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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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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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577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楊XX,男,漢族,住天津市武清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石XX,職務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341000元、施救費10000元,合計351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6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掛靠在天津吉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運營的津C×××××號東風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車損險保額為4095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7日0時始至2019年12月6月24時止。2019年1月19日,原告司機王華駕駛該車沿106線(京廣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06線339公里加200米處,與前方順行的李東波駕駛的冀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王華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南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王華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東波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車損評估報告的評估價值過高,且未提供相應的維修明細單。施救費遠超出天津市及河北省規定的收費標準,我方只承擔一次施救費,對第二次施救不認可,且涉案車輛為主掛車,施救費應由主掛車均擔,不應由我方超額承擔。法院委托評估的費用應按扣減比例由原、被告分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9年1月19日4時30分,原告雇傭司機王華駕駛津C×××××、蒙B×××××號重型貨車沿106線(京廣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06線339公里加200米處,與前方順行的李東波駕駛的冀E×××××號重型貨車相撞,造成王華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南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華負全部責任,李東波無責任。津C×××××號事故車掛靠在天津吉順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原告為該事故車輛實際車主。該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4095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事故發生后,原告將事故車輛從事故地點拖至停車場等待交警隊處理支出施救費4000元,后將事故車輛拖回天津市鑒定維修支出施救費6000元。原告委托天津有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維修價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維修費用341000元。被告認為該評估系原告單方委托且評估數額明顯過高,故向本院申請重新評估,本院委托天津萬路通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8月9日,該公司出具評估意見,截止評估時點評估對象扣減殘值金額后的損失費用為193100元。本院委托評估的費用由被告支付。原告修理事故車輛支出配件及維修費共計191570元。
本院認為,津C×××××號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原告作為被保險車輛實際所有人,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故被告應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原告主張各項損失中,關于車輛損失,業經本院委托評估,原告支出的相關修理費用與評估結論相當,故本院依法認定車輛損失191570元;關于施救費,該費用因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而支出,原告提交了發票證明其為施救被保險車輛實際支出施救費共計10000元,屬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被告關于施救費的答辯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評估費,該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原告雖自行對事故車輛維修費用進行了評估,但本院并未采信該評估結論,原告亦未向被告主張評估費用,故被告支出的評估費并未因原告自行評估而增加,因此對其主張的與原告分擔評估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申請本院委托評估所產生的評估費由被告自行承擔。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楊XX賠償車輛損失191570元、施救費10000元,共計20157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86元,由原告楊XX負擔13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