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90某保險公司與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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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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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12民初6890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00837164XXXX。
負責人:汪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XX,男,漢族,住張家港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文平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2019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XX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幣111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宋XX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作答辯,也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31日23時17分左右,宋XX駕駛普通摩托車沿夏城路(武南路以北)由北向南行駛至交叉路口時闖紅燈,與周亮駕駛注冊登記為江蘇康之誠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蘇D×××××號小型轎車沿鳴新路由東向西直行,兩車相撞致車損人傷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1日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3204124201900103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宋XX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周亮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2019年4月6日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估損單,確定蘇D×××××號小型轎車的損失為11180元。2019年4月30日某保險公司向江蘇康之誠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了11180元。嗣后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起訴來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蘇D×××××號小型轎車修理費發票、機動車輛估損單、中國太平洋保險資金集中管理系統支付結果查詢回單(復印件)等書證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作為蘇D×××××號小型轎車的保險人在支付理賠款后,依法取得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有權向事故責任人主張賠償,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宋XX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為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本案調解無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宋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11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80元,由宋XX負擔。
(上述款項匯入:賬戶名稱:某保險公司,開戶行:交通銀行常州延陵支行,賬號324006260018010050808)。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文平
人民陪審員 戴壽坤
人民陪審員 周建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蔣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