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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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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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9民初80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 2020-02-29
原告:劉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天津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男,某保險公司職員。
原告劉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3160元,其中車輛損失10160元,評估費3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劉X為其所有的津C×××××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司機馮文超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認定損失金額為10160元,劉X支出評估費30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津C×××××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車輛損失險保額為135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劉X的合理合法損失。評估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劉X為其所有的津C×××××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保單約定:被保險人為劉X;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24日0時起至2019年7月23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35000元及不計免賠率險等。2018年9月25日13時30分,司機馮文超駕駛車牌號為津C×××××的機動車,沿鄉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桑梓鎮西大許莊村時,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該車前部右側與由南向北王金友駕駛的冀R×××××號機動車左側前部相撞,造成王金友車上乘車人劉祥賓、谷克玲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馮文超負事故全部責任,王金友、劉祥賓、谷克玲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劉X訴前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天津信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認定損失金額為10160元,劉X支出評估費3000元。
本院認為,劉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劉X作為車輛的所有人,享有索賠權利。評估費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保險理賠范疇,且按照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現劉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和評估費合計13160元,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責任,理據不足,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保險金131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付清(款項直接匯入劉X中國銀行62×××72的賬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計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款項直接匯入劉X中國銀行62×××72的賬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高玉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駱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