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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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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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9民初1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張X,女,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惠予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天津惠予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10-11層、12層部分區域。
負責人:黎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天津江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陸XX,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保險金40972元,其中車輛損失37072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900元;2.訴訟費由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張X所有的冀B×××××號機動車在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商業險。2019年5月7日,張X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X負事故同等責任。后經法院訴前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認定損失金額為37072元,張X支出評估費3000元。為處理該事故,張X另支出施救費900元。
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辯稱,冀B×××××號機動車在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490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因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僅同意賠償損失的50%。評估費和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的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即2018年10月24日,張X為其所有的冀B×××××號機動車在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險,保單約定:被保險人為張X;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49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2019年5月7日10時22分許,張X駕駛冀B×××××號機動車沿薊州區北環路中心隔離護欄北側第一條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至,遇陳繼華駕駛自行車(后載陳奕涵)由北向南橫過北環路,張X發現情況后在采取措施過程中,其所駕車輛前側右部和右側前部碰撞自行車左側前部,后張X駕車又碰撞道路中心隔離護欄,造成陳繼華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陳奕涵受傷、雙方車輛損壞、道路中心隔離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張X負事故同等責任,陳繼華負事故同等責任,陳奕涵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張X訴前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張X支出評估費3000元。
雙方當事人對以下問題有爭議:
一、事故造成冀B×××××號機動車的損失數額。張X提交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認為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數額為37072元。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認為評估報告定損數額過高,公司定損金額為5500元。本院認為,張X提交的評估報告系經本院司法技術輔助辦公室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單位出具的,程序合法,內容真實有效。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雖主張定損數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故對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予以采信,確認冀B×××××號機動車損失數額為37072元。
二、冀B×××××號機動車施救費金額。張X提交了天津路通達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票,證明事故發生后,支出施救費900元。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認為施救費金額過高,只認可400元。本院認為,張X提交的施救費發票開票時間距離事故發生時間較遠,且未記載有具體的施救里程,故對張X提交的施救費發票不予采信,酌定施救費金額為600元。
本院認為,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承保冀B×××××號機動車商業保險,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張X作為被保險人和車輛的所有人,享受索賠的權利。評估費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保險理賠范疇,且按照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事故造成冀B×××××號車輛損失37072元、張X支出的評估費3000元和酌定的施救費600元,合計40672元,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依法應予賠付。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張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平安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可依法行使追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保險金4067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直接給付至張X中國農業銀行天津薊州支行62×××78的賬戶);
二、駁回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4元,減半收取計412元,張X已預交,由由張X負擔1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00元(直接給付至張X中國農業銀行天津薊州支行62×××78的賬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玉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康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