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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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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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608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陳XX,男,漢族,住嵊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嵊州市大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負責人:裘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系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被告申請要求對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束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賠款共計1716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在庭審中,原告將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3579元。
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日20時40分許,皖S×××××號重型廂式貨車車頭與史安波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浙D×××××號小型轎車車尾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皖S×××××號車負全部責任。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車輛維修費16518元,評估費650元,共計17168元。另查明浙D×××××號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償付責任,故向法院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該車在我司投保,情況屬實,投保機動車損失險69780元。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原告的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如原告按保險合同要求被告先行賠付,應提供侵權人的完整信息;鑒定費應當由原告承擔。
原告陳XX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原告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評估報告、發票等證據。保險公司提供了重新評估報告。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查明的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一致。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委托新東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事故車輛損失為12929元。保險公司墊付了評估費3500元。
本院認為,陳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各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事故發生后,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損失,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未被本院采信,故由此支出的評估費,應由原告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不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車輛損失12929元,款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陳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元,減半收取計70元,由原告陳XX負擔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0元。重新評估費3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見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單依煒