定“本院核定三原告的損失應為1-2項490835.79元、3-8項602414.50元,共計1093250.29元”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錯誤計算第一次判決已處理的醫療費金額,計算錯誤。四、受害人李某某自身疾病和外傷占其死亡的參與度50%,所以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損失在交強險外,扣除責任比例后應該再扣除50%的參與度,按照一審判決的各項損失金額計算為1-2項443425.54元,按照責任比例和參與度計算,某保險公司需承擔110856.39元[443425.54元×50%×50%];3-8項602414.50元扣除交強險死亡傷殘項目限額110000元,余款按照責任比例和參與度計算,某保險公司需承擔233103.63元[(602414.50元-110000元)×50%×50%+l10000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支付343960.02元(110856.39元+233103.63元)。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徐XX、李X甲、李X乙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計算李某某的醫療費用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合法依據,應予以駁回。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陳XX答辯稱,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
在二審訴訟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本院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二審期間陳XX、某保險公司均申請對李某某自身疾病與死亡結果的關聯性、參與度進行鑒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有三個:第一是一審判決依據案涉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否合理;第二是案涉鑒定意見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第三是一審判決認定的醫療費用是否合理。
關于爭議焦點一,陳XX上訴主張《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錯誤,受害人李某某應負主要責任。經審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陳XX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后陳XX申請復核,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維持上述認定。陳XX上訴主張該認定書劃分責任錯誤,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且該認定書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陳XX的該項上訴主張于理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依此認定陳XX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經審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本案中,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廣東××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激發嚴重感染導致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而死亡。鑒定機構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方法及過程均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陳XX、某保險公司在二審訴訟中均申請對李某某自身疾病與死亡結果的關聯性、參與度進行鑒定,但是并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鑒定存在著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且不應因個人的體質狀況而要求受害人對損傷的后果自負相應的責任,故本院對陳XX、某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一審判決采信案涉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一審判決對醫療費有比較全面的論述,本院認同一審判決的認定理由,對陳XX、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醫療費數額及計算比例不合理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對此認定及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陳XX、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53.31元,由上訴人陳XX負擔3004.2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749.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雪潔
審判員 陳星星
審判員 禤敏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玲子
書記員 李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