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游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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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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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民終43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0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0914761XXXX。
法定代表人:俞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貴州名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游XX,女,漢族,貴州省綏陽縣人,住綏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遵義市匯川區上海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X,男,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住正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系徐XX之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冉XX,男,土家族,貴州省思南縣人,住思南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漢族,黑龍江省明水縣人,住黑龍江省明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西欣合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北海市工業園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1795277XXXX。
法定代表人:潘XX,該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廣西北海市海城區、10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500763062XXXX。
法定代表人:梁X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丙保險公司,地址:北海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502321802XXXX。
法定代表人:梁X,該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地址:遵義市匯川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520300429380XXXX。
法定代表人:劉XX,該醫院院長。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游XX、徐XX、冉XX、王X、乙保險公司、廣西欣合物流有限公司、丙保險公司、第三人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18)黔0303民初1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應對游XX因交通事故受傷導致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認定游XX墜落車下導致受傷,也沒有證據證明游XX墜落車下后與上訴人承保車輛發生第二次傷害,且游XX本人的陳述及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均證明其系“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也不能發生身份轉化,一審認定嚴重錯誤。將本車人員也納入第三者的范圍予以賠償,則會相應減少本車直接侵害的第三者的賠償數額,有悖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設立目的,本案不應認定游XX已轉化為車外人員的第三者。
被上訴人等二審中均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游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現金184,051.09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認定事實:2017年9月7日20分許,徐XX駕駛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匯川大道往高坪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園區大道富泰集團十字路段時,該車右側與右方沿園區大道直行的由冉XX駕駛的桂E×××××號重型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徐XX、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客李浪浪、游XX三人受傷及兩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時原告墜落車下導致頭部、胸部、肋部多處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徐XX負事故同等責任,冉XX負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到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42天,期間,共產生住院醫療費48,986.55元。其中,預交41,900.00元(原告預交8,000.00元,被告丙保險公司預交6,000.00元,被告徐XX預交17,90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預付原告醫療費8,000.00元,王X預交2,000.00元),欠第三人醫療費7,086.55元。原告另墊付門診醫療費1,537.28元。王X另墊付原告門診醫療費2,386.47元,支付原告其他費用5,000.00元。徐XX另支付原告5,100.00元,主張墊付護理費38天護理費8,092.00元。經鑒定機構于2017年12月20日鑒定,原告之右側1-7肋骨骨折達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原告需再次住院行“激光祛斑疤整容術,適當的康復治療需后續治療費7200-9,100元。原告花去鑒定費1,900.00元。徐XX系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實際車主,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桂E×××××號重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王X,掛靠在廣西欣合物流有限公司,冉XX為王X雇請的駕駛人員,該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丙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為500,000.00元)、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受傷人員徐XX、李浪浪已經向本院提起訴訟。
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并未細化責任比例、賠償項目。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應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上為依據。本案中雖然原告為肇事摩托車車上人員,但在本起交通事故發生時,其已墜落車下受傷,其身份已由“車上人員”轉變成為“第三者”。徐XX系貴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桂E×××××號重型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丙保險公司第三者商業保險、不計免賠險。原告損失應先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原告的損失應為:1、殘疾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26742.62×20×10%=53,485.2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本案中原告主張被扶養人有3人,原告父親、子女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應為19201.68×10×10%=19,201.68元,殘疾賠償金共計72,686.92元;2、醫療費。原告共產生住院醫療費48,986.55元。原告另墊付門診醫療費1,537.28元,王X另墊付原告門診醫療費2,386.47元,后續治療費酌情支持8,200.00元,醫療費共計61,110.3元,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酌情按80.00元/天計算42天,為3,360.00元;4、護理費。徐XX主張墊付護理費38天護理費8,092.00元依據不足。護理費按照107.00元/天標準計算90天,為9,630.00元;5、營養費。按照30元一天計算90天,為2,700.00元;6、誤工費。按照107.00元/天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共計103天,為11,021.00元;7、交通費。酌情支持500.00元;8、鑒定費1,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9、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2,000.00元。以上費用共計164,908.22元。由于徐XX放棄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綜合事故中人員損失情況,原告損失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各承擔45%,即122000.00×45%=54,900.00元,其余部分55,108.22元由被告丙保險公司承擔50%,即27,554.11元,被告徐XX承擔50%,即27,554.11元。扣除乙保險公司已經支付醫療費8,000.00元,欠付第三人醫療費7,086.55元,還應支付原告39,813.45元。被告丙保險公司已墊付6,000.00元,還應支付21,554.11元。扣除被告徐XX預交醫療費17,900.00元、支付原告的其他費用5,100.00元、墊付護理費38天按照107元/天計算為4,066.00元,共計27,066.00元,徐XX還應支付原告488.11元。被告王X預交醫療費2,000.00元、另墊付原告門診醫療費2,386.47元,支付原告其他費用5,000.00元,共計9,386.47元應予以扣除。被告廣西欣合物流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被告廣西欣合物流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
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游XX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54,900.00元。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游XX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39,813.45元。(其中,扣除9,386.47元直接支付給被告王X)。三、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支付第三人遵義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費7,086.55元。四、被告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游XX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21,554.11元。五、被告徐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游XX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88.11元。六、駁回原告游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60.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徐XX承擔230.00元,被告王X承擔230.00元。
二審中,被上訴人游XX提交了事故現場圖片,以證明事故發生時,游XX摔出車外受傷,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對證據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人車分離不必然發生身份轉化。二審中游XX提交的現場圖片經雙方當事人質證,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游XX是否是本車的“第三者”。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于保險車輛之下,則屬于“第三者”。庭審查明,游XX在事故發生時,確以摔出車外受傷,因此,本院對游XX轉化為本車“第三者”予以確認。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廖 戡
審判員 彭 莉
審判員 梁華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猶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