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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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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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659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金X,男,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
負責人:宋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乙,浙江越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金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同年9月30日,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豫NXXXXX號車輛的車損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計人民幣13995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豫NXXXXX號車向被告投保了商業險,商業險項下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商業險保險期限從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2018年12月6日8時54分許,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張規劃駕駛上述保險車輛行駛至G15W常臺高速往臺州方向227公里500米處被案外人任傳琳駕駛的魯HXXXXX/魯HXXXXX車輛追尾,導致保險車輛與案外人杜智國駕駛的浙JXXXXX/浙JXXXXX車輛連環尾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貨物損壞、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任傳琳負事故全部責任,張規劃、杜智國無責任。本次事故造成豫NXXXXX號車車輛損失134905元,支出評估費2350元,拖車費1200元,施救費1500元,合計139955元。后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將車輛的保險權益轉讓給原告,因原告與被告就本次保險事故賠償協商未果,遂釀成本案糾紛。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鑒于肇事車輛豫NXXXXX號車在該事故中被交警部門認定無責任,故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不予賠償,原告應向負事故責任的人員請求賠償。肇事車輛確實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及相應的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為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原告。關于原告陳述的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將車輛權益轉讓給原告,被告并不清楚,對原告主張的保險賠償金139955元,被告有異議,應以法院委托評估的評估金額為準,相應的評估費應由原告承擔。
原告金X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
1.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與豫NXXXXX號車的行駛證復印件,擬證明事故車輛豫NXXXXX號車在被告處的投保情況。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駕駛證復印件,擬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的經過。
3.評估報告、評估費用及施救發票,擬證明事故造成案涉車輛損失134905元,支出評估費2350元、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1200元。
4.權益轉讓通知、快遞單與查詢單,擬證明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將本次事故保險權益轉讓給原告。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以下證據:
5.諸宇信價評(法)2019第751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費發票,擬證明經本院委托,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牌號為豫NXXXXX號車因2018年12月6日交通事故所致車損進行重新評估,認定維修費用119201元,支出評估費8400元。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保險人為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原告。對證據2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行駛證是復印件,真實性由法院認定。對證據3的評估報告有異議,應以重新鑒定的結論為準;對評估費發票、施救費、拖車費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對證據4有異議,被告無法確定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蓋章的真實性。原告對證據5無異議。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本院對證據1、2、4、5的真實性與關聯性予以認定,因被告申請重新鑒定,故對證據3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8年12月6日8時54分許,張規劃駕駛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豫NXX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至G15W常臺高速往臺州方向227公里500米處被案外人任傳琳駕駛的魯HXXXXX/魯HXXXXX車輛追尾,并致使豫NXXXXX號車與案外人杜智國駕駛的浙JXXXXX/浙JXXXXX車連環尾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貨物損壞、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任傳琳負事故全部責任,張規劃、杜智國無事故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豫NXXXXX號車支出拖車費1200元,施救費1500元。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紹興市百興價格事務有限公司柯橋分公司對豫NXXXXX號車的車損進行評估,紹興市百興價格事務有限公司確定豫NXXXXX號車車損134905元,評估費2350元。2019年5月8日,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將豫NXXXXX號車在本次事故的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原告。
審理中,被告要求對豫NXXXXX號車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接受本院的委托,對豫NXXXXX號車的車損進行重新評估,認定維修費用119201元,評估費8400元由被告墊付。
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豫NXXXXX號車向被告投保了商業險,商業險項下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213440元)、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率,商業險保險期限從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在保險期間合法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依法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商丘市景源物流有限公司將保險車輛豫NXXXXX號車的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原告,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故原告可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因評估費、拖車費與施救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應支付金X保險金119201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依法減半收取1550元,由金X負擔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500元,評估費8400元,由金X負擔(款限金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逕付某保險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樓 益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方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