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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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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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民終402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6號B座四樓。
主要負責人:汪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江蘇金伙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2019)蘇0404民初2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黃XX實際損失7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黃XX合理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公估報告載明的鑒定人員為趙雪晨、喻亮,實際鑒定時僅趙雪晨一人到場,影響公估結果的獨立客觀公正性,公估過程有悖合理程序,不應當以該份公估報告的意見作為定案依據。二、公估報告載明進貨方式為市場正廠供貨,未提供能反映相關換件品質及數量的進貨清單、貨品包裝,而案涉車輛系在普通修理廠完成修理,與公估報告中的進貨方式不符,不利于某保險公司合法權益的維護。三、配件中轉向機一項,僅外觀損壞,不影響使用性能,未達到更換標準,可以修復。更換轉換機產生較高費用,不具有合理性,有損某保險公司合法權益。
黃XX二審辯稱,希望維持原判。
黃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黃XX車輛維修款59892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19日15時許,黃XX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在鐘樓區廣成路附近處發生單方事故致使車輛受損,黃XX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查勘事故車輛后制作了機動車保險車輛估損單,對車輛損失估價為6500元。嗣后,黃XX對蘇D×××××號小型轎車進行了維修,并支付了維修費59892元。2019年4月19日,黃XX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如所請。另查明,蘇D×××××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黃XX,其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347386元,約定不計免賠,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案件審理中,一審法院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依法委托浙江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安信公司)對蘇D×××××號小型轎車所受損失進行評估,2019年7月22日,安信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蘇D×××××號小型轎車損失價值評估價為50200元。某保險公司為此支出評估費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黃XX、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黃XX為其所有的蘇D×××××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一審法院委托的安信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一審法院確認蘇D×××××號小型轎車所受損失金額為50200元,該款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黃XX訴請超出部分,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黃XX機動車損失保險款50200元。二、駁回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一審法院減半收取649元,評估費4000元,合計4649元,由黃XX負擔64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應予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是否應采信安信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來確定案涉車輛車損費用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案涉評估系經某保險公司申請,由法院依法委托的,安信公司具有法定資質,評估人員亦具有相應資格,評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評估意見客觀明確。某保險公司雖主張評估程序不合理、評估報告中項目定價不合理、維修項目的更換與維修選擇不當,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上述主張、推翻安信公司的評估,其理應承擔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審法院以安信公司的評估報告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當。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9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王 佳
審判員 鄒玉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夏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