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XX與肖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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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1民初75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口市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萬XX,男,漢族,住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唐X,山東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XX,男,漢族,住遼寧省鐵嶺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保定市。負責人:鄭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系公司職工。
原告萬XX與被告肖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畢玉蘭、唐山市豐南區鑫億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肖XX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16313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冀B×××××重型汽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在合理范圍內賠付。原告主張車損數過高,要求重新鑒定。
被告肖XX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狀一份。
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9日,被告肖XX駕駛冀B×××××(冀BXXX3掛)重型普通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向北右轉彎至肇事路口與由北向南于洪洋駕駛的遼F×××××(遼FXXX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肖XX受傷。本次事故經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肖XX負全責,于洪洋無責。原告提交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明細證實支出遼F×××××號維修費116313元,被告保險公司不認可,申請本院評估,本院依法委托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其于2020年1月12日出具評估結論為:遼F×××××重型豪臥牽引車損失維修價值105826元。評估費10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預交。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事實清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山東威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結論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價格略高,但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不合理性,該評估結論系本院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和人員均有合法資質,程序合法,本院對該評估結論予以采信。評估結論部分改變了原告主張的維修費數額,本院酌定評估費由原告承擔1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9000元。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105826元,兌除原告應承擔的鑒定費1000元,還應賠償原告104826元。
綜上,鑒于本案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4826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363元,由原告承擔2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
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曲 巖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