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與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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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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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13民初343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梁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沂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山東陽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XX,女,漢族,居民,住濟南市長清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槐陰區、臘山河東路西側夢世界潤園小區七號。
負責人:馬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山東海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XX與被告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告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梁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92049元、鑒定費2500元、拖車費2500元、替代性交通費27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10日17時15分許,原告所有經原告同意由肖志正駕駛的魯QXXXXX號帕薩特牌轎車沿1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04國道510公里100米處,與葉XX駕駛魯AXXXXX號大眾牌轎車沿1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510公里100米東孫路口左轉彎時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長清區交警大隊認定,葉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該車的車主是葉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發后原告的車輛受損,經臨祥評字(2019)第XT9394號鑒定損失92049元,支出鑒定費用2500元,經多次協商事宜未果,為此提起訴訟,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葉XX辯稱,本次事故屬實,同意合理合法的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依法賠付,對租車費不同意賠付。葉XX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100萬元,并投不計免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山東中立信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意見書及發票;3、某保險公司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投保單。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于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9年1月10日16時50分許,葉XX(女,37歲)駕駛魯AXXXXX號小型轎車(駕駛證號37012319810325002X),沿1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510公里100米東孫路口左轉彎時,與沿104國道由南向北肖志正(男,33歲)駕駛魯QXXXXX號小型轎車與發生碰撞,致葉XX車上乘員呂洪林、陸憲華受傷,兩車直接損失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長清區交警大隊現場勘驗并作出第370113120190000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葉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肖志正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呂洪林、陸憲華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梁XX對其受損的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委托臨沂市祥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作出臨祥評字(2019)第XT9394號鑒定評估報告書,車輛損失總額為:92049元。金額大寫:玖萬貳仟零肆拾玖元整。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梁XX提供的臨祥評字(2019)第XT9394號鑒定評估報告書提出異議,認為系單方委托鑒定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后委托山東中立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作出信鑒字(2019)第F108號鑒定評估意見書,意見為:1、魯QXXXXX號車輛損壞的配件情況詳見(事故車輛定損報告單),損失金額:57700元,金額大寫:伍萬柒仟柒佰元整。2、魯QXXXXX號車輛事故發生后的整車殘值為:4000元,金額大寫:肆仟元整。3、魯QXXXXX號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61700元,金額大寫:陸萬壹仟柒佰元整。
魯AXXXXX號小型轎車的車主及事發時的駕駛員均為葉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萬元,并投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雙方爭議的事實為梁XX主張的租車費屬替代性交通費,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對此某保險公司提供了機動車綜合商業性保險條款以證實該項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葉XX提出異議,主張其對條款內容和免賠事項不知情,本人也未簽過字,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免賠告知義務,其主張不能成立。本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性保險條款系某保險公司單方作出的解釋和規定,未有投保人葉XX簽字認可,且除該保險條款外,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葉XX履行免賠告知義務,故對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梁XX主張的損失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認定其合理損失如下:
1、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對梁XX提供的鑒定報告認為系單方鑒定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組織質證后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梁XX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價值為57700元(不含殘值)并有鑒定報告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2、鑒定費2500元,系梁XX在事故發生后對其車輛損失數額所作的評估鑒定而支出且有票據證實,予以認定。
3、救援費2500元,系為救援梁XX車輛而支出并提供票據證實,予以認定。
4、租車費,梁XX雖提供租賃合同及收據,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證實該項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梁XX車輛損失2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梁XX車輛損失38990元,救援費175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由葉XX賠償梁XX鑒定費175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5元,由梁XX負擔1075元,由葉XX負擔9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道泉
人民陪審員 徐 敏
人民陪審員 劉新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