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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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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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213民初664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2020-02-03
原告:米XX,男,漢族,住山西省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大同市平城區向陽里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區、10層C單元1/2號。
負責人:李X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西晉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20000元、路產損失18850元,合計38850元。待車輛鑒定后確定其他具體賠償數額;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期間增加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11745元,鑒定費1215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系晉BXXXXX/晉BXXXX掛車輛實際所有人。2019年9月6日7時許,王某某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306線由北向南行駛273km處時制動失靈,與米志強的晉B7XXX/晉BXXXXX掛重型半掛車發生刮碰后又與尚某駕駛的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路邊護欄、路面油侵、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尚某、米志強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一直沒有對其車輛進行定損、理賠。事故當時產生施救費20000元,路產損失18850元,原告已先行支出。綜上,原告認為自己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現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予以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故發生、責任劃分、事故車輛投保情況沒有異議;2、需核實被保險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在以上證件有效、無法定和約定免賠事項時,對原告的主車損失在扣除三者車應承擔部分后,剩余部分根據合同結合證據予以認定;3、掛車未在我公司投保,不承擔損失,其他損失應由主掛車分攤;4、訴訟費、鑒定費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原、被告無爭議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告米XX系晉BXXXXX/晉BXXXX掛號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主車保險限額100萬元,掛車保險限額5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主車保險限額222040元,掛車保險限額75335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10日。2019年9月6日7時許,王某某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306線由北向南行駛至273km處時制動失靈,與米志強駕駛的晉B7XXX/晉BX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刮碰后又與尚某駕駛的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路邊護欄、路面油侵、三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海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尚某、米志強無責任。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
對原被告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作如下認定:
一、被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審理期間,被告主張應當扣除事故中相對方無責車應當承擔的賠償后再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本院認為,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原告依據合同的約定起訴被告承擔保險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被告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了保險人向第三方的追償權,保險公司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綜上,被告的主張不成立,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在理賠后可向事故相對方追償。
二、原告訴求的各項損失本院確認如下:
1、車輛損失費。原告訴求晉BXXXXX/晉BXXXX掛號車輛的車輛損失211745元,并提供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證明車輛的損失價值。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書是本案在審理期間,原、被告雙方通過本院共同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對公估報告書本院予以采納,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211745元,已扣減殘值。
2、施救費。原告訴求20000元,提供施救費發票二份。本院認為,施救費票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確認原告為晉BXXXXX/晉BXXXX掛號車輛支出施救費20000元,主車、掛車分別10000元。
3、鑒定費。原告訴求12150元,提供發票二份,本院依據該票據確認原告鑒定費支出12150元。
4、路產損失。原告訴求18850元,提供公路賠償決定書、賠償清單、路產損失賠償收據,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采信,認定原告賠償路產損失18850元。
以上共計262745元。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承諾對原告米XX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車輛承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路產損失,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共計26274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履行承保義務,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付,即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6850元,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231745元(其中主車賠付221745元,掛車賠付10000元)。關于鑒定費,系原告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程度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也是理賠必需的,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敗訴方負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米XX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米XX16850元,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米XX231745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米XX鑒定費12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62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華
二○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任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