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曲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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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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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681民初28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口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趙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龍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山東臻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臻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曲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龍口市東城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00791515XXXX。
負責人:王X甲,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東齊魯(煙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訴被告曲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曲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0978.39元;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并明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0224.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100元/天×19天)、營養費3000元(50元/天×60天)、護理費6000元(100元/天×60天)、傷殘賠償金35594.10元(39549元/年×9年×10%)、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860元,合計90978.39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余款80978.39元,由被告全部承擔。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0日10時0分許,被告曲XX駕駛魯Y×××××號車輛由西向東倒車時將由西向東步行的原告趙XX撞倒,致原告受傷。此次事故經龍口市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曲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保險。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綜上,原告為依法維權,特訴請貴院查明事實,判準原告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不計免賠)。3、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賠償原告合理損失,但不承擔非醫保用藥、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不同意按照城鎮標準賠償原告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30元/天計算。營養費不認可,因原告傷情較輕,我公司認為根據病歷顯示其無需加強營養。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實際誤工情況進行計算。交通費請求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承擔。4、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被告曲XX辯稱,對事發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000元。
原告及被告曲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及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龍口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用藥明細、門診及住院收費票據、鑒定費收據、被告曲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的收條,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原告傷情不構成十級傷殘,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實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質、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法定情形,故其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依法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無任何證據證實原告傷情不構成十級傷殘,故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該鑒定意見系龍口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龍口市道調委)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均具有相關資質,鑒定程序合法,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10日10時0分許,被告曲XX駕駛魯Y×××××號轎車由西向東倒車時將由西向東步行的原告趙XX撞倒,致原告受傷。此次事故經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曲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傷后被送至龍口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9天,支出醫療費40224.29元。被告曲XX墊付醫療費2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
經原告申請,龍口市道調委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等級、護理人數及時間、營養期限、用藥合理性事項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11月4日出具恒源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9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趙XX符合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趙XX傷后需1人護理60日,營養60日;3、被鑒定人趙XX傷后用藥符合外傷性用藥原則。鑒定費2860元,由原告預交。
肇事車輛魯Y×××××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事實清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準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曲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繼續承擔剩余部分10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40224.29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但辯稱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原告在接受治療過程中,××人治療的原則選擇用藥,原告并無用藥選擇權,在用藥并無不合理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對于原告支出的包括非醫保用藥在內的醫療費均應如數賠償,故對原告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費3000元。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30元/天計算,因原告傷情較輕,根據病歷顯示其無需加強營養,不同意賠償營養費,護理費應當按照護理人員的實際誤工情況計算。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載明的原告需營養60日無異議,原告主張護理費按照龍口市標準10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龍口市標準100元/天、營養費按照龍口市標準50元/天計算,符合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35594.10元。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認為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戶籍所在地為龍口市東萊街道閻家疃村153號,該區域屬于龍口市城區規劃范圍內,故原告傷殘賠償金應按照2018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39549元/年計算,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傷殘系數為10%,原告定殘時71周歲,傷殘賠償金應計算9年,故原告傷殘賠償金應為35594.10元(39549元/年×9年×10%)。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賠償。本院認為,被侵權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結合事故發生經過、雙方過錯程度,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860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但辯稱不承擔該費用。本院認為,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原告該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4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數額過高,請求依法酌定。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就醫情況,予以照準。
經審查,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40224.2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傷殘賠償金35594.10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400元、營養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860元,共計90978.39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先期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80978.39元。被告曲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2000元,可待某保險公司理賠后經由法院予以返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0978.3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4元,減半收取9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審判員 遲亞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吳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