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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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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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681民初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口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傅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龍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龍口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芝罘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00669315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男,系公司員工。
原告傅XX訴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傅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4940.71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并明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0163.71元、護理費6000元(100元/天×60天)、誤工費16253元(39549元÷365天×15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10天×100元/天)、營養費2250元(45天×50元/天)、傷殘賠償金79098元(39549元×20年×10%)、被扶養人生活費8266元(24798元/年÷3人×10%×5年×2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車損710元、鑒定費2860元,共計127600.71元,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者險范圍內全部承擔。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4日14時許,被告王XX駕駛魯Y×××××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至龍口市黃格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致原告受傷。該事故經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全責,原告無責。綜上,原告為依法維權,特訴請貴院查明事實,判準原告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發生屬實,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不計免賠)。2、同意賠償原告合理損失,但醫療費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對誤工費賠償標準無異議,但誤工天數過高,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對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無異議。
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王XX及某保險公司均未提交證據。被告王XX未到庭質證,本院組織原告及某保險公司進行證據交換及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如原告身份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龍口市中醫醫院住院病歷、用藥明細、住院收費票據、龍口市東江街道邵家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7月4日14時30分許,被告王XX駕駛魯Y×××××號轎車由南向北行至龍口市黃格莊處,與由東向西原告傅XX騎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原告受傷,造成車輛損壞。此次事故經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傷后被送至龍口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10天,支出醫療費10163.71元。
經原告申請,龍口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人數、營養期、用藥是否合理事項進行鑒定,該所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恒源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傅XX腰椎骨折符合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傅XX誤工時間為150天,住院期間及出院后需1人護理60天,營養期為45天;3、被鑒定人傅XX傷后用藥符合外傷性用藥原則。鑒定費2860元,由原告預交。
原告定殘時57周歲,其父傅寶亭、其母王翠玲均為79周歲,除原告外,傅寶亭與王翠玲還育有子女二人。肇事車輛魯Y×××××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本案中,本次交通事故事實清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準確,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繼續承擔剩余部分10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7909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8266元、車損710元、鑒定費2860元,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本院認為,結合證據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上述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0163.71元。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但辯稱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原告在接受治療過程中,××人治療的原則選擇用藥,原告并無用藥選擇權,在用藥并無不合理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對于原告支出的包括非醫保用藥在內的醫療費均應如數賠償,故對原告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費2250元。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營養期為45天的鑒定結論無異議,原告主張營養費按照龍口市標準50元/天計算,符合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本院認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殘,對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結合事故發生經過、雙方過錯程度,故對原告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6253元。某保險公司對計算標準無異議,認為誤工天數過高。本院認為,原告誤工時間經司法鑒定為150天,持續至定殘日之后,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137天。原告主張按2018年山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誤工費,某保險公司對賠償標準無異議,本院予以照準,故誤工費應為14844.42元(39549元÷365天×137天),原告超過部分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經審查,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0163.7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87364元[傷殘賠償金7909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8266元]、護理費6000元、營養費2250元、誤工費14844.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860元、車損710元,上述合計126192.13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對上述金額如數賠償。
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傅XX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6192.13元。
二、駁回原告傅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52元,減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傅XX負擔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11元。
審判員 遲亞囡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吳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